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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应具宪法视野。区域协调发展在宪法上有明确的根本制度、国家任务、发展理念和职权职责的依据,并以宪法上的整体发展、实质平等、权力配置和权利保障为理论体系支撑。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更好实施,依据宪法的规范与理论,应该坚持整体性、平衡性、针对性、效能性等几项原则;以破解行政区难题为突破口,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试行中央适度、有效授权机制,充分提升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治理效能;在地方与地方之间,探索相互关系的法理内涵,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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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性大小是处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的关键因素。切入地方差异性立法的两个认知维度是央地关系和区域关系。作为地方差异性的回应,在立法制度上应当划定地方专属性立法事项和赋予地方变通性立法权。为了满足地方差异性的立法需求,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匹配中央留白式立法和中央框架性立法两种方法。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出发,对地方差异性立法应当作出两个面向的制度性保障,即央地关系中的体系性限定和区域关系中合理差别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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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是区域一体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时代顺应。但是,区域协调发展面临市场体制不成熟、行政区行政等诸多制度障碍,两者皆指向行政区不当行政,后者直接阻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也对区域协调发展构成直接的制约因素。因此,突破行政区经济藩篱、纠正行政区不当行政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区域府际合作,这是破解区域协调发展制度障碍的最为重要的抓手,而加强区域利益法制协调则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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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国家综合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区域经济立法也应紧跟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不断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发展。本文介绍了欧美及亚洲国家为实现平衡国家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制定各种区域经济法律制度,并从中发掘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在法律保障、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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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区域协调发展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前途的两大问题之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法治社会,区域协调发展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有无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区域发展中成功的立法经验,注意提炼此类法律制度的特性,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一个由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落后地区(西部)开发法及特别政策措施法等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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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收入、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现代分权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特别是财政关系,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适度分权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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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区域协调发展已成为新时代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治理的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结十年来的伟大成就时指出,我们“制定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区域重大战略”;在描绘未来前景时强调要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相结合。那么,这一原则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基本内涵和任务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一、我国区域治理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维护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相似文献
9.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区域一体化发展中,仍然必须尊重和保护地方的正当利益。当面对冲突的地方利益和地方政府间的制度壁垒时。应主要依靠法制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协调既包括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有关区域发展的法律,或设立某种区域协调机构所做的努力,又包括地方政府间从地方性立法、地方行政和地方政治等方面进行的自主协调。 相似文献
10.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的奋斗目标.技术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进步的明显标志,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的助推器和加速器,是经济腾飞和增强综合国力的前提和关键性基础条件.作为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技术创新立法,如何处理好立法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确保从法律制度建设上切实促进和保障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效开展,并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和地方立法共同面临的实践性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