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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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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支付背景下的偷换二维码案中,顾客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向商家履行了债务,没有受到损失,不是刑法上的被害人。而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商家的财产法益受到了侵害,商家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在罪名的适用问题上,应当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偷换二维码案中的主体既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也不存在财产处分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反,债权作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客体,从规范占有的概念来看,商家对于顾客所转让的债权建立了占有,且行为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将债权转移占有,应当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梁雷鸣  石西津 《前沿》2005,(6):120-122
《行政许可法》首次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本文作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乃是适用于包括行政合同在内的所有行政行为法律制度的一项普遍原则;行政合同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形成合理信赖,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该行政合同,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行政机关的承诺(或合同)违法而确需变更、撤销或废止,必须对行政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因此,行政合同领域同样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过错是一种违反谨慎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价值否定性行为。被害人之所以应承担责任在于其行为降低了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对结果的产生施加了原因力。在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刺激下,刑法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完全适法的行为,因而被害人过错降低了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崔海霞 《新东方》2010,(3):48-51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也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近年来,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案件,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因行为性质争议颇为激烈,在对案件认定与适用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如华硕电脑索赔案、“大脚板”冰淇淋索赔案、冰红茶索赔案、月饼索赔案………  相似文献   

5.
当前集资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恶化,导致许多行为人为解决企业资金发展困难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进而基于某种原因走上集资诈骗的道路;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明知存有风险却为追求高额利息而心存侥幸,选择性忽视在享有高回报率的同时会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进而客观上配合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显然被害人主观存在过错,违背了风险社会下的谨慎义务,根据责任自负原理和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被害人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将被害人推向刑事责任范畴,而是在于通过公正价值导引来弱化刑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非难,并引导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体之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模式。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7.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或者例外情形,也没有任何排除适用总则关于自首规定的说明,这一点是不存在争议的。然而,刑法理论界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却存在支持与反对的重大分歧,并且视角繁多,原因各异。自首制度作为总则规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和加重情节。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审判的,就应该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8.
朱燕勇 《公安研究》2009,(10):43-46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或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是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特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实质性区别。  相似文献   

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解决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因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诉讼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法律适用及其原则等方面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坚持最大限度补偿被害人原则、适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原则、追究共同致害人以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先刑后民原则,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1.
杨敏  王璐犀 《求索》2012,(8):223-225
在医疗侵权损害事故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会使当事人产生施加不同注意水平和预防措施的激励。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医疗侵权中行为人适用的客观过错标准,并将其运用于分析单方性事故和双方性事故中无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等的不同划分和对行为人施加不同注意水平的激励之中。通过比较,得出在目前中国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事故中适用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能促使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施加最佳注意水平,减少医疗侵权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推打、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13.
抢夺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附随性的暴力性,其与抢劫罪的区分历来是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难点,被害人不放手行为人强拉硬拽的抢夺行为更是难以定性。从行为人抢夺行为中的强力何时转化为暴力,何时形成对被害人人身的直接威胁出发,对实务中强拉硬拽的抢夺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形成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观点分歧,《民法总则专家意见稿》认为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时,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从司法实务审视,司法实践倾向于不对信赖利益区分,返还原物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经验层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从理论层面分析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说有待商榷。诉讼时效的功能应当是避免义务人长期处于不利益状态,这不仅符合诉讼时效的本质,也符合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论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值得保护和信赖保护方式。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可从宪法规定、具体法律规定和个案司法判决援引的理论依据中寻求法律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实践可约束行政权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有利于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从信赖保护司法适用的主体、基准、范围和保护方式以及信赖利益司法保护排除规则等方面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以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为必要,两者的手段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两罪客观行为达到的效果一致、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属于复合行为。但也存在暴力行为方面的区别,如暴力实施对象不同、程度不同;胁迫行为方面的区别,如胁迫内容不同、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其他方法行为的区别,如强奸罪可以是被害女性自身陷入不知、不能的状态而被行为人所利用,而抢劫罪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使被害人达到不能、不知的状态;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区别,这主要针对奸淫幼女并不要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  相似文献   

17.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犯罪的发生一般是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我国刑法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过错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常常被忽视。对于以犯罪人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不利于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很少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诱发和促进犯罪的发生。在聚众斗殴过案件中,一旦出出现有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按照刑法292条中的规定,以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鉴此,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纳入聚众斗殴罪之定罪量刑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归罪惩处。  相似文献   

18.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9.
张少会 《人民论坛》2012,(14):80-81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不同。诈骗因素与敲诈勒索因素混杂有两种情形:人物关系中有第三人和人物关系中无第三人。前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后者则为诈骗与敲诈勒索交织的情形,属法条竞合,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0.
周立胜 《求索》2010,(6):152-154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能因国际商事合同利益的继受、义务的承担、第三方受益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适用禁反言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还可因合并仲裁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时,还应考虑"管辖权自决"原则、准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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