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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阐明权的行使问题更是诉讼中活的机制和力量。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阐明权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其行使所针对的诉讼事项的范围问题确需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对法官阐明的理念及阐明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作了回顾,概括总结了我国关于阐明权的规定和制度运行现状,最后针对我国国情提出法官行使阐明权应适用的具体诉讼事项,并从相反情形划出阐明权应当避免涉足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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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随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几经兴衰,但至今仍是大多数国家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今日说法》的一个主张"眺望权"的案例为切入口,通过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我国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空白,进而阐明地役权制度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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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制度的几点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阐明权制度是一项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机制中为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承载着加强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价值。法官的阐明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它的行使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但在法官应阐明而未阐明或阐明过度时,当事人均应得到相应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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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权最初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是在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原则下,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或主张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一种实质诉讼指挥权,相对于法院指挥诉讼程序进行的纯粹技术程序措施即程序权能而言,法院的阐明权对当事人诉讼主张、提出证据材料和攻击防御方法等提出诉讼资料的行为具有实质促进作用。其中,阐明权性质反映了阐明权的本质属性,是阐明权制度建构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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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2):94-109
我国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实效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功能定位有偏差。其核心功能本应是"辅助规划实施、实现公共利益、重置土地发展权以及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但现行立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作为其要件,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空间。为充分发挥政府优先购买权特有的制度功能,应当在制度上转型和重构:建立特定规划发展区域的政府优先购买权;将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客体由土地扩展至不动产;放宽政府优先购买不动产的价格限定;优化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机制;强化对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自由裁量约束和外部监督。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优先购买权与不动产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等制度的功能互补,进一步健全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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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共有权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诸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划分不清。笔者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权利归属进行延伸研究,以期在原有理论与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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