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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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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敏友 《现代法学》2006,28(6):14-24
世贸组织法律救济,主要表现为其争端解决机制对因违反WTO协定的行为而受害的WTO成员提供的三种救济:终止违法行为、补偿、暂停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这些救济具有层次性、连贯性、预期性和非惩罚性。作为一套救济制度,世贸组织法律救济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有利于激发WTO成员善意、引导遵守和履行义务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容易滋生“屡犯屡改、屡改屡犯”的弊端。整个救济体制虽说制度上有所创新,但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引发了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改进。  相似文献   

2.
杜玉琼 《现代法学》2012,34(1):161-167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贸易报复机制是WTO最具特色、最具创造性的部分,该机制以法律手段保障裁决或建议的执行,其主要目的是"促使违反义务的成员方遵守WTO义务",国内利益集团有动力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国内利益集团通过向政府或政府机构提出他们的利益要求从而影响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通过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从而达到实施报复措施的目的,进而促成败诉方尽快全面地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纠正或取消其违规措施以符合WTO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刘瑛 《法学》2009,(11)
WTO争端解决机构迄今作出的两项有关知识产权跨协定报复授权,都发生在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寻求报复发达国家成员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采用宽松和灵活的审查标准和解释方法,使知识产权跨协定报复成为了一种现实的可能。这一报复方式能在构成对违反WTO协定的发达国家成员的有力威慑的同时,减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损害。该方法也可以兼顾对WTO报复机制的不同观点,虽然也有潜在的负面因素,但只要执行得当,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可以预见,争端解决机构未来仍可能会谨慎地授权知识产权跨协定报复。中国作为潜在的报复对象,应考虑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4.
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利益博弈下各自开展体制转移造法活动、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美国301条款继续实施,均给TRIPs协定带来一系列挑战与质疑.但同时TRIPs协定实现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由“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转移、在公共健康领域做出了第一次修订努力、当前成员国仍通过立法措施、争端解决及裁决遵守等方面积极遵守TRIPs协定下的义务.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走向未卜,对WTO体制抱有过于悲观的态度为时尚早,当前我们仍应当重视WTO体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中国现行的贸易报复机制源于1994年《对外贸易法》,它的形成和发展有着特定的经济和文化背景。这一机制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但那些情绪化的贸易报复条款在将来的修订中应加以改革,因为即使没有这些条款,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仍享有对采取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的国家实施贸易报复的权利。然而,鉴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所确立的贸易报复规则也是不完善的,诉诸于世贸组织贸易报复机制并不意味着争端一定能公正地得以解决。因此,在“和平崛起”战略下,中国对贸易争端的处理将做战略性调整,从长远来说,在贸易争端中采取灵活的策略乃至适当的让步而不是过去那种针锋相对的对抗,不会延缓中国经济振兴的进程。  相似文献   

6.
温建东 《中国法律》2004,(3):19-23,74-79
本文研究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贸组织协定後认为,所谓中国操纵汇率,违反上述组织规则的指责缺乏依据。世贸组织规定,汇率制度问题属基金组织管辖,并接受其结论。并且,以中关双边贸易逆差指控中国违反世贸组织协定,既有违世贸组织的多边性规则,也是对有关具体条文的曲解:此外,基金组织明文规定,成员可以自行选择浮动或者固定汇率制度,应尽可能促进价格稳定:基全组织每年对华第四条款磋商也从未质疑汇率问题。最後,有关中国以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为目的而操纵汇率也站不住脚。  相似文献   

7.
2009年1月12日和3月20日,WTO的DSB先后通过裁定中国有关立法或行政措施违反WTO有关协定的争端解决报告。根据WTO规则,我国应立即执行有关裁定。如立即执行不可能,则可要求一个合理执行期。如与有关争端方商定合理执行期未成,则根据DSU有关规定采用仲裁裁决该合理执行期。在概述WTO仲裁程序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仲裁合理执行期的实践及其存在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应对合理执行期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WTO争端解决的国内法审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增,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也日趋频繁。WTO争端解决的关键是通过条约解释澄清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审查系争国内法是否符合WTO有关协定。本文首先论述WTO争端解决中的国内法概念,然后着重地分别探讨专家组审理与上诉复审的国内法审查,最后分析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的国内法审查问题。  相似文献   

