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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4 毫秒
1.
呼声与建议何谓“不装入口袋”的腐败?说白了,就是渎职犯罪。换言之,渎职犯罪通常被人们形象地称为“不装入口袋”的腐败。“只要不装入口袋,个人没有捞什么好处,工作上出现了差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类似这种以“口袋”这界限有的论调,在一些地方颇有市场。然而,事实上,“不装入口袋”的腐败较之贪污受贿之类直接装入腰包的腐败,就危害而言,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个渎职犯罪往往会使国家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资产“打水漂”,其数额远远大于其它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鹰笛 《公民导刊》2004,(9):53-53
拿了就“有事”,吃了就“没事”,装入个人腰包就“有事”,吃进自己肚子就“没事”。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这在一些地方的干部队伍中,已经形成了“惯例”。只要待上级,吃啥都可以;只要是“公事”,昨吃都“没事”。  相似文献   

3.
河北省威县是一个农业大县,树木和林地资源非常稀缺。即使这样该县高公庄多大李庄村村西仅有的400多亩树林,2001年5月却被一次性无证砍伐。更奇怪的是这片400多亩林地“摇身一变”又成了沙荒地之后。国家几十万元退耕还林补助金却源源不断地“流”进了个人的腰包。  相似文献   

4.
纸币的职能     
“纸币是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它产生后能否与货币一样,拥有货币所有的职能?这个问题在师生中争议较大,对此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纸币是“货币符号”,不是商品,本身没有价值,这点大家都知道。但随着金属货币退出流通领域,在正常情况下,纸币其实已经像货币一样成为财富的象征。比如在正常情况下某商品价值100元,其实就是代表了100元所代表的金属货币的财富,比如等于一克黄金。所以纸币在代替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时候,也就代替了货币执行间接的价值尺度职能。当然纸币的这一职能,是在国家政权没有变更、没有发生剧烈的通货膨…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6.
周伟 《半月谈》2004,(16):86-86
为官之道本应一心执政为民,然而少数干部却背离宗旨.热衷于“秀官”、“跑官”、“等官”、“混官”、“告官”——百姓们辛辣地将其讽刺为为官“五部曲”。  相似文献   

7.
热评     
《创造》2011,(4):10-10
投资数千万元的崭新基础设施被拆除,表面上是源于前期论证不足,深层次更说明了我们的一些地方和相关部门仅仅注重征收和使用公众的税收,却对使用的合理性不关心不重视,前期论证不足,后期仓促开工,其结果自然是设施建设浪费严重,公众对此怨声载道。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地方和部门官员往往强调这些个浪费从动机上讲是为公,钱并没有进入个人腰包,没有谋取私利。  相似文献   

8.
三国时郁林太守陆绩,为官一生,两袖清风,离任时什么也没有,行李太轻压不住船,只好搬块石头放到船上。后人称压船的石头为“廉石”。提到“廉石”,自然联想到一些廉诗。明代宣德年间的苏州知府况钟,为官廉洁,生活俭朴,离任时向百姓赠诗曰:“清风两袖去朝天,不带江南一寸棉。”比况钟小十几岁的于谦,为官的口碑很好。于谦写过一首《入京诗》:“绢帕蘑菇又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于谦还写过一首《石灰吟》:“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只等闲。粉骨碎身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称得上是清清…  相似文献   

9.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  相似文献   

10.
亦杰 《公民导刊》2005,(1):54-54
一位官至“六品”的老同学来访,我问他为官多年有何感受?他信口出格言:“要么不到官场去,要么无毒不丈夫。”他看出我这非官人士对此话的疑惑,便加以解释:“人在官场,有些事情身不由己。比如,人家给班子成员每人送一份礼,你收还是不收?收,你就没有守住良心;不收,你就变成‘无鱼’的‘清水’,成了‘腐败异己分子’,处处受排挤,离退出官场不远了。”  相似文献   

11.
张民省 《前进》2004,(2):46-46
所谓权力道德,是支配权力运作和行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实践的总和。它既表现了社会对领导干部运用权力所提出的道德规范,又反映着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人格和精神境界。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认为:“政者、正也”。他把公正、正直看作是统治者最高的道德规范;还指出,“为政以德,比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在中国古代廉洁被视为“国之四维”、“仕者之德”,其重要性被推到“为政之本”、“为官之宝”的高度。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即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要消除权力腐败只…  相似文献   

