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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长期以来,人们把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看作是法的主要特征。实际上,这种看法只是从法的现象形态上去认识法,而没有从法的积极意义上去揭示法的内在价值。如果在商品经济的广阔背景下重新反思法的现象就会发现,法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实现。这就是法的本体价值。然而,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体和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之基本取向,缺乏对权利观念的深刻把握,这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现时代,已成为通向法制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人民面临的思想障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这一时代特点在法的价值系统中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法的现实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因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的重要原则,就是要在法的基础上,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国家权力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2.
胡余旺 《法制与经济》2013,(7):111-112,114
在法哲学视阈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地位的体现,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源,权利是人的尊严、自由、利益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法律价值:效力与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就一般意义而言,价值是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客体适应和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对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法律价值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它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阶级社会中,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法律价值首先或主要表现在法对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上。  相似文献   

4.
作为法学范畴的自由有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即作为法律价值的自由体现为法律所追求和所实际建构出的社会自由状态 ,作为法律权利本质属性的自由则体现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或胁迫的自主性 ,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即自由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 (利益 )或实现某种自由 (利益 )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段伟 《中国公证》2007,(1):39-44
权利是社会主体在一定限度内的行为自由的法律确认,是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社会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根据上述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证员的权利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自由限度,是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公证员的利益,以及公证员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动手段。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过程涉及自由与安全的二元价值,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因此,在这二元价值之间就必然存在着冲突。从本质上看,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多元利益的冲突性和现有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必须对多元利益进行选择,因为这些利益都需要保护,所以要有侧重的对这些利益进行平衡保护。刑事诉讼主体对不同价值的追求决定了利益的多元性,本文从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入手,说明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并阐述对刑事诉讼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7.
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于飞 《法学研究》2011,(4):104-119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益。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成为侵权法优先价值的背景下,以上法教义学标准遇到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应从法政策视角弥补法教义学解释力之不足。  相似文献   

8.
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生根  周慧 《法律科学》2007,25(2):57-71
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有哲学和伦理学上的依据.历史上有关学术自由法律界限的学说主要有绝对自由说、限制行为说和限制利益说.对学术自由的客观限制主要来自于某些法律价值,即学术自由应以个体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界.个体权利成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是指教师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和机构的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学术自由权利社会化使学术自由权利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于著作权、人格权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公共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公共秩序与安全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国家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于国家安全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提出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9.
由于公众人物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处于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下,这必然会对其隐私权造成一定的限制。隐私权的扩张性与民主自由观念的流行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等公权利的冲突愈演愈烈。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碰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涵盖了对自由、尊严以及秩序价值的追求,而表达自由与知情权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采用利益衡量的原则,以此寻求个案的正义。  相似文献   

10.
法律权利就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主体的一定利益和要求。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权利的内容是社会主体的一定利益和要求。构成法律权利内容的利益和要求是指那些反映了社会主体的基本存在和彼此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社会的经济要求与政治现实的利益和要求。这些利益和要求的突出特点就是它们比较集中和综合地反映了一个社会或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及传统诸情况,是影响该社会或时代存在条件和发展趋向的主要因素。这里必须注意:社会各主体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的差别决定了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不都是一致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他们的利益和要求还往往表现于对立两派的利益和要求;作为法  相似文献   

11.
论法律利益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周旺生 《法律科学》2004,22(2):24-28
利益是极为重要的生活资源。凭藉这种资源 ,社会主体便能获取好处 ,满足需要或愿望 ,使生活达致某种景况。法律利益是从利益体系中剥离出来的 ,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利益一旦被选择和确认为法律利益 ,它就成为法律权利。法与利益的联系具有必然性 ,法的产生、内容、本质和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是立基于对利益资源的配置和固化的结果。法律对利益的调节和处理需要有科学的标准和原则。现代法律所调处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是复杂的 ,而中国国情则使这种调处更显复杂性  相似文献   

12.
科技发展不断拓展人类活动的自由空间,引发新利益的出现进而生成为一种新权利。通讯社交利益是通讯号码纠纷指向的第三维,指在通讯网络系统中,主体拓展、维系或变更通讯网络中的社会交往关系,而为主体带来的满足或价值。通讯社交利益具有独特性、独立性和易损性,需要设权保护。号权是通讯社交利益的权利表达。号权是一类新兴人格权,其提出亦丰富了宪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号权与通信权、姓名权相似或相关却不相同或相隶属,与隐私权联系密切却不重叠或交叉。由此应重新梳理通讯号码上的权利谱系,并协调其间的权利冲突。我国应在人格权法、电信法等立法中纳入号权并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构成了权利要素;权利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阶级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的三种形态.法的本体是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无所谓谁先谁后。把权力看成是权利的渊源,只是形式上看问题.  相似文献   

14.
社会监督中内含着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中权力主体凭借自身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主导着社会监督的发展程度,而相比之下权利主体由于社会资源占有的劣势和彼此间的相对分散性,因此无法有效地监督公权力的运行,甚至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通过优化社会利益分配的结构,同时加强对权力主体的制约和提高权利主体间的联系来规范权力的运行,从而提高社会监督的实质效果。  相似文献   

15.
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龙著华 《法商研究》2007,24(4):74-79
作为权利救济之法,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是有边界的。从政策的角度考量,侵权法在界定该边界时,既要实现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平衡,又要协调好侵权法与其他社会补偿制度之间以及受害人权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伦理道德观念变迁之间的矛盾;从立法技术的层面看,应借助"一般条款 类型化"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的具体范围。在"权利泛化"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侵权法不是万能的,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6.
有必要对“动物权利”作认真思考。“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自由是具有理性能的人特有的。不仅如此,自由还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因为自由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限制,权利就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它要求自由的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因此,权利只存在于社会中,只适用于具有道德责任感的人类。动物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其行为不具有道德性,因而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也就不享有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虽然每种动物都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因而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以善待,但它们不可能享有与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否则,就否认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也会打乱自然的秩序。所以,严格说来“动物权利”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应慎重使用,否则会导致思想混乱。  相似文献   

17.
法制主义和自由权利无疑是近、现代文化的两大特征,早在中世纪之末,近代自然法法学家从其各自的自然法理论出发,探求自由权利和法制主义的联系,法和自由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法既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也是防止无政府主义的城壁。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正是以追求自由权利为旗帜、以法制主义为武器打倒了封建的王权和否定了封建的神权。在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过程中,自由权利的行使完全纳入资产阶级国家的法体制中,在法学理论中,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明 《法学家》2014,(1):79-90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9.
论作为人格权的性权利及其法律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性利益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它是民事主体独立享有的可支配的、完整的、可处分的、不可侵犯的人格利益,基于此,以性利益为内容的性权利理应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作为人格权之性权利的内容包括性自主权、性完整杈、性处分权和性维护权.社会文明需要对性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性权利的法律限制包括公法和私法上的双重限制.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格尊严,而信息自由则是促进社会公正透明的重要保障。人格保护与信息自由背后的价值冲突导致了二者在实证中的对峙,也使制度设计者在利益取向上陷入困境。为平衡两种利益,立法者应采取大陆法系界定权利要素的方式,科学厘定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和边界;而裁判者面对立法的僵化,需要在个案中依据一般条款对个人信息权和信息自由之冲突进行利益判断与衡量,从而实现二者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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