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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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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世界各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其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为很多国家物权法律所确认。虽然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动产的善意取得作了某些规定,但我国民事立法对此至今仍处于一种空白状态。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促进我国市场交易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不仅应确立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应当进一步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郑国强 《前沿》2013,(10):78-80
本文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以房屋的善意取得为视角,从而对我国整个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考察。无论是学理上还是从实证研究,都表明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很大问题。为此,笔者在学理基础之上结合实证的数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建议,目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予《物权法》第106条予以限缩解释,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来实现。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大创举。这一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类型,并进一步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和"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以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股权(以下若无特别说明,皆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如何将物权法上的这一制度引入股权交易领域,则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初步引入了股权善意取得的概念。本文将对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该司法解释中"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之理解,以兹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作出规定,但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不同,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有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理论界对此的观点也不统一.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法理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阐述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准确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动态安全和促进交易迅捷。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所突破,于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故其构成要件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另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亟须在立法层面予以统一。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海 《前沿》2005,13(5):137-140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以及制度基础论述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 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出台以后,我国民法学学界对不动产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争似乎已经平定,然而并不代表在这一领域就没有任何问题存在,我国物权法虽然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将会产生的问题仍然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不动产,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着重保护,然而考察传统民法的体系可以发现,对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往往是由公示公信原则来保护的,这样的体系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得到了一致的遵循。那么,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后,如何与公示公信原则衔接便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考察《物权法》草案,可以发现,原本的善意取得有四个要件,而最后出台的《物权法》删去了其中的“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这一修改很难找出其学理上的依据,且与民法体系不合。  相似文献   

12.
张海莹 《青年论坛》2005,(4):113-114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对原所有权人正当权利在特定条件下的否定,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动产和不动产都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赃物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5.
孟德花 《传承》2008,(18):124-12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赃物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李林启  王爱玲 《前沿》2005,13(1):145-14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如何通过对该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就善意取得的客体 ,针对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赃物和遗失物、动产担保物权和债权、不动产等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8.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付取代登记的态度,至《物权法解释(一)》出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仅剩对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在司法解释的冲击下,综合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未来民法典不应再坚守原来的二元体例。  相似文献   

19.
海棠 《前沿》2003,(10):148-149
文章对取得时效的适用性方面存在的两种观点进行了评析 ,提出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确定权利归属 ,稳定经济秩序和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够取代取得时效制度 ,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制定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20.
高艳丽 《前沿》2002,(4):59-60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因此 ,善意取得制度究其本质 ,是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八十九条指出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 ,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变动 ,因此 ,各国的立法都对善意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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