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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56-58
选择性罪名既有存在价值,又有缺陷。弥补其缺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的数量;规定对实施选择性罪名中数行为的犯罪人从重处罚;罪名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2.
论选择性罪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兰香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78-81
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选择性罪名,理论界对选择性罪名的概念、特征、立法特点和适用尚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对选择性罪名的概念、特征、立法特点、在法律上如何适用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3.
李永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3):31-35
本文从选择性罪名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选择性罪名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与此同时对我国新刑法中所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作了全面的检索并就其完善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周悦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4)
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选择性罪名是一种形式选择性罪名。未有严密的选择性罪名构成的正当化根据而仍恪守一罪一刑原理不并罚,必然与罪数理论相冲突。在既有立法技术下,无选择性要素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真正选择性罪名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可作一罪处理,不真正选择性罪名应数罪并罚。就真正选择性罪名,根据对象及行为的异同,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确定数额是否累计。 相似文献
5.
6.
张光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107-112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经司法解释之后涌现出大量的选择性罪名,此举虽属无奈,但毕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有必要剖析其生成的原因或被选择的理由,以及其在客观上存在着哪些价值与不足,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尽可能减少产生选择性罪名的情况下,对那些不得不使用的选择性罪名,也要进行论证和提出必要的防范措施,从而终结不加限制地使用该罪名的法律历史,让刑法理性的光芒伴随着选择性罪名走完它的过渡时期。 相似文献
7.
马荣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5):20-24
刑法学中对罪名问题探讨较少。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罪名已有统一、确定的称谓 ,但罪名的诸多问题仍值得思考。本文论述了罪名设置的原则、并列式罪名与选择式罪名 ,最后指出现行罪名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何明波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69-75
刑事一体化是一种动态的、整体的和关系性的观念与方法,在罪刑条文的建构过程中可以具体化为罪刑条文一体化。根据罪名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建构罪刑条文体系的关键,是在坚持罪名法定等基础上,充分发挥罪名与罪状的互动作用。 相似文献
9.
王华伟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6):110-117
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第一,在犯罪的定义中没有必要加入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入刑事立法学中去探讨,以免混淆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同时,但书规定的存在应当肯定,但是也应当对其进行理论的改造,且基本思路是改造为可罚的违法性。第二,社会危害性的体系地位应该改造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从客观方面来讲,应该改造为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等。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当使其规范化为三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阶层,其内容则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 相似文献
10.
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是涉及到刑法理论犯罪概念的周延性的基本问题。犯罪方法、犯罪所得之法律用语,其中的犯罪在理论上、制度上、实务处理上和司法程序中应当具有统一而且是同一的含义,当今查处先决性犯罪的实践中,把犯罪方法、犯罪所得擅自理解为违法方法、违法所得,是一种常识性错误,这种错误得以持续并且普遍化,是法制国家所难以容忍的。为此,需要通过理论探讨、法律解释和程序改造以求得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及处理的准确性、有效性的构建。 相似文献
11.
姚兵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5-10
社会危害性评价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具有出罪功能。社会危害性评价包括罪量因素、法定的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从刑法视角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13.
孙立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1):59-64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4.
李永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12
鉴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构成分类的复杂性,为简化犯罪构成的分类,将犯罪构成的结构类型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和消解的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从而对犯罪构成的结构类型作出了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15.
曾昭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18-21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导致这两种极端性观点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性的单层次审查机制".而事实上,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相统一的时候也有相对立的时候.因此,应当在我国构建"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理论. 相似文献
16.
刘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6):67-70
医疗事故罪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比较难于认定的一种新罪。其主体包括医务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保障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有关人员 ;其客观方面应从时空、原因、后果和因果关系的有机统一上去把握 ;对疏忽大意过失下的预见能力宜采取客观标准为主 ,主观标准为辅。 相似文献
17.
文海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59-66
犯罪理论最终决定于社会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源于实体观,犯罪生成源于关系观.犯罪构成在于以罪定刑,对抗性程序和客观事实;犯罪生成在于以刑定罪,协商性程序和法律事实.农业社会是整体生成的,工业社会是犯罪构成的.德日体系是构成论框架下的生成论,仍然属于犯罪构成.未来知识社会的犯罪论,是整体生成、要件生成的,是生成论框架下的构成论,属于犯罪生成. 相似文献
18.
莫晓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12-15
我国目前的犯罪成立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并将积极的认定犯罪要件与消极的否定犯罪要件相结合,形成新型的犯罪成立体系。 相似文献
19.
姚忠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52-54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全面考察可以看到,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合理地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仍应坚持这一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