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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诉权,是指公民向法院提出的司法救济权。实体权与程序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权利,缺乏诉权救济的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为了更好地保护实体权利,就必须保障诉权的行使和保护,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和进行诉讼,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但同时又要防止诉权的滥用或抑制诉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2.
诉权的现代转型与民事上诉权之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权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上诉权是诉权的延伸。为了体现程序的公正性,保证当事人能够自由行使上诉权,确保上诉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产生预期的制度效果,应当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民事裁定上诉等制度,允许自由撤诉,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从权利行使自由、权利行使空间、权利行使实效等方面对上诉权予以切实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4.
在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如何寻求民事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如何定位以平衡各方利益?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近的一项司法解释中,否决了当事人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努力,这一举动忽视了诉权多元保障的重要性,不利于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建议在适当时机修改,以利拆迁纠纷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时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诉权是基本人权的救济手段,诉权又是救济性的基本人权。作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桥梁,程序与实体之间的纽带,诉权的宪法化和宪法性为诉权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宪法救济两个渠道,救济也相应地分为两个相互连接的层次:权利的救济导引出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的诉权的救济导引出宪法诉讼。从保障诉权进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我们应顺应世界各国整体性的走向和趋势,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走宪法司法化之路。  相似文献   

6.
论劳动教养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劳动教养缺乏正当的法律程序 ,相对人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很难行使诉权、辩论权等程序权利 ,难以获得司法救济。从制度层面应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劳动教养制度 ,确立法院对劳动教养裁决权 ,实现劳动教养的司法化 ,以保障相对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7.
及时获知裁决权,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他主体有及时得到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利。对于程序参与者而言,他们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的目的之一便是获得一个对自己所支持的一方有利的裁决;而对于另外一些主体而言,他们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着某种特定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以上主体有权获知裁决。而且这种获知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拖延,因为及时意味着社会关系待定状态的缩短和及时救济。在死刑案件中,保障被害人亲属、辩护律师及时获知裁决的权利是司法人性化的要求,也是对死刑犯实现最后救济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乃至诉讼欺诈等多种样态,其中恶意诉讼更因其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之高、对社会尤其是法制危害之重,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而虚假诉讼则极大地降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因此,从维护司法权威及诉讼秩序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剔除之管控制度势在必行。防范和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仅需要在制度层面加快相关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在司法层面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引导,尤其在当前诉讼模式转变的特殊时期,亟需发挥法官职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审判权对抑制诉权滥用的限制功能,依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尽可能防范或化解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当然,规制诉权滥用,应当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间寻找平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将“审慎认定、积极防范、严厉惩处”作为规制的重要原则,建立起一套针对性强、全程防范、救济便捷、惩处有力的制度,最大限度地识别、防范、惩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及时获知裁决权,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他主体有及时得到司法裁判的结果的权利.对于程序参与者而言,他们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的目的之一便是获得一个对自己所支持的一方有利的裁决;而对于另外一些主体而言,他们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着某种特定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以上主体有权获知裁决.而且这种获知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拖延,因为及时意味着社会关系待定状态的缩短和及时救济.在死刑案件中,保障被害人亲属、辩护律师及时获知裁决的权利是司法人性化的要求,也是对死刑犯实现最后救济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因"法院主管"概念制约、对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误读、二元诉权论自身的龃龉,我国纠纷可诉性的理论研究缺位,导致司法救济体系不完善。应以要件化思维厘定可诉性概念内涵,明确其外延,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理解为以司法事后救济作为兜底,采用一元诉权理论,调整起诉程序制度安排,推广对诉外解纷途径的上诉型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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