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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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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观察制度与缓刑、假释的考察监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外国刑法上的保护观察制度与我国刑法中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具有一些相似之处。本文介绍了保护观察制度 ,对其与我国刑法上缓刑、假释中的考察监督进行了比较探讨 ,指出我国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的缺陷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伟 《河北法学》2006,24(7):108-11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从立法上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技术上,通过确立缓刑适用前的再犯预测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考量被告人是否具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使缓刑的适用更具科学性;从适用程序上设置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增加缓刑适用过程的透明度,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将缓刑的适用置于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体现出法律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在对缓刑的考察监督方面,首先,通过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督考察的主体,以弥补当前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主体无力对缓刑人员监管的不足,还可以做到权责分明,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其次,确立缓刑指示制度,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可以使监督考察有的放矢,缓刑人员亦有明确的目标与行为准则;最后,将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是完善监督考察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真正实现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必要保障.建立一个缓刑制度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3.
《人民调解》2007,(1):21-22
(接上期)2、关于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是对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给以有条件释放的一种刑罚适用方法。通常,罪犯必须在监狱服刑一段时间,然后在有一定监督的条件下转到社区。缓刑和假释的主要区别是:假释人员需要在监狱服刑一定的时间,而缓刑人员则一般未进入监狱。缓刑和假释人员的共同特点是:(1)他们都实施了犯罪;(2)他们的犯罪都得到了证实;  相似文献   

4.
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在对其所犯的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刑法制度.对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缓刑、假释的条文中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缓刑适用数量呈上升趋势,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却十分被动,公众对社区矫正仍心存疑虑,缓刑犯对社区矫正的接受程度也颇显随意。其主要原因为法律认识存在偏差、矫正机构角色定位不明、矫正机构执行不力及监督主体力量薄弱等。对此本文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缓刑考察官制度,创设被害方商业保险体系,搭建新型科技平台,推动社区矫正的效能转化,推行缓刑考验期折抵制度。  相似文献   

6.
<正> 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制度。在当前,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早在一九五二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规定了缓刑制度,尔后又在一九五四年的《劳动改造条例》中对假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和假释制度作了更为科学和完备的规定。这就为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对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法,但不构罪的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假释,执行原判刑罚,不得单独或并列适用劳动教养。  相似文献   

8.
建立缓刑担保制度的若干设想钟心廉本文所称的缓刑担保制度,是泛指旨在实现对缓刑犯的教育改造,确保缓刑考验有效实施的各项考察、监督、约束制度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缓刑犯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于以考察.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以...  相似文献   

9.
数罪并罚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同一个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应将数罪合并处理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罪犯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法院对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重庆读者徐青徐青同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此规定说明,其一,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表明该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应当撤销其假释。撤销假释意味着必须…  相似文献   

11.
袁小玉 《中国司法》2022,(12):84-89
<正>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法》覆盖的对象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上位法所确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12.
<正> 缓刑与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缓刑,就是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的不执行的制度。所谓假释,就是对在执行刑罚中的罪犯,如有悔改表现,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一、缓刑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实践,特别是缓刑和假释制度创立及实施,直接促进了社区矫正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抗日战争时期延安边区政府创制的回村执行制度,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建国后相继建立的各类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执行方式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等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正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刘强 《中国司法》2013,(9):62-65
笔者最近对我国台湾地区的缓刑假释管理制度进行了短期调研,包括与法务部保护司有关领导的座谈,在学术研讨会上听取台湾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和介绍,到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站进行实地考察和座谈,有很大收获。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缓刑假释管理制度对我国内地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有较大的借鉴作用,下面将台湾缓刑假释管理制度中的一些特色加以介绍与说明。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可以分为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由违反两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决定,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禁止令的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间接法律功能是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并与前科形成法律效应上的呼应.禁止令的短期改革方向是增设假释中的禁止令,远期改革方向是摆脱现有刑种与刑度的束缚,独立为真正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6.
缓刑保证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适用缓刑的罪犯或其家属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以此来“保证”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考察的一种制度.近一、二年来,关于应否实行缓刑保证金制度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颇多,本文试就若干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是为预防犯罪而设计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项目,它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进行自我改善,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对管制、缓刑与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参与这一过程的检察监督,是贯彻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8.
论假释     
(一)假释是对被判处自由刑的犯人,在执行一定时期的刑罚之后,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出狱的刑罚制度。假释制度与缓刑制度一样,是资产阶级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成为近代刑法的特征之一。缓刑是为了补救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假释是为了补救长期自由刑之缺陷。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假释的意义,一是判处长期徒刑的犯人,尤其是无期徒刑的犯人,身陷囹圄,前途渺茫,易自暴自弃,而假释制度,可给予他们提前出狱复归社会的希望,鞭策其积极向上,改恶从善。二是刑罚目的为改造罪犯,经过一定时期的执行,  相似文献   

19.
假释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罪犯改造和权利保护以及实现刑罚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效用的最大发挥,因此有必要以改革的思路,完善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针对目前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提出了以转变假释观念为前提,从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假释前罪犯人格调查制度、假释监督等方面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建设性构想。  相似文献   

20.
司绍寒 《中国司法》2010,(8):106-109
一、德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德国的缓刑制度规定在《刑法典》第3章第4节缓刑交付考验中,包括第56条至第56条g的缓刑交付考验(Strafaussetzung zur Bewahrung)和第57条至第57条b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ahru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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