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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韩强 《法律科学》2014,(2):136-143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归属不明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损案件,且该条的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其他加害人不明的致损情形不得类推适用第87条的规定。第87条采取的法律技术系加害人推定,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法律推定。加害人范围限于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占有人,而不当然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第87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是受害人负有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规避自身风险的不真正义务。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购买意外保险,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都应该在损害总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可得的保险赔偿金,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第87条的负面影响。多数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也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以按份责任为宜。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7,(2):61-78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3.
王刚义  周晨 《法制与社会》2010,(18):255-256
高空落物致害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赔偿责任与损害救济规制一直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众说纷纭,无一致词。本文认为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高空落物致害救济体系,文中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试在制度上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能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夏锋 《法制与社会》2013,(17):280-281
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本文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其归责原则、责任人的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了探讨。本文认为,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对相关人员进行侵权行为的推定,进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推定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补偿责任。而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应当是建筑物中一定范围内有可能抛掷该物的住户,并且由这些住户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决定了要正确理解物件致害责任,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对物件致害责任的立法体例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前后条文进行整体解读。《侵权责任法》物件致害责任一章内部结构层次清晰,不同的严苛性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责任规则,可以相互印证和解释。在解释论上,物件保有人应当是单一的主体,抛掷物致害责任应界定为按份责任,负有过错的第三人与物件保有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对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依据一般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如1999年“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民事主体,个中弊端早有学者论证过。因此学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而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势必要求立法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相应修改。目前理论上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三种。对这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论界更深一步地探讨国家赔偿的其他方面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案件不断出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各法院判决大相径庭.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了抛掷物侵权制度的一般规则.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因而理论上的正确解析至关重要.本文认为,基于注重对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保护之考量,此类型案件应采用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确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明确物业管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之安全保障责任.  相似文献   

8.
高楼抛掷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致害人不明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具有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等好处,却无法实现侵权责任法应有的预防功能。研究表明,利用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解决对受害人的补偿问题和对致害人的预防问题。  相似文献   

9.
对于侵权人不确定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承担方式众说纷纭。有的学者主张依据公平责任来划分责任,有的学者主张依据建筑物责任来划分责任,还有的主张依据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来划分责任,而新法确采用了补偿责任原则,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高空抛掷物伤人事件屡见报端,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侵权人,此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本文从加害人不明时业主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否合理、责任承担形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在加害人不明时由业主承担按份责任有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从而预防损害后果,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1.
王竹  赵尧 《政法论丛》2010,(5):99-105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的性质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公平责任,而是道义补偿责任。该道义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到“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和“难以确定”三个方面的限制。其责任限制又主要通过抗辩举证、数额确定及责任分担来实现。另外,建议将该道义补偿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的范畴,并由法定责任主体通过物业费代为征收的方式予以缴纳。  相似文献   

12.
离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离异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责任彼此独立但存在一定的交叉。《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以是否严重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以至于威胁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推定原则。离婚赔偿范围仅指因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特殊因素纳入考量范畴。为避免双重赔偿与过度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的协调适用。  相似文献   

13.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20,(1):1-9,17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14.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自入法之日起即饱受批评,又因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漏洞而引发质疑。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置于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框架下进行体系性解读,有利于重新认识和评估立法上设定这一责任规则的正当性和局限性。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既不符合固有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预期,也未遵循传统诉讼理论在证明责任上的一贯立场,为了缓和其内在局限和避免发生泛用,须就不确定被告的范围、责任形式及举证负担等适用条件作出限制。立法上设定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时亦应注意其局限克服。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通过修正和完善其适用条件,深化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限制观念,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然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其规定难以包罗万象,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的适用漏洞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基于法官的个案经验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15.
耿卓 《法学研究》2014,36(5):98-113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现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理论研究以及各地实践探索等各个层面在观念上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的倾向,亟待转变,应在权利视角下遵循"权利赋予和回归、权利行使和运作、权利救济和保障"的逻辑主线加以更新。为此,在主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偏重农民个体到重视农民及其集体的观念转变,在农民个体与农民集体关系上实现从失衡到均衡。在客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让利"到"还权"、从轻视财产权到重视财产权的观念转变。相关立法对此应积极回应,在价值取向上以自由为目标、以平等为基础、以秩序为前提、以效率为手段,最终实现公平;在立法原则上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注重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基本思路上坚持集体与个体的双重视角,并针对具体权利类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6.
周密 《财经法学》2020,(1):101-114
与物有关的侵权,根据损害结果与物的危险性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物之侵权、物上行为侵权和单纯行为侵权三类。其中物之侵权根据公物和私物在公共使用性上的根本差异,可以区分为公物侵权和私物侵权,公物侵权构成公物致害责任,而私物侵权中不动产侵权构成建筑物危险责任。公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危险责任既存在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其差异性本质...  相似文献   

17.
李寿平 《时代法学》2009,7(2):90-95
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空间条约、国际文件及相关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裁决共同构成了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现行的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求偿主体和求偿途径,也规定了空间物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及归责原则。但该制度自形成以来一直没有随着空间技术和空间活动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因此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8.
In this article I argue that clients who purchase commercial sex from forced prostitutes should be strictly liable in tort towards the sex-slaves. Such an approach is both normatively defensible and doctrinally feasible. As I have argued elsewhere, fairness and equality demand that clients compensate sex-slaves even if one refuses to acknowledge that fault is involved in purchasing sex from a prostitute who might be forced. In this article I argue that such strict liability could be grounded in the tort of conversion, and not only (as argued elsewhere) in battery. Since the quintessential experience of sex-slaves is that of being treated as chattels, the appropriate legal response is to allow them to benefit from the strict liability imposed on those who interfere with an owner’s dominion over his property. Accordingly, sex-slaves should be viewed as both subjects and objects. As subjects they can sue clients for the violation of their sexual autonomy manifested by their treatment as objects. This approach is both advantageous to sex-slaves, in the sense it affords them protection that might not otherwise exist, and fair, since the ultimate response to the objectification of sex-slaves by clients should be to afford the former a proprietary-based claim against the latter. I further explain why my approach is not problematic on conceptual grounds, anti-commodification sentiments or feminist concerns with the symbolic message of my solution: that the law treats women as propert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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