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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尚未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现行的答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有利于落实诉讼平等原则、避免举证混乱、提高诉讼效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国外答辩失权制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该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告在谊一制度中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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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舟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68-71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当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的当务之急.被告的答辩可分为事实上的答辩、法律适用上的答辩以及程序上的答辩,应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不提出事实上的答辩才能产生失权效果.但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的事实上的答辩并不都能产生失权,衡量失权的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事实上的答辩,其目的是由此拖延诉讼或图谋诉讼优势.在我国,被告未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的后果是导致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自认.另外,答辩失权制度的确立需要对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和形式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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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5):89-91
民事被告答辩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被告不在法定答辩期间内答辩的现象,造成对原告的诉讼突袭,导致庭审效率降低。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被告答辩失权制度,以充分发挥民事答辩制度的作用,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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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答辩制度是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缺失,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平性。构建我国的强制答辩制度,关键在于如何在实现强制答辩制度的科学性与我国司法现状之间寻求平衡点。在原则上,应确立合理的强制答辩失权标准;在具体制度上,应在强制答辩失权的制度框架之下,对实质性及基础性事实进行强制答辩的要求,同时确定相应的强制答辩失权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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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羽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13,(3):39-44
回应权制度起源于法国,旨在实现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法、德、美三国回应权制度在功能定位、权利主体、行使条件、媒体义务、法律责任方面各具特色。相较于诉讼方式,回应权制度具有规制适度、成本低廉、针对性强等优势。我国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域外立法例科学内核,适时构建富有本国特色的回应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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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2):26-32
举证时效制度乃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须在规定之期限内完成,若当事人怠于举证将会受到证据失权或费用制裁之惩罚的一项证据规则。其制裁方式主要有二:证据失权与费用制裁,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举证逾期其可能承担证据失权之后果;若当事人因轻微过失导致逾期,需承担费用之不利益。周全的审前准备程序和答辩失权规则是其存在的基础,完善审前程序与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我国举证时效制度充分发挥效用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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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失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连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90-92
我国民事诉讼中随时提出主义的证据提出方式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没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是由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决定的,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关键在于合理划定证据失权的临界点;超过期限的,若无正当理由将失去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还要强化当事人收集、获取、保全证据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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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振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3):64-66
设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及实现司法效率。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从释明权的内容、范围 ,行使释明权的时机、方法 ,应遵循的原则及法官的素质要求等方面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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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1):107-111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具体制度不完备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使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显得过于严苛。因此应当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 ,规定证据失权的合理例外情况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1.
史立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1)
为防止无辜被告人被定罪,美国有罪答辩制度不仅要求被告人做有罪答辩应出于自愿、理智、明知,而且要求有罪答辩必须具备事实基础,但对事实基础的审查无需采用对抗制方式,其证明程度也无需达到审判定罪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有罪答辩制度为尽量平衡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所作出的努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将法院的判决建立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之上。为保证有罪判决的正确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确保被告人认罪真实性的保障机制,包括区分被告人认罪审查程序和量刑程序、在自愿性和明知性要求之外增加被告人认罪需具备事实基础的要求、对认罪事实基础的审查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赋予被告人撤回认罪或者提起上诉的权利等。 相似文献
12.
刘钢明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1):98-100
破产法上所谓的失权,亦称破产人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等一系列社会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防止恶意破产,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建立竞争领域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同时也可净化市场环境,建立市场主体外部评价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白身建设,使资源真正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市场主体、环节和区域。 相似文献
13.
胡清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30(2)
现行的整套拆迁制度实质上是对政府的赋权而非保障私权的规范,行政权力过分强势且少约束,私权只能沦为弱肉强食的对象.拆迁制度重构应着眼于整个拆迁制度体系,并以私权保护为中心,使制度的内容发生从赋予行政权力到限制权力运行的根本性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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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荣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5(Z2):69-71
在民事诉讼中 ,所谓答辩失权制度是指一审被告或二审被上诉人在规定期间内 ,因未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此后进行答辩之权利的制度。它是一项用于确定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诉讼程序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我国民事审判改革 ,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2年 4月 1日起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从而建立了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而答辩失权制度作为证据失权制度的配套实施措施 ,其建立和完善是证据失权制度发挥功效 ,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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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龙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91-95
德国是社会保障法制化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典和社会法院法,它们是社会保障权救济的法律保障。德国劳动局的复议处和社会保险机构复议处是社会保障权争议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社会法院实行三级审理制,审判成员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组成。德国的工会、企业委员和调节处在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专门法律的制定,专门法院或法庭的设立,复议人员和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及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等方面,德国的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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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失权的救济——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时限(或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使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变为适时提出主义。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必须给证据失权以适当的救济,并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即:在区分严格证明、疏明和加强法官对当事人举证指导的前提下,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式进行,以期证据失权制度能够兼顾案件真实和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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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凌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38-40
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9.
王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
日本派生诉讼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安排是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的,其目标是使该制度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发挥法律为经济服务的功能.日本的派生诉讼制度部分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对原告股东的限制要求、对善意原告的补偿和对恶意原告的惩罚、等待期限、请求机关的设计以及多重派生诉讼纳入法院受理范围等方面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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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释明权制度的概念、历史发展及价值体现出发,以民事诉讼模式为主线,进而对构建我国释明权制度提出探索,以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设立来体现司法公正、效率及司法为民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