9.
中、美、墨三国税收补贴争端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2月美国和墨西哥就中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认为中国政府实施的进口替代型税收优惠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并构成禁止性补贴,出口导向型税收优惠措施构成禁止性补贴。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美国和墨西哥的申诉并非无的放矢。为避免发生更多的补贴争端,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补贴体系,我国需要在授予补贴的技术层面和补贴分配的理念层面上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0.
假释撤销是指假释犯因违反假释条件而导致有关机关终止假释状态并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罚的活动。不遵守假释条件,就意味着假释犯可能面临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后果,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这也是假释与刑满释放的本质区别。由于假释撤销事关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予夺问题,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韩逸畴 《当代法学》2016,(3):138-148
WTO主要创新之一是其对违反的制裁反应.在实践中,由于WTO救济不具有回溯性,以及违反与不遵守裁决及授权实施反措施之间存在时间迟延,违约方可很方便或机会主义地长时间收获不遵守的利益而不必面对任何后果.这个救济缺口使被申诉方没有理由在司法程序结束前解决争端,并可能导致受挫的申诉方在法律框架之外行动而破坏争端解决机制.但是,WTO救济中“免费通行”的制度根源在于其允许某一成员“逃避”WTO纪律,只要其愿意在可能的报复方面付出“代价”.照此,弱救济有助于促进体现WTO整体效用的有效违约,为政治输入提供重要的空间和为行使国家主权提供更多机会.在WTO诉讼中最有经验的当事方可将救济缺口当成剑和盾牌,并成为其最大的受益方和最小受害者.  相似文献   

13.
官松 《北方法学》2013,7(5):140-149
报复在WTO争端解决体系中起着最后救济手段的作用。2009年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美国—陆地棉花案DSU第22.6条仲裁裁决,是关于WTO报复的最新司法见解。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主要涉及报复水平的认定、交叉报复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两个方面,而美国—陆地棉花案不仅在这两个方面均有涉及,且发表了若干重要见解。作为涉及报复问题最新的WTO仲裁裁决,美国—陆地棉花案对当前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有诸多发展,其中包括:将SCM协定中规定的反措施与一般国际法上的报复制度相联系;将"贸易影响"作为判定补贴案件报复水平计算的标准;仅允许原告就自己受到的不利影响采取报复措施;坚持"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允许对已经纠正的违反措施实施报复;澄清补贴案件中的"反措施"仍应遵循DSU第22.3条所规定的报复原则和程序,并确立了判定该条所规定"有效性"的新依据等。  相似文献   

14.
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0月,WTO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欧美等诉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本案中核心且争议较大的问题是中国有关措施是否违反GATT第2条关税约束和TRIMs协定。中国可主张全散件与整车构成“相同产品”从而不违反关税约束;论证中国有关措施系防止规避关税的管理措施而非TRIMs协定意义上的“投资措施”,从而避开陷入TRIMs协定的不利处境。对相关措施中其他有争议部分,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予以澄清;对于有关措施中明显不利部分,可利用DSB的“既往不咎、展望未来”的特点,待DSB裁决执行期届满时再采取修改措施。  相似文献   

15.
董箫 《中国律师》2008,(2):75-77
国家责任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凡违反国际法所赋予该当事国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违法国必须为此承担法律上的后果,即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遵守国际法规范的必要法律手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否定国家责任将毁灭国际法,因为否定就实施不法行为所应负的责任,也就取消了各国按照国际法行事的义务。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16.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为解决WTO成员间为执行WTO涵盖协定所产生的争端而建立的。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支柱。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确立的法律文件未对该机制的性质作出界定,加上该法律文件本身的独特用语和程序极易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目前法学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从机制赖以建立的背景和机制的构成来分析得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个兼具司法性与政治性,以政治性为主导,复杂、独特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7.
引言 世界贸易组织自 1995年元月正式运作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它规范着占世界货物贸易总额 90%以上的贸易活动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贸易。同时,它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经过六年多运作,赢得了普遍赞扬,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它在运作时,除了继续沿用 GATT1947第 22、 23条所应用的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外〔3〕,还需依照 WTO协定、各有关双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  相似文献   

18.
国内简讯     
我国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根据议定书,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一议定书将有助于解决包括我国在内的世贸组织发展  相似文献   

19.
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秀丽 《现代法学》2014,(1):121-135
晚近,一些国家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甚至终止双边投资条约和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系列现象是卡尔沃主义不同程度复活的表现。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原因在于经济危机引发的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国对保留规制权的诉求。在这种国际潮流和背景下,中国应支持和提倡改革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审慎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相似文献   

20.
DSU是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程序与规则谅解录,它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法。根据1994年WTO部长会议决议,成员方应当于1998年底完成对于DSU的审议,以便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该DSU。但1998年开始的DSU审议,因各成员方意见分歧大,一拖再拖,始终没有结果。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决议,将DSU审议的截止期限定于2003年5月。据了解,欧美、日本等成员方已经提出建议,而中国尚未见到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动作。有鉴于此,希望这篇文章能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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