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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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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阐明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阐明权的行使问题更是诉讼中活的机制和力量。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阐明权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其行使所针对的诉讼事项的范围问题确需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对法官阐明的理念及阐明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作了回顾,概括总结了我国关于阐明权的规定和制度运行现状,最后针对我国国情提出法官行使阐明权应适用的具体诉讼事项,并从相反情形划出阐明权应当避免涉足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地役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随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几经兴衰,但至今仍是大多数国家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今日说法》的一个主张"眺望权"的案例为切入口,通过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我国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空白,进而阐明地役权制度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3.
有关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制度的几点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阐明权制度是一项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机制中为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承载着加强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价值。法官的阐明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它的行使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但在法官应阐明而未阐明或阐明过度时,当事人均应得到相应救济。  相似文献   

4.
阐明权最初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是在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原则下,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或主张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一种实质诉讼指挥权,相对于法院指挥诉讼程序进行的纯粹技术程序措施即程序权能而言,法院的阐明权对当事人诉讼主张、提出证据材料和攻击防御方法等提出诉讼资料的行为具有实质促进作用。其中,阐明权性质反映了阐明权的本质属性,是阐明权制度建构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7,(2):94-109
我国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实效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功能定位有偏差。其核心功能本应是"辅助规划实施、实现公共利益、重置土地发展权以及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但现行立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作为其要件,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空间。为充分发挥政府优先购买权特有的制度功能,应当在制度上转型和重构:建立特定规划发展区域的政府优先购买权;将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客体由土地扩展至不动产;放宽政府优先购买不动产的价格限定;优化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机制;强化对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自由裁量约束和外部监督。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优先购买权与不动产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等制度的功能互补,进一步健全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郭海波 《法制与社会》2010,(10):255-256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辨权制度是维护合同法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保护交易安全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都是合同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救济手段。本文试从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条件及将两者相比较的视角,阐明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体现公平原则,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共有权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诸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划分不清。笔者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权利归属进行延伸研究,以期在原有理论与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8.
吕群蓉 《政法学刊》2007,24(5):72-78
征信监管是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维护征信市场秩序,防范征信市场风险,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文章从比较征信监管模式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征信监管模式的选择,阐明征信监管权的行使主体、性质和征信监管权的内容以及征信监管权在征信制度中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先用权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先用权制度不仅可以平衡先发明人和先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目前在先用权制度方面存在判断标准模糊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导致其难以有效地发挥制度功能.为此,有必要对先用权制度中的"必要准备"、"原有范围"等要件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使先用权抗辩的举证责任更趋于合理化.  相似文献   

10.
论阐明权的界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力 《法律科学》2006,24(3):82-92
规范阐明权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明确阐明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阐明权的界限应当如下第一,对于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应当适用阐明权;但是,对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关公益的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阐明权。第二,阐明权适用的诉讼事项主要应是实体事项或者可以决定实体权利归属的程序事项。第三,阐明权适用于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特殊情形下的案外人,以及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人。第四,阐明权的基准时通常应当是言词辩论终结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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