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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2019,(15)
我国《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规定公司的设立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权不实缴注册资本,而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即暂缓了出资义务的履行。在这种背景下,若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那么在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或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比如公司破产、清算或其他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形出现时,现股东(受让方)和原股东(出让方)该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争议较大。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就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对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给股权受让方及转让方提出合适建议以期降低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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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是指法律为公司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前提下,股东的出资不符合要求,其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文从股东瑕疵出资对债权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分别进行分析,以期对实践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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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公司股东之间拟转让股权时,许多股东选择让其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但是,当公司与股权转让者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合同双方按时履约,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结果是,股权转让股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对价给付义务,股权转让股东便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当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公司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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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也被称为"公司的宪法"。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随着公司法的几次修订,给予了公司更广泛的自治权。但公司在发挥自治权时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公司章程效力瑕疵,而这种瑕疵可能会给公司股东、第三人等带来损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此,讨论公司章程效力瑕疵问题就显得非常必要了。本文通过对引起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原因的探讨,围绕这些原因,逐步阐述了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在立法上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手段。从效力确认程序建立、民事赔偿责任的明确和有无溯及力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