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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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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过错程度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过错程度的区分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其对大陆法系民法及英美法系的判例都产生过重大影响,而我国民法通则、法律实务及传统民法理论对其却不予重视。不可否认,侵权过错程度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及侵权承担的责任范围。只有认真研究行为人的侵权过错程度,才能够促进侵权责任赔偿机制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具有不法性;有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其中不法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我国现有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要件研究(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引言侵权责任要件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根据,是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的总和。换言之,侵权责任的要件就是侵权行为的要件。①只是由于习惯的不同,有人称侵权责任要件,有人称侵权行为要件。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说,关于侵权责任要件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四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基本要件有四:(1)行为的不法性;(2)损害;(3)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此说首创自德国法,并被瑞士、奥地利、日本、旧中国等多数德国法系国家所采纳,也被前苏联民法理论所承袭。二是主张三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要件有三:(1)过错;(2)损害;(3)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国、意大利、葡萄牙、拉丁美洲等法国法系国家采此说,②英美法系国家也属于这  相似文献   

4.
一、新闻报导侵权中的过错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采取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依照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决定自身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记者若明知其报道与事实不符,发表后会给他人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造成损害,而仍希望或听任  相似文献   

5.
张震震 《法制与社会》2011,(27):265-267
民事侵权是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之一,而它较之物权法等法规也更具有随意性,常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中。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更使得法学家们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论不休。因此对于侵权责任的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这里试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来加以研究,寻求一种使得侵权责任的体系更加合理科学化的理论。  相似文献   

6.
张民安 《法治研究》2016,(1):113-130
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一直到今天均在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虽然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54年通过司法判例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但是,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并没有获得法国民法学者的广泛支持,除了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法国主流学说之所以对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持敌对态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德国侵权法中的不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法上,不法性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三层次要件中的第二层要件,所担负的功能是限缩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双重控制即行为区别和利益区别来达到限缩的目的。然而,设计不法性要件的立法指导思想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导致司法判例一再突破不法性的限制功能,创设新的过错侵权类型。就其实质而言,当代德国侵权法的过错侵权责任构成已经由传统的侵害事实、不法性和过错三要件发展为由法益侵害、(故意或过失的)义务违反及因果关系组成的新三要件。  相似文献   

8.
谷川 《中国司法》2010,(3):73-76
律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而承担责任的诸要件之和。律师执业侵权行为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具有相同性,即也是由四要件构成①。我国《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过错是民事责任之唯一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实际上吸收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从实质上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行为人过错。民事行为的归责原则本质上只有一条:过错责任原则,既适用侵权,也适用违约。任何无过错违法、无过错侵权、无过错发生责任的规定,都违背民法的基本逻辑和法理。  相似文献   

10.
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构建的,而我国现行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保护客体并不仅限于绝对权,因此,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与损害是否发生等构成要件应不相同;基于同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侵权责任保护对象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重新认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疑对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将产生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1.
(接上期)在1996-1998年,“过错责任”论者一直坚持上述传统理论,即只有四要件具备,才构成侵害知识产权。不过在讨论过程中,一部分人渐渐认为以“侵权四要件”来认定侵权,在实践中多有说不通之处。于是有人提出了“认定侵权无须看有无主观过错;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有无主观过错”。以这种方式解释“过错责任”,比传统的“侵权构成四要件”理论在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应当说是一大进步,也显得更为可行,但在逻辑上仍有值得研究之处。因为,这种解释等于说相当一部分被认定为侵权的侵权人,并不需要负侵权责任。这在逻辑上似有不通。实际上,这…  相似文献   

12.
论过错程度对侵权构成及效果之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定位,通说仅于个别情形考虑过错程度对侵权构成及效果的影响,这其中隐含着评价上的前后矛盾。过错程度是侵权构成以及效果确定中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应当对侵权构成及效果的确定产生普遍性的影响。在个案中,法官需要通过对过错程度、违法性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贡献度的综合考量,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及构成侵权时的责任大小。此外,过错程度还可以透过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对构成侵权后的责任大小的确定发生影响。  相似文献   

13.
论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其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也是法律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院(医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按照民法理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我们认为医疗过错只能是指过  相似文献   

14.
欺诈违背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威胁。我国民法应采纳学者的看法,将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规定为可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对欺诈的规制,同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选择。对于欺诈行为,如果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应该同时追究其消法上的责任。同时,因为欺诈侵害了受欺诈者的精神自由权,所以,如果欺诈具备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可追究其侵权责任。只要条件具备,让欺诈者同时承担多种责任,有利于制裁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明确侵权责任,制裁侵权人与预防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区分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即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只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笼统的概括,不区分侵权人主观上到底是故意与过失,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性,更不能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预防与制裁侵权行为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关于侵权责任构成及其归责原则在学术界颇存争议,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要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对于损害赔偿责任,须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了修…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封闭体系突破为全方位、多层次的责任保护体系。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在归责原则、是否要求实际损害发生等构成要件及诉讼时效上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正确认识不同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我国现行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7,(6):61-75
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相似文献   

19.
对著作权作侵权认定时,应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这是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大量涌现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一、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因此,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行为的违法性应否与过错相区别并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直接与责任归责相关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分属主观与客观范畴,两者独立的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为构成要件,为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  相似文献   

20.
侵权行为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学术界已经初步达成共识,而过错以及过错在侵权责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过错分别处的地位,进而得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过错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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