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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并于4月17日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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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亿霖”非法传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鹏运等28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9岁的主犯赵鹏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亿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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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4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12月5日新华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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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7日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纸老虎公司)董事长胡忠遇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国死刑,判处王云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王世平有期徒刑12年;以窝藏罪判处秦杰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刘建国、王云龙、王世平被判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04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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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9日,刚刚过完60周岁生日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接到了滁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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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新京报》12月1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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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26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汪海涛等31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1年6个月至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主犯汪海涛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称霸淮安做老大2018年5月12日凌晨两点多,灯火通明的淮安区人民医院急诊大厅,突然冲入5名手持砍刀的凶恶男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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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位保姆偷了雇主的手机,没想到这部手机价值6万多元。2012年6月,法院一审判处保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随后,“保姆偷天价手机案”在国内引发诸多争议,郑州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12年12月28日,法院重审宣判,以该保姆对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判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此有法学专家称,该案依法改判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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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凶报复伤害案。原双阳区客运公司“老总”崔成金、原营运科长王文册、其子王威等构成故意伤害罪;崔成金、王文册和王威起积极策划、组织和指挥作用,故判处崔成金有期徒刑7年;王文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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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明,陕西省神木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4月12日,因受贿241万元,高小明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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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2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原象州县高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高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象州联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壮公司)副总经理兼高宏化工厂厂长李少涛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判处原高宏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联壮公司高宏化工厂副厂长寥柳华有期徒刑9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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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为了爱情,广东东莞的“富二代”与女友密谋将自家商场保险柜里60多万元现金盗走。尽管拿的是自家的钱,但法院还是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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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故意伤乘客 法官讲法明道理
今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出租车司机故意伤害乘客致死案,出租车司机韩某因将一名醉酒乘客扎死,被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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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中,竞与家电经销商、专卖店老板等“合作”,套取国家补贴款133002.74元。近日。这名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程某。被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涉案人员同时受到法律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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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某镇某某村会计期间,协助该镇政府发放高速自用补偿款,为赚取代办费,于2011年8月27日、28日,两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34941元,并存于市农村信用社。案发前,赃款已返还。王某某将存入银行利息68.26元据为己有,未返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