12.
张奎一 《中国保安》2003,(11):26-27
“确保一方平安,人民安居乐业”这就是邯郸市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郑之才的不懈追求。在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下,郑之才同志默默无闻地实践着他的追求。他没有高深的理论,也没有华丽的语言,但却有一种锲而不舍的进取精神,他把自己无条件地奉献给了保安事业。1999年5月,仅有8名保安员和13万元债务的邯郸市保安服务公司,濒临倒闭。此时,郑之才毅然向市局领导递交了“军令状”。开弓没有回头箭,他带领员工顶着压力进,迎着困难上。人才缺乏,向社会聘请;没有资金,自己借贷,办公桌从自己家里搬,队员的工资从自己腰包掏;讨债人掀翻办公桌,他又扶…  相似文献   

13.
贵州省清镇市的东门河,曾被称为“一条没有生命”的河流,河水又黑又臭。然而就是这条人皆“掩鼻而逃”的臭水沟,居然拉动了附近房价,使其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平均每平方米涨价500元,着实令人震惊!  相似文献   

14.
“国家的钱不是钱,只有落在自己腰包的钱才是钱。”所以,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不顾从国家财政借出或拨付资金近1.4亿元人民币、美元120万元的后果如何,只要有100多万元的贿赂款收入自己的囊中就心满意足了,但这样的“买卖”注定是要失败的。  相似文献   

15.
为官行不行,群众说了算 本事大不大,指标来检验。湖北省襄阳县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行“群众公认”量化评论体系,优秀者给予重奖,不称职者“下岗”,开辟了一条干部“能下”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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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2017,(11)
<正>近日,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意见》,对“占着位子不干事”的“为官不为”现象亮剑。专家认为,此举是一种积极的容错机制,守住不准为私的底线,让真正想改革创新的干部得到保护。清代纪晓岚撰写的《阅微草堂笔记》有个“公堂木偶”的寓言。一官员在阎王爷面前自称生前所到之处只饮一杯清水,“虽无功,但总无过”。阎王爷斥道:“如不贪就是好官,那在公堂中设一木偶,连水都不用喝,岂不更好?”这是对为官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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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先要做人,做官也要先做人.做人之于做官,正如修身之于平治天下,身之不修,何以治国平天下;就像精神信仰之于肉体,没有精神信仰的支撑,就会只剩下无所归依的行尸走肉;就像大地之于高楼,根基不牢,大厦就会倾覆.对官员来讲,修身做人绝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它是为官为政的头等大事,丝毫不能放松.为人不正,为官必邪;为事贪鄙,为官必腐.  相似文献   

18.
最近,安徽省政法委为一名县公安局长特批了两万元的困难补助金。当局长的竟会穷到需要困难补助,到底是真是假?引来人们的一片质疑。据悉,这位局长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进派出所,至今已经在公安系统干了20多年。大前年,这位局长的母亲因心脏手术花了10万元,去年其爱人的肝脏手术又花了30多万。现在爱人每个月光吃药就要两三千元,儿子还在上大学,而他现在每月的全部收入加起来也就两千来元,负债看来是免不了的。由于这位局长始终坚持“只交流、不采访、不报道”的原则,所以媒体并没有披露这位局长的真实姓名。他认为清廉是为官的本分。由于家庭…  相似文献   

19.
受贿是有标准的,比如有人收了贿款,100元还是1000元或者是10万元,结果肯定不一样。但在瑞典国家酒专卖局(简称酒局)的规定里,却没有这样的划分。在他们看来,所谓的标准指的是法院量刑的依据,而不是有没有受贿的定义。受贿就是受贿,不该拿的钱一分钱也不应拿,拿了就是受贿,这是所谓的对受贿“零容忍”的立场。  相似文献   

20.
《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资格限定在个人范围内。对法人合伙问题予以回避,但依《民法通则》,法人合伙仍有其存在的合法依据。这样,对于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由原来的统一法律调整改变为分散调整,这从立法技术上讲是有缺陷的.《合伙企业法》第19条存在如下两个缺陷:一是将本已明确的财产关系模糊化;二是给合伙解散或终止时的财产处理带来困难。在合伙的种类问题上,《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中都没有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规定,造成这类案件法律适用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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