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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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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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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赵某是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2002年3月王某的儿子因犯盗窃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赵某是该案的承办人。王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赵某,王某为了让儿子减轻判决,送5万元钱给赵某并要求赵某在办案时给其儿子从轻处理,赵某收到钱后并虚假答应在判刑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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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门的计划经营部部长,负责该机场公司经营资源管理、候机楼场地租赁、基建工程审核、招投标事务管理等工作。王某在上述期间的管理活动中发现,先达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公司)承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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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的加快,特别是公司法的颁布实,我国公司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得到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司等企业大量设立,从而也出现了司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股票”其他“股份”等不良现象。对于国家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股票”的定罪处罚问题,由于股票交的规范性,其价值容易认定,所以司法实践中的把握已不成问题。但于一些非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或募集资金时向有关国家工作人送出资证明书等各种规范和不规的“股份”的情形,由于它不同于规的“股票”,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不范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定性问存在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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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对此,有人认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身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实情况,我认为,除此还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理由有四:一、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当前,在经济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均应认定为受贿罪。”利用职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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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它除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外,还包括分则第二章的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则第三章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罪,分则第四章的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分则第五章的贪污罪等。后五种罪虽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有所不同,但都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而且都侵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因此也是属于职务上犯罪,故一并加以研究。由于牵涉范围较广,本文仅就与当前司法实践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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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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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于2009年至2010年间担任国有事业单位A区渣土管理所管理员,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的复核及现场勘验审核等工作。其间,王某以个人名义从某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公司以每车1200元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承揽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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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于2009年至2010年间担任国有事业单位A区渣土管理所管理员,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的复核及现场勘验审核等工作。其间,王某以个人名义从某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公司以每车1200元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承揽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后王某自行联系了其在履职过程中结识的两家渣土运输企业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蒋某、周某等人,并以其个人名义以每车450元至550元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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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男,系山东省昌邑市饭马镇某村村主任,他在94年3月至97年12月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趁本村窑场承包和用地取土之机,分别收窑场承包人徐某、王某贿赂现金2.4万元。 [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应定为受贿罪。其理由是:村委会成员虽然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他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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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林少平近几年来,我们国家深入开展了消除腐败现象,依法惩治受贿犯罪的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政治、经济、思想成果。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经济建设的发展,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