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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兴奋剂和毒品在物理属性和法律性质上都属于不同的两种物质,我国《刑法》在特定章节专门规定了毒品犯罪,而兴奋剂领域的犯罪却存在立法空白,导致在相关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模糊不明.因此,《刑法》必须明确非法提供兴奋剂的犯罪和刑罚,从源头上打击兴奋剂犯罪,生产、销售和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外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根据我国《刑法》的现有罪名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刑罚的设置进行立法探索.  相似文献   

2.
论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罪是97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一个罪名,值得关注。非法经营罪罪名是否恰当、非法经营罪客体应如何把握、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常见犯罪形态的认定等问题,有必要予以详尽地阐述。  相似文献   

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设的一个走私罪罪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走私罪罪名体系,突破惩治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有罪不能罚”、“应罚而无适当罪”的现实困境,其立法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4.
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罪是通过对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进行分解离析而设计出来的一个新罪名,本文着重对认定非法经营罪存在歧义的成立前提条件、非法经营行为、犯罪客体及情节严重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5.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堵截构成要件是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表现为“或者其他型”。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个罪构成。限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成立犯罪之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与单行刑法明确的非法出版行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和扰乱电信市场秩序行为和非法传销行为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7.
毒胶囊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事件,根据食品与药品的划分标准——是否具备化学性药理作用,应当将毒胶囊认定为食品.同时应当将传统的食品内涵与外延作扩大解释,将一切可食用的无药理作用的物质认定为食品,生产销售毒胶囊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其他类似罪名,并依据情节的严重性予以相应的惩罚.如此,便可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亦可在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较恶劣时期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8.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典型的空白罪状,“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开放式表述,使得非法经营罪成为97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一个罪名,立法司法解释接连不断,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空白罪状高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带来了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等有着明显的冲突,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应当在刑法中尽量予以限制使用。  相似文献   

9.
由于刑法规定的不明确,围绕武装掩护走私,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在厘清武装掩护走私的含义及认定的基础上,试图阐明这样几个问题:武装掩护走私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各具体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所掩护的是走私行为,而不要求是走私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  相似文献   

10.
在竞技体育中,恶意投放兴奋剂的行为对相关运动员和体育运动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司法机关却不能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犯罪,这不仅导致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困惑,也使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刑法的过度扩张会造成人权侵犯的危险,立法者在将某一行为入罪化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投放兴奋剂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较为常发且现有法律不能有效加以调整,故在现阶段将该类行为入罪化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的重要内容。2009年发生的"美籍华裔博士在中国收购人头骨倒卖"一案引发了众多争议,以何罪名定罪成为争议的焦点。法院判决确定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大类中,该罪名强调违反行政手续或经营方式非法,而人类头骨本身属于禁止性的交易内容,因此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来认定本案更为适当。人类骨骸是尸体蜕化后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保护骨骸的尊严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意义上与尸体有着同等的价值,因此应将倒卖人类头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侮辱尸体行为。  相似文献   

12.
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3.
基于对数字藏品及平台价值的研究,审查认定数字藏品平台犯罪,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对涉案数字藏品平台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简单否定。数字藏品平台经营上存在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犯罪。经营中违规使用第四方支付,可以非法经营支付结算条款予以规制;以约定回购等承诺回报方式发行自营数字藏品,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以恶意掏空、任意挥霍、转移财产等方式非法占有客户财产,可以集资诈骗(诈骗)罪予以规制。审查时要重点围绕数字藏品价格、经营模式、资金流向三个方面进行,避免将经营失败等民事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14.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5.
外汇按金交易违反的规定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且其中的中介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而只是一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和共犯从属性认定其是犯罪存在阻碍,其本身属性及刑法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对外汇按金交易中介行为介入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犯罪.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直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六种行为样态.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别罪与非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与非法出让、非法出租、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界限,以及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四)第二条将刑法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了走私废物罪,扩大了犯罪对象,并落实了法定刑,改变了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走私固体废物罪量刑的尴尬局面.然而对于犯罪对象应然上相同的三个罪名,只修正了其中一个,而保留了另外两个.这一修改的不完整性导致了刑法极不协调,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这样的修改仍存在法定刑不明确的问题,给司法实践操作带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将刑法另外两处具有相同犯罪对象的罪名也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9.
刑法视域下的“考研电台”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研电台"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应当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法在规制考试作弊行为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应当通过立法设置单独的考试舞弊罪名,时考试舞弊行为予以单独的刑法规制,严密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20.
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危害再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的规定存在与刑法原理不相吻合、可能导致实践操作障碍等不足之处。实质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可以用《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或者其他法律来规制的,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将部分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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