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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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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足于我国当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主张以改革的姿态即以几个重要的现代化理念来指引这场变法运动:应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重在监管”之理念、注重正当化程序设计、以国际化的立法思维提升公司的竞争力等。  相似文献   

2.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3.
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经济立法的又一项空白,对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大探远的意义。但是,作为我国大陆第一部出台的《公司法》,它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不足,存在着一些争议。认识、正视其不足,既是理解、领会《公司法》的要求,又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前提。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探讨性意见。一、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公司的现代化是市场经济这一发展趋势下的必然产物,也是企业未来必然经历的发展阶段,这就从客观上对于公司法的现代化发展提出了客观要求,这对于利用法律规范当前社会公司和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进步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保障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客观环境下,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我国公司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公司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的完善和发展,最终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现代公司是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的缩影(”江平语)。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的单位细胞和载体,其作用显而易见,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曾盛赞“公司是现代社会制度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就连蒸气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倘若没有公司,蒸气机和电的重要性会便相应的萎缩”,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市场经济生活中绚丽多彩的事件和成果多从之展开。众所周知,中国《公司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基本法。本次修改是自1993年版《公司法》以来进行的最重大、最实质性修改,新订《公司法》于2005年10…  相似文献   

6.
众所周知,《公司法》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之一,始终关注如何规范、适应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法》在实行的过程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法》中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的发展,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因素。通过引进全新的理念对《公司法》的修正与完善,消除现行《公司法》的局限性,促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章研究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修改和完善现行公司法的必要性,分析了现行公司法的缺陷,探析了修改与完善我国公司法的措施,旨在为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7.
随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国家以判例或立法的形式认可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司法实践,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本文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和相关诉讼程序立法的现状,以目前国内外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为研究对象,总结和分析了相关理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地方,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和构想。  相似文献   

8.
彭真明  常健 《法商研究》2005,22(4):37-46
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在价值取向上,不能过分强调自由或强制,应两者兼顾。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虽然具有较多的优点,但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作保障,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公司立法不宜采用授权或折中资本制,而应对现行的法定资本制作适当的修改。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冲突,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土壤之中并不适宜生长,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公司法》的修改应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分别进行,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与中立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应规定一人公司,取消国有独资公司。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本文立足于此,分别从立法宗旨、调整对象、证券发行与交易、利益保护这四个方面阐释《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各有侧重,但又具有互补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在某种程度上两部法律是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刘哲 《河北法学》2000,(2):143-144
《公司法》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立法上的一些疏漏。本文认为完善《公司法>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转资后的股东人数应作限制;二、减资的规定应严谨;三、监事会的职权行使应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田幸 《政治与法律》2006,(3):115-118
《刑法》第93条关于“委派”的规定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格格不入;片面强调保护国有资产,破坏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从长远计,上述立法规定的内容应予摒弃。无论对于国有参股或控股公司,还是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刑法都应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作为法人财产权进行一体保护。对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从事的职务犯罪行为,刑法应当提供统一的评价尺度,不应固守传统的“身份论”或“血统论”。  相似文献   

12.
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郑曙光 《河北法学》2002,20(6):43-48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大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而我国公司法却未确认这一制度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也未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给股东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缺陷 ,同时也使司法工作中无法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乃至诉讼法上的一个新课题 ,在修改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时 ,应力求构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14.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迫切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司法》来约束和规范市场经济。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原有的《公司法》的弊端逐步显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没有改革就没有进步,而没有进步就会遭到淘汰的残酷命运。为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重新修改与完善《公司法》成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王军 《法人》2004,(1):82-83
类似立法的司法解释如何避免立法所具有的局限性?现行《公司法》已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地步。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底获立法机关通过,当时其立法目标有两个:一是“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二是“清理整顿”公司。这样它的一个鲜明的烙印是:它是一部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法律,它包含大量不容当事人排除适用的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认,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的重大突破。一人公司从最初的一种事实上的公司,发展成为当今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地位的现代公司形式,是人们公司法理念的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试图从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现代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一人公司的司法和立法实践等方面,阐述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及其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顾功耘 《法学》2004,(7):3-5
今年是《公司法》实施 10周年。与此同时 ,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工作也已列入立法规划。为此 ,上海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上海《法学》月刊社和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研究所于近期联合召开了纪念《公司法》实施 10周年座谈会及有关《公司法》修改的理论研讨会。来自北京和上海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同志就《公司法》实施 10年来公司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座谈 ,并对《公司法》修改中应关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8.
沈贵明 《法学》2006,(11):45-50
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有直接认可和间接认可两种模式,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用直接认可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突破了公司人格的传统理念,张扬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内涵,弘扬了公司法促进投资的基本功能。然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规范与公司法的新理念不相符;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19.
当前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公司纠纷案件持续增长。由于立法严重滞后,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的问题 一是审判依据缺乏。为国企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公司法》的初衷,因此,在具体规范上,《公司法》侧重于公司的设立,对公司组织行为的规范则有所忽略。《公司法》实施十余年间,伴随着公司的大量设立、社会环境与经济条件的变迁,公司在设立、运作、退出市场机制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纠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对有关疑难争议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探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统一执法理念与尺度,在新《公司法》制度框架要求法院更新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理念的今天尤为迫切和必要。为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征集、整理了大量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的公司诉讼案例,于2006年12月6-8日在江苏省靖江市召开了江苏省法院系统公司法疑难案例研讨会,对案例中所反映的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较为突出和集中的几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现将研讨会上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以求教于学界和实务界同行,共同促进公司法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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