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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混合罪过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罪过的形式,将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对于准确地认定犯罪,区分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正确地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认定某些案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哪种故意或过失时,其界限不好把握.这类案件往往发生争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来看,往往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其主观心理状态既有故意因素,又有过失因素,或者两种故…  相似文献   

2.
犯罪故意的哲学思考宋庆德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但它并不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当我们研究犯罪故意的...  相似文献   

3.
论故意中的违法性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故意中是滞应包括违法性意识?国外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我国学者也持多种不同观点,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可以提倡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择一说。其基本内部是:犯罪故意的成立以现实的违法性意识或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又具有违法性意识,就成立故意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既无社会危害性认识,也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时,才不成立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4.
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5.
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放任意志不是缺乏思考的盲动,也不是完全中立的惯性,是有意识、自觉地选择能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定行为,具有自觉的性质。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只是一种逻辑推断,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据,而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根据出发,间接故意中的特定行为对客体发生实际侵害的危险程度较高时,能够从主观、客观因素上综合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中止犯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中止犯的特征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危险犯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几乎成为定论.近几年,有人对这一观点大胆提出了质疑,认为间接故意状态下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甚至有人提出直接故意也可构成该罪.笔者认为,要弄清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首先必须着眼于刑法理论,仔细分析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内涵及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然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再作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要困难在于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已经预见;二是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这里的第一个特征与间接故意的意识因素比较接近;再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是,这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之处在于:(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采取轻信不能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或不发  相似文献   

8.
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应舍弃意思要素,是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的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本文认为有意性仍然是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并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区别开来,认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9.
犯罪故意的规范构造由"认识"与"意欲"两部分内容构成,已成通说。但是,故意的体系位置,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因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体系位置,即使采取同一犯罪论体系,故意的体系位置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明知型犯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在违法性判定中,排除了错误理论的适用空间,是一种一致的主客观对应关系之犯罪类型;在罪责的判断中,提高了罪责的程度,等同于"意图"犯罪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基于此,在明知型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不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则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若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没有意图的犯罪的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则行为人对其行为不具有罪责。  相似文献   

10.
渎职罪中的"结果犯"存在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渎职罪罪状叙述里规定的结果要素或情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应属于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但特定情形下:排除刑法第13条"但书"情形、具备一般未遂犯的条件、具有追求较大危害结果的确定性故意,行为人以法定结果发生为追求目标,即使最终未实现该法定结果,也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1.
通说认为,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无力解释为何放火罪未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的观点逐渐占据优势。但放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这表明放火罪能够包含杀人的故意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想象竞合的适用前提。事实上,罪刑失衡的质疑不成立,特别法是重法时,普通法的量刑应当受到特别法的限制。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本应受放火罪法定刑的限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2.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构成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后,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变化,并出现了特定的犯罪情节,而使基本罪的性质转化为另一重罪,而按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转化犯的构成特征分为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主要由形式特征、前提、转化条件、法律特征等构成;主观特征主要围绕犯罪故意及犯意转化而展开。  相似文献   

13.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议并没有因为立法的规定而停止。随着一些国家以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关于一些行为是否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这些行为该如何处罚等问题,已成为刑法学研究、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5.
关于犯罪既遂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犯罪既遂的界定 ,“构成要件说”主张的构成要件齐备是主客观的辩证统一 ,避免了“犯罪目的说”与“犯罪结果说”的片面性。构成要件说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 ,使犯罪构成理论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得到有机结合 ,能适用于所有的故意犯罪。针对其缺陷 ,修正后的构成要件说又消除了其与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够协调 ,将犯罪成立等同于犯罪既遂的缺陷。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有的犯罪分类是依据行为充足犯罪的观念形象进行划分的,无法准确识别犯罪及犯罪的性质.我国刑法的犯罪分类应立足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以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时侵害法益的样态为标准进行划分.持有型犯罪属于行为犯.  相似文献   

17.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结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基本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一行为双结果形态。然而,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实为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生重结果的风险。从主观结构看,结果加重犯也不似通说那样广泛,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基本犯罪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的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此种情形只能成立该重结果的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买质竟合。  相似文献   

18.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19.
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对于公民住宅的侵犯的犯罪,在现实中,何种程度侵入住宅的行为在刑法上侵犯了什么样的刑法法益,是学者和司法判例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在规范刑法学的视域下,在研究国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应该将其保护法益认定为保护个人住宅的安宁,并且,在分析个案时,必须结合规范违反的判断。  相似文献   

20.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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