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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办理公证事项引起的申诉、投诉和复议案件逐渐增多。正确认识公证的申诉、投诉和复议之异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诉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概念及适用依据 (一)关于公证申诉。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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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现行的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上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公证处除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的.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缩小收费范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公证法》第41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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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证法规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无明确的规定.作为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仅规定了对错误或不当的公证文书,公证处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退还当事人.而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项空白.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规定尚付之阙如.此亦使公证实践适用这一责任制度因缺乏依据而成为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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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国家证明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证行为实质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是国家公信力的反映,公证机关是实施国家公证权的法定机关,然而,当公证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认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采取什么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首先,公证处是国家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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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征投诉概述 公证投诉,是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与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证处及其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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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存公证是一项较为特殊的公证事项,其证明对象为申请人处于生存状态的事实。虽然这一公证事项在实践中并不常见,看似也不像遗嘱、赠与那样会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但仍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形成影响,因此其社会需求和社会价值不容小视。生存公证在实践中的办理并不复杂,但在具体的公证实务操作中,遇到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生存公证的申请是否能够受理以及如何办理,公证程序规则无具体规定,使公证员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笔者就遇到一起较为特殊的生存公证案例,本文就此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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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大侵权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侵权补充责任;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保障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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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及询问笔录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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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公证处对待公证投诉一直努力做到公证投诉软着陆,公证投诉不上交,尽力化解公证当事人的矛盾,避免硬着陆带来的矛盾升级.
一、过去近十年公证投诉的类型分析
公证投诉可分为有理投诉和无理投诉两大类型.有理投诉存在的前提是公证处有一定的过错,大多反映在公证书无法使用的投诉.无理投诉是指公证处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证当事人自身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出现过错导致的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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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婚姻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受害人理应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具有自己的特征,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填补受害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制裁违法者和维护法律权威、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功能,很多国家法律都有规定,我国应在民法典亲属法篇中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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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司法部颁布了新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规章以来,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撤销公证书或者不予撤销的复查结论以后,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由此行政复议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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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特定形式,应包括公证。这种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国家规定。凡国家作了规定的,当事人就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用公证形式。公证作为特定形式要件,给民事法律行为带来如下变化: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经公证就生效。而以公证为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生效。第二,受监督的性质和范围。公证作为特定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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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32-33
2006年9月1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并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制定旨在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范围;(2)明确了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包括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政府设置的地方投诉受理机构的定位、职责及分工;(3)规范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4)制定了提起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程序、期限、文书等一整套工作机制;(5)明确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方式;(6)规定了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出具意见书、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移交或转送相关部门等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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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这是我国公证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公证告知制度。公证告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公证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证当事人实现《公证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体现现代公证制度的公平正义精神;同时,告知制度为公证申请人设定了一项具体的程序性权利:知情权,这对于公证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