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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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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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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日趋丰富,公证员从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使保全证据公证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公证业务发展的又一大领域,可谓成绩斐然。与此同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们一直试图寻求一般性的规律来指导保全证据公证实践,以保证公证书的应有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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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施行。它是深化公证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定式公证书的全面突破。它不仅能够满足社会对继承公证的要求.而且更加符合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标准.有利于公证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会.取信于百姓。同时,它对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的分析判断能力、写作和表述能力,以及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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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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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被当事人顺利使用了吗?公证书没有被有效使用的原因是什么?公证书使用部门对公证书有何建议或要求?长期以来,公证行业一直致力于公证质量的提升,而对公证书在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却有所忽视.造成了公证办证与使用相脱节、公证质量标准与公证书的使用要求不一致的现象。本文试从两份最常见的公证书案例人手.简析公证书使用中存在的通病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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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39条设立了公证复查制度,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又对公证复查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公证复查是指在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出复查申请时,公证机构通过对公证书的内容、办证程序等进行再次审查.以确定公证书是否有错误,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①该项制度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公证争议时的一项主要救济途径,旨在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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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能否突破实质审查原则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是判断公证书正确与否的关键。公证审查时掌握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效力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不同效力不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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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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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程序的意义和作用何在?此问题不加以明晰就会导致程序的外部滥用,而这一滥用问题在公证实践中已经显现。以笔录、告知这一程序为例,在笔者所在公证处,2013年法院前来调取遗嘱公证卷宗材料的情况多于往年,凡笔者接待都会问法院的同志:"我们出具的公证书有什么问题吗?"回答一般是:"需要通过笔录或录像进一步查明事实"笔者多少有些不解,作为证据的公证书本身不就应该被认定是一份效力极强的证据吗?针对这一误解,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公证程序的作用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作用不同,不在于外部对抗而在于内部规范。笔者将分两个方面予以初步解析,以期抛砖引玉。第一,什么是公证程序?一方面,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公证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巨大差异,司法活动中所强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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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慎重对待证人证言证据公证员若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出具公证书时.应当慎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再加上有关职能部门的档案管理不完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公证证据是来源于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只有在无档可查的情况下.才可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而且公证员在核实时首先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在笔录中应询问证人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并告知证人若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采用证人证言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核实形成证据链。一般情况下.不采纳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第二.建立规范的办证程序和办证流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的流水作业方式。由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未对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的公证机构虽实行统一受理.但受理的公证员不直接承办本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即受理后统一分配给受理公证员之外的其他公证员办理.这种做法违背了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不利于公证员了解第一手材料: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自始自终未与申请人见过面.对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把握:有的公证机构没有实行统一受理的办法.每位公证员都可以自行受理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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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制定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规范了全国公证书的内容格式.明确了内容构成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基本位置和顺序关系。但是,全国公证书格式还存着这样一个亟待规范的现象——同一份公证书。即使文字、标点等内容都一模一样,但不同公证机构制作出来的纸质公证书排版效果不同.甚至同一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制作出来的排版效果也不同。纸质公证书是公证工作的产品.其排版效果是公证书形式格式的集中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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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是我国公证业务中比重较大的项目,涉外公证书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住址,如亲属关系公证书、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未婚公证书等.在翻译公证书时,对当事人的住址应如何英译,翻译人员各有不同译法,笔者根据多年的翻译经验,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