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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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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梳理相对人拒绝权与有限公定力学说、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关系的基础上,检视当下中国行政法律文本中关于相对人拒绝权的规定并结合其司法实践适用情况,可以看出不仅行政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做出与审理过程中忽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继而怠于应用相对人拒绝条款,而且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往往将相对人置于服从地位,强调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配合义务,甚至有时相对人自己也对其主体地位认识不清。为了有效保障现有相对人拒绝条款的落实与未来拒绝条款的完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公民转变思维,认清行政相对人在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强化相对人权利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价值,并以拒绝权为契机推动无效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释明。  相似文献   

2.
“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当前中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主要问题更多是集中于法律适用(实施)层面,而非法律制定层面。文章在三个层面展开“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基本问题的探讨:首先,建立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之前提;其次,加快程序规范的立法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之依据;最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之核心。在中国走向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应当认清“正当法律程序”的两面性,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抑恶扬善”,将“正当法律程序”规制的宽严与行政行为的性质等个案语境结合考量。  相似文献   

3.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度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结果。应立足中国的实际,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为促进我国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制度的形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依我国当前立法尚未有明确定论,学界对此各持肯定说、否定说及折中说。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一方面不属于行政法所明定的受诉范围,除非行政决定本身无效,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与非法利益的法律冲突中,一方面"不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不法利益的存在并不代表其就可以被非法剥夺,拥有不法利益的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依然是存在的。所以,解决冲突一是程序违法的补正,二是对程序违法者法律责任追究与承担。  相似文献   

5.
传统的行政法制现念,片面追求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的保障。现代行政法应重视保障权利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对待、陈述,申辩、程片对抗等权利.以防止和对抗行政权力恣意行使而侵犯相对人权利。  相似文献   

6.
行政终局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最终裁决权,它实质上表明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审查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存在在理论上难以得到有力支持,在实践上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赋予司法机关司法最终裁判权。  相似文献   

7.
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从正当法律程序再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逐步发展起来,时至今日已扩展到行政法领域.以此来考察我国刚刚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娱乐限时令",不难发现其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尤其是行政立法听证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是“权利制约权力”模式的一种表现,它对制约行政立法权的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关于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应从落实法案公告制度、选择适当的参与立法方式、监督行政立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处理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与给付行政不同的是,行政给付行为是一种单方的、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正当法律程序可从中请程序、告知程序、听讧程序、简单程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付不能的救济等环节展开和完善,其给付程序的立法体例宜在未来之《社会救助法》中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0.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已被不少学者提升为行政程序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多少说明了参与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性。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参与权是由若干个具体程序权利构成,具体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和申请权。  相似文献   

11.
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过程中 :客观评价现行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前提 ;正确选择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和功能模式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基础 ;科学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关键 ;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核心。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实现 ,离不开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解答  相似文献   

12.
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若不对之进行有效控制则必将造成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建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行政立法程序模式 ,是实现对行政立法权有效控制的必然选择。要实现行政立法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就必须设计一系列制度以实现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 ,而行政立法听证是最为有效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公安行政败诉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客观原因包括行政程序法的缺失;“指标”任务的规定;警力不足等。为减少公安行政败诉,应完善公安行政立法,规范办案程序,树立程序意识,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4.
“无为而治”的思想如果经过适当的吸收和转换,完全可以作为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立法的精神营养。而现代治理中与“无为”精神相通的就是“有限政府”的理念。行政立法的“无为”精神要求行政立法不能越权立法,不能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程度适当,不能立自利之法、不公之法、无效益之法和违背自然生态规律之法。在行政立法中实现“无为”精神要求正确处理“无为”与“有为”的关系,要求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民主化的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15.
当代行政法体现了正当程序价值理念的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始终以尊重个人主体尊严和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和侵害为目标。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正当程序适用的核心问题,也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所在。为此,应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以正当程序规范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严格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的名称和概念相当繁杂,争议颇多。“行政立法”的名称应当得到肯定。最狭义的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应当采用的概念,它在外延上排除了权力机关所立的行政法律、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提案。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双重性质,对其性质的研究不能仅仅从应然或者实然出发,应当既把应然和实然区别开来,又结合起来。不应以观点裁剪事实,走向片面和极端,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既有整体认识,又要具体分析。行政立法研究的目标不是否定或抬高,而是完善、规范和控制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   

17.
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就行政协议有关问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举表明行政协议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我国强行政权的历史传统,立法上的重点过于偏向对协议相对人的保护,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规定甚少。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其通过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作为满足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下的救济途径,这一救济途径与行政协议中相对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有效保证了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相对平等,但仍有必要完善行政机关主体司法救济权利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8.
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别权力关系是受公法调整的特别法律关系之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端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并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经历了一个不同程度的发展和修正过程。我国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特别权力关系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支撑和立法规范,游离于法治之外,因而有必要从我国行政法治并不理想的现实出发,引进“修正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积极、合理因素,顺应我国法治发展的趋势,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将特别权力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之逐步法治化。具体进路为:优先保护特别权力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尽力规制特别权力的配置;对特别权力主体的自治行为进行程序控制;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司法审查体现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在行政处罚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辩权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功能、听证程序的组织机构和主持人、听证程序过程的设计以及听证过程中的有关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当事人申辩权的影响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20.
行政执法是一种组织行为.只有以行政组织为起点,才能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能够超越一般性的论述.行政边界的拓展意味着政府的活动在规模、范围和形式上的扩张,但行政边界与组织边界的关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我国行政管理的实践中,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一般可以分解为决策、执行、信息、咨询、监督等几个环节,如果把某些行政管理部门中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单独剥离出来,把性质上相近,技术上可行的合并,并由一个独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来行使,这是符合整分合原理的,也和行政学上行政边界与行政组织边界的重构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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