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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各国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与规则:首先,界定企业的相关市场;其次,应当衡量该市场的集中度水平;再次,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市场容量、市场技术创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上述多种因素之后才能准确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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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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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欧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市场划分、支配地位认定规则、滥用行为的认定和典型形态、反竞争效果等构成因素在港口领域的适用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当强调效果主义分析思路的运用;结合中国港口的特色,完善相关要素的认定;注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制度在港口领域适用的一致性,同时又要充分体现港口领域竞争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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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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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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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标准化在众多高科技行业领域里已经成为现实。在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正确适国反垄断法的前提。而由于专利以及技术本身的无形性特点。导致榍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可能变得相对困难。本文旨在提供一些渤试的方法以争取正确界定标准必要专利下的相关商品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就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一些可能合适的观察并考量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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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源起于欧盟竞争法,其认定逻辑是分别审查寡头垄断成员的内外部竞争状态.其中,内部竞争状态的审查是理论难点,也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与单独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上的核心区别所在.依欧盟判决,寡头成员须基于紧密的联系而能够在相关市场上作为一个"共同实体"一致出现或行动.我国反垄断法虽规定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但未全面、准确地理解"共同实体"这一核心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为精准构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框架,应着重把握"共同实体"内部"紧密联系性"特征,确认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内部处于缺乏有效竞争状态,并结合"共同实体"外部"整体性"的特征进行支配地位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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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竞价排名"和"屏蔽行为"不仅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牵涉到《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本文就以百度案为例,系统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认定的相关因素和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总结出一些对实践有意义的启示,如在反垄断法中增加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加强对搜索引擎行业监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希望可以对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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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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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然而又频频出现银行依据自身在特定条件下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银行业相关市场的构成应考虑产品和地域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判断滥用行为应正确区分合理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与限制、排除竞争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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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垄断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涉及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等专业事实的认定,因此仅有市场调查报告的结论不足以证明调查方法、数据的科学性,宜采用专家证人的方式予以证明且不宜简单地适用"自认"规则。如果经营者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也不能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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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专利权授予权利人法定的排他权,但并不给予其市场力量或垄断力。标准必要专利因其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使得权利人更易取得或者维持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垄断之诉,我国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交互数字公司构成垄断行为。本文以该案最新判决为引,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拥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一基础上,探讨合理原则在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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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它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认定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作为我国首部拥有完整体系的反垄断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待细化、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问题。要从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完善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这都使得《反垄断法》并不能很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可见,目前深入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无论是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改善,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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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为例,分析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建议,包括充分运用现行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和完善现行立法。其中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建议适用《反垄断法》第17条的兜底条款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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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行业的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和边际成本递减等特点,使该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市场结构标准陷入困境。破解困境,可从以下路径着手:通过适当提高市场份额比例、改进市场份额计算方法来改革市场份额推定法;同时,重视考察是否存在技术标准壁垒和转移成本壁垒,充分考量互联网企业的研发资本、盈利能力、关键技术拥有量和技术创新能力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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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市场寡头不具合理性的一致性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市场结构造成的,而是基于主观意图,因此具有可责性。分析美国、欧盟的执法、司法案例,通过各自演进过程论证其内在逻辑,发现两种路径殊途同归。我国反垄断执法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将结构、行为因素并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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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不同于传统产业的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诸如网络效应、产品兼容、用户锁定、知识产权以及技术标准等都在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与维护中扮演重要角色。与之相适应,网络产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相关地区市场的界定在网络产业中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面临质疑与挑战;市场份额对垄断力的影响在网络产业中相对减小,其计算方法与数值功能在网络产业中需要重新调整与评估;市场进入壁垒对垄断力的影响在网络产业中相对提升,传统壁垒减弱而新型壁垒增强。而将纯粹网络市场与混合市场予以区分、对"盈利模式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销售方式测试法"等的尝试以及对由网络效应及其作用下的用户锁定、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因素引发的新型市场进入壁垒的关注,则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