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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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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价值为视角,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这种双轨制模式决定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也必须是双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仅应调整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对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善意取得而言,债权行为有效应是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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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的规范设计上,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合同有偿、完成公示以及转让合同有效,从整体上看,这种规定基本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但是,由于立法者比较强调法律制度的简洁,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统一规定,这就使得该制度出现了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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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善意制度。但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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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 ,是对原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否定。应该明确其适用前提 ,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 ,只有这样 ,善意取得制度才是值得遵守的 ,这项制度的发明才能真正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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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不尽相同,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回避了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就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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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权与动产物权之间既有共性 ,又不无差异 ,这就决定了商业秘密与动产一样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又有所不同。鉴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已十分成熟 ,将商业秘密善意取得与之进行比较研究必将有助于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理论体系的构筑 ,并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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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规范了遗失物在被转让时的所有权问题,它大胆地采"例外承认主义",殊值赞同.但从内容角度来说,第107条存在三个瑕疵:没有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没有规定有偿回复中的公共市场、没有规定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货币的不得回复.另外,从立法技术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仍有待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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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在立法和适用上尚存一些疑问值得探究。本文通过对《物权法》条文的解读和对各国立法理论的分析,评析了《物权法》中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对此制度的不足从立法角度和实际适用的角度分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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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31-36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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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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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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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0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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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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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占有的公示作用,符合留置权的物权性质。运用留置权能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应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具备五种条件,按照这五种条件和海商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海商法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