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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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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京 《法制与经济》2008,(14):14-15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较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是一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在新破产法实行近一年后,本文从国外破产法体例对我们的新破产法的突破和不足进行分析,并且从法经济学角度,对破产法的契约产权理论的经济原理及实施成本收益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2.
新企业破产法带给我们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琳 《行政与法》2006,(11):100-102
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新企业破产法体现了立法者的共识。新法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任永青 《河北法学》2011,29(10):119-128
绝对优先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加以规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它通过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破产前权利和他们在破产前达成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重整价值的公平分配,制约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重整程序和进行重整计划内容谈判时具有正当的动机,促使当事人进行有效重整。我国破产法没有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一制度缺失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建议应在我国破产法第87条中对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清晰完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很多突破,如适用范围的扩大、重整制度的引入等。  相似文献   

5.
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中对1986年《破产法》作出了很大的修改,其中,将旧法中的“和解与整顿制度”修改为“和解制度”。本文就是从比较说明的角度,介绍新《破产法》中“和解制度”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欣新 《法人》2006,(2):20-20
新法的一个重大改变就是一方面在进行合理的结算和破产清偿.另一方面尽力去挽救濒临破产企业,尤其是挽救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相似文献   

8.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商业银行和其他普通商事企业一样,都必须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或退市往往可能导致金融恐慌或危机,又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商业银行退市法律制度。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存款保险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商业银行的破产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试图探讨新破产法条件下应如何构建专门的商业银行退市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破产法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编辑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该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也发现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破产案件还将进一步增多。如何对现有的一些规定进行正确理解并加以实施,如何进一步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成为审判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期特约破产法专家和资深法官对相关实体、程序问题联系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希冀为一些司法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并有助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  相似文献   

10.
中国正逐步深化经济改革以及法制改革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而新的破产立法亦正处于改革的前沿。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下,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面临着哪些要求,相对应地,中国新的破产法应该有哪些应对措施;其中,跨界破产法正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11.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2.
郭勇 《法制与社会》2011,(17):111-111
破产作为法律上的用语,有实体和程序两重含义。破产法的作用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保护债权、救济债务人、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当今世界关于破产条件的成立宪法大致可归纳为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模式。主要明确,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定不足,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多变的社会环境,滞后性。  相似文献   

13.
郑慧 《广东法学》2008,(6):63-65
新破产法意在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但是从新破产法实施的半年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使得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出现了对新法的难以适应性。新法的实施使得在实践中担保债权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回收程度。新法对破产界限规定较之旧法更宽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可能挤兑不良资产的回收,可撤消行为期限延长增大了不良资产清收的风险,重整和和解制度极大地考验着金融机构的耐心和毅力。  相似文献   

14.
破产是市场经济在其竞争、优胜劣汰等规律下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律,它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使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等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企业破产法,但是尚没有制定个人破产法(本文中对个人破产法与自然人破产法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就使得很多因个人债务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无法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得到合理解决,并严重影响到企业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5.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企业破产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然而在破产程序中诸多事宜都需要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理。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16.
卢伟 《中国律师》2006,(12):30-32
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中首次规定了重整制度。回想几年中全国范围的讨论,以及几易其稿的草案,不免让人有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感觉。大家普遍认为,重整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破产法走向了现代化,顺应了当前破产法强调再建主义的国际趋势。人们对  相似文献   

17.
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在破产法起草中存在一些关键的、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九方面: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就这些内容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对中国新破产法的制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英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求金额须在750英镑以上,且须发出法定格式的催款函,21天后若债务人仍未还款、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保证或和解时,债权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破产法对此只规定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要依据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受理裁定,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和条件立法上没有做任何详细规定,英国的上述规定值得我国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借鉴。  相似文献   

19.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作者探讨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个人破产 ,并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作者还探讨了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 ,并提出应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 ,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应强化破产人的责任 ,承认自然人的免责制度。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 ,作者认为应采取有限的普及主义。  相似文献   

20.
王卫国 《中国法律》2006,(3):22-23,77,78
自2004年以来,由於劳动债权与以银行为代表的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之争,中国新破产法的立法进程一直裹足不前。人们普遍认为,这两种债权之间的冲突是新破产法的出台必须克服的一个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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