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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439-451
(2 0 0 0年 1 1月 2 2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 0 0 1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管 辖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仲裁规则。第二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以仲裁的方式 ,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内外海商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一 )船舶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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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航运集会所所属的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从1985年起在实施了几十年的普通仲裁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单独的简易仲裁规则,受案标的为2000万日圆(约相当于20万美圆)以下的海事争议案件,简化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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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即将来临之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章程进行换届工作。四年来,在全体顾问、委员和仲裁员的共同努力下,第十五届委员会已经圆满地完成了该届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我受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主任的委托,向本届委员会议报告第十五届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第十六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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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一条SCC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院)是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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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改进仲裁程序、完善仲裁制度、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仲裁理论与实践有了长足的发展,一些仲裁机构纷纷修订仲裁规则,采纳先进仲裁理念。经过多年的努力,贸仲自身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贸仲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当前形势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更好地满足仲裁使用者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对仲裁服务的要求,保持贸仲在仲裁服务市场上的优势,有必要与时俱进,对贸仲仲裁规则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