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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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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通过责任要素的介入将报应主义下的罪刑均衡与目的主义下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 ,表现为责刑均衡 ,实现了量刑原则由一元向二元的转变。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践过程中 ,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范畴。准确定罪始终是公正量刑的前提 ,但量刑对定罪亦有不可忽视的反作用。当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趋重与量刑偏差较大等问题 ,制约着罪刑均衡原则的充分实现。对量刑偏差问题 ,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将各地量刑经验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学者的参与下确立起个罪的量刑基准 ,并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先例制度 ,以实现量刑的统一。至于量刑趋重问题 ,它是我国刑法文化形态的外在表现 ,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观 ,但司法依旧可以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2.
王越飞 《河北法学》2007,25(5):184-190
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环节,事关对司法活动公平与正义的评价.而正确把握量刑的方法,对做到"罚当其罪"和"罪刑相适应"至关重要.从传统观念的检讨与批判谈起,论述量刑的理念、原则、方法和因素,并在量刑的步骤和方法上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3.
同罪同罚的基础是罪责,这是量刑均衡之稳定性的体现;同罪异罚的缘由是刑罚目的之考量,这是量刑均衡之变易性使然。可以比较的是前者,经常变化的是后者。司法实践中只有在罪责的基础上顺序考量犯罪动机等影响量刑的具体化与个性化因素,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4.
引入量刑比例原则是尝试用数学的方法解决刑罚裁量的难题,探求刑事司法的正义,还给多数人公平。司法实践中,因为量刑幅度的存在,加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致使同罪异罚、量刑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规范,特别是设定具体的量刑基准和确立针对不同的量刑因素出现时如何换算的量刑比例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量刑制度是国际刑事法院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对量刑的基本情节、特别情节等作出了一般规定,而且还进一步对监禁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量刑进行了规范.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程序和法官也对量刑公正的实现发挥着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体现出当代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的趋势,要求量刑公正与平衡,并兼顾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机能.  相似文献   

6.
杨靖 《广东法学》2010,(1):45-51
量刑是刑事审判至为关键的一环。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做到科学量刑,即通过科学恰当的量刑,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体现刑罚价值。现阶段我国应采用“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综合平衡原则”作为量刑原则。良好的量刑效果来源于对量刑原则的正确理解与科学适用。因死刑案件特别重大,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根据综合平衡原则的要求,适用死刑应了解死刑适用的现实背景,坚持先进的司法理念,注重刑事司法解释的运用,科学把握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7.
制定量刑指南是世界各国进行量刑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量刑指南包括立法、司法、立法与司法相结合和量刑委员会模式,也有强制性和参考性之分.这些模式各有利弊.量刑指南在实现刑罚一致性、罪刑均衡以及使量刑更加透明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过于严苛、复杂和过于关注量化因素等缺陷.在量刑指南模式的选择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量刑均衡的基本含义是同罪同罚。对个案量刑是否均衡的判断一要注意案件是否具有可比性,即个案是否“同罪”;二要注意量刑均衡具有相对性,其主要影响来自刑罚个别化追求的一般公正及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量刑均衡的实现需要一个系统、整体的机制配合。本文从立法的完善与司法的配套、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的配合以及全面提升法官素质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针对相关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探讨量刑均衡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9.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所以能够构成罪刑相适应的标准,不仅因为它作为标尺在犯罪和刑罚之间具有公用性,还因为它作为标尺具有质量差别性。就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实践而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在立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制刑标准,而在司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与时俱进,刑法规范内容的多样化必然带来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多样化,但罪刑法定原则长期被学界定位为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无法充分体现其限制刑罚权滥用的制度价值。随着刑事司法中的最大问题由罪刑擅断到量刑不公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亦应该有所拓展,即从"犯罪与刑罚之法定化"的二元格局迈向"犯罪、刑罚与量刑之法定化"的三元格局。其中,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的法定化,就是量刑法定化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1.
周颖  余双彪 《行政与法》2013,(1):113-118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把握好死刑案件的量刑,对于实现罪责刑均衡进而实现刑事法治至关重要。死刑案件的量刑应秉持责任主义观念,以责任刑制约预防刑,综合考虑量刑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追求个案量刑的综合平衡,并辅之以隔离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以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2.
刑事个案中多个量刑情节冲突为常见事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图通过量化的量刑范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在责任主义的视野之下,有效区分预防刑情节和报应刑情节在个案中的作用与影响,坚持罪刑均衡原则、一般与特殊相统一原则及基本公正原则是解决量刑情节冲突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3.
刑事司法审判中量刑之轻重不仅直接事关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到能否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系到法律的统一。在当前因刑法法定刑规定幅度较大而致实践中法官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下,赋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以量刑建议权,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对促进被告人的公正量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5,23(4):38-48
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中,司法权具有限制性,从而与具有绝对性司法权的罪刑擅断明确地划清了界限。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主体只有具有了这种自主性,才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而不屈从于权力,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重要保证。在罪刑法定司法化当中,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司法理念的引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理念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思想保障,只有在法治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罪刑法定司法化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只有发展出一套娴熟的司法解释技术,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提供手段保障。  相似文献   

15.
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经由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纷争,罪刑关系经历了从罪刑均衡到"人"刑对应的演绎脉络。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确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藉由刑事责任论的建构和充实,较为完美地实现了罪刑关系范畴中行为考察和行为人评价的统一。梳理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伴随刑法理论的发展,犯罪人逐渐实现从消隐到凸显的地位变迁。当代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日益重视行为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格特征的评价。以此为视角,我国刑法学应从理论上更加重视主观因素和行为人因素的植入,在实践中更加关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和犯罪恶性的改造。  相似文献   

16.
詹红星 《时代法学》2006,4(2):31-35
严格责任是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没有主观过错或起诉定罪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制度,但它的内容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修正。严格责任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罚目的、刑法谦抑这些制度是能够相容的。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是现代刑法机能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罪过理论的需要,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河北法学》2021,(1):184-200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关系,构建出"分类精准"模式,分为速裁程序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为主"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等五种类型。检察机关分类测算精准量刑建议时,在量刑基准上应坚持责任优先主义,根据行为的不法与罪责确定责任刑,并采取"点的理论"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建立与"分类精准"相适应的量刑指南、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说理、量刑调整等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准。  相似文献   

18.
论量刑合法     
量刑合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的要求和表现,意即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是综合地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就法定刑而言,量刑合法并不只是静态地符合法定刑的规定,而是还动态地符合法定刑的司法变型即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或免刑的要求。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量刑合法以量刑合理为实质内容,并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9.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06,24(9):123-127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20.
庄绪龙 《法学家》2022,(1):84-97
无论是从法哲学视域的公正视角还是司法实践的立场,基于同一笔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原则已被普遍承认。然而,由于上游犯罪来源的多样性与下游犯罪的相对单一性特点,司法裁判中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不合理现象,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书”下,着力探索了一系列方法,主要包括:将自首、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实质条件模糊化并人为主导“减轻处罚”结果,技术化地创设“下游犯罪量刑轻于上游犯罪的主犯但重于从犯”规则,对下游犯罪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然而,上述方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实质关联。事实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下游犯罪行为人退赃退赔的“赎罪”抑或“法益恢复”行为可以作为量刑实质从宽的理论根据。具体而言,下游犯罪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案发前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相对不起诉”,在上游犯罪案发后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定罪免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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