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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2.
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了一般规则,它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以作为国内或国际立法的范本。虽然它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由于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具广泛的适用性。中国是国际私法协会的成员国,中国批准并加入了《通则》。中国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通则》作为解决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而且也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所采纳。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大类。一、明示预期违…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5月)前言[通则的目的]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本通则管辖时,本通则应当予以适用。当事人同意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概念时,本通则可以适用。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  相似文献   

5.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这一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吸纳了这一原则,但最终未被立法机关采纳,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缺憾。1999年 11月 15日,中美两国签署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简称WTO)双边协议,中国“入世”在即,这必将对我国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而WTO的宗旨就是通过一系列协定促使各成员协调其法…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确立的"艰难情形"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交易双方当事人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提供合理的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确立的与之相类似的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存在诸多不科学的地方,比如含义模糊,救济途径不科学等等。只有大胆借鉴和改进,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才会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  相似文献   

7.
赵莉 《法学评论》2007,25(5):150-156
国际示范立法(此处特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与传统的英美法及大陆法一样,都确立了"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固守绝对契约的观念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不公的后果。鉴此,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情势变更原则便首先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尔后又在国际示范立法中有了立足之地。本文主要从国际示范立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评析,以期对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艰难情势”,国外明确规定“艰难情势”的法律文件,当属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1994年5月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但到今天,我国绝大多数人,尤其是众多商家和经营管理者、大多数司法人员对通则和它所规定的“艰难情势”规...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销售合同范本》下不履行救济的三种方式—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的比较分析,阐述了《通则》以树立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范本》以帮助当事人订立可操作性之完备合同为目的的不同特点  相似文献   

10.
"艰难情形"规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规定的重要规定一直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通则》中除规定了"艰难情形"规则之外还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不可抗力"规则作了规定,而对类似艰难情形的规定仍属空白。尽管曾经在合同法草案中提出"情势变更"原则,但仍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法正式稿中应用。在国际贸易日益繁荣的今天,我国应尽快在《合同法》中明确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适应合同的发展,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合同的履行,防止违约的发生以及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各国立法对此都比较重视。《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同该法的其他规定一样,是在总结我国几十年来的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并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同以往法律规定相比,有了很大改变,主要体现在…  相似文献   

12.
左海聪 《现代法学》2005,27(5):174-181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依其设计具有六种功能。实证分析表明,《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功能和作为解释工具的功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通则》已经是现实中的实在法,是一种优良的法律资源。从《通则》的功能看其性质,可以将《通则》定性为特殊的合同法国际重述,即:《通则》是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的、部分内容可以视为国际商事惯例之成文编纂的、法典化的国际商事合同法重述。《通则》的出现使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我国法院、仲裁庭和企业可以考虑改变对通则的态度,从漠视转为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13.
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英国法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美国《...  相似文献   

14.
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继《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后又一重要的全球性统一时效法文件。二者在制定背景、法律性质、具体制度、适用途径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反映了晚近时效立法的国际趋势,在整体上更为先进。但在某些特殊问题的处理上,《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规定却更为细致与合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能否有效地推动时效期间制度的统一化,有待实践的长期考验。  相似文献   

15.
论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势变更──历史与现实扫描如果要对民法领域富于争议色彩的题材排名,情势变更原则(clausularebussicstantibus或changeofcircumstance)无疑首当其冲,大陆法系为此争议了百余年,英美法系迄今也无定论。一般来说,维持合同法的基础是“契约神圣”(SanctityofContracts)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后全面认真、不带任何暇疵地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某种情况阻碍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这些事件的发生,按照订约当事人的意思是不在正常的风险范围之内,则各国法律规定作为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16.
刘瑛 《法学》2007,(5):78-8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离不开解释。作为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的重述性法律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原则和理念上的承继关系,在法院和仲裁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和解释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则解释和补缺中都得到了运用,但在规则解释中的运用是很有限的,在补缺中运用的实践相对丰富,但也存在范围上的局限。考虑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性质和通过解释促进统一适用的目标,在二者就特定事项秉承相同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解释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7.
国际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一次在立法和惯例规则中提出“艰难情形”(hardship)的概念,并对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做了详细的规定。《通则》第6.2.2条将艰难情形定义为:“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a)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b)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c)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d)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商事仲裁应适用的准据法方面,非国内规则的适用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指出了一条新的模式,可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合同准据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9.
国际仲裁实践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②有关的国际仲裁实践。《通则》于1994年5月颁布至今已愈三年,对国际仲裁庭(国际贸易和商事争议的裁断者)的仲裁实践进行一番研究,可以说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DIDROIT)制定统一国际合同法的雄心勃勃的计划是成功还是失败。与此同时,本文还将揭示国际贸易中一种新尝试的成功。在过去的十年里,出现了一种范例变化倾向:《通则》表明,法律的统一化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再重述而“民间化”了,即由部分专业律师和学术界人士拟定并发表,而不是通过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那样的方式来达…  相似文献   

20.
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其效力该如何界定,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立法、法学理论呈现了较大的差异,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其无效。而1994年通过、2004年全面修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取了一种完全相反的以合同有效为原则的处理方案,其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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