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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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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强 《河北法学》2004,22(6):86-89
两大法系国家在检警关系的设置上对保障充分地行使侦查权以有效地惩治犯罪和对侦查权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以保障人权这两方面的价值各有侧重,也因此各有优缺点。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检察机关既行使追诉权又行使侦查监督权,而在于侦查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改革我国的检警关系主要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2.
现代国家检警关系模式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合一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警分立模式两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检察机关作为形式上的侦查权主体,一般不直接进行侦查活动,而作为享有实质侦查权主体的警察机关,其侦查职能只是控诉职能的一部分,仅仅对控诉职能起辅助作用。本文指出检警关系的一般特征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3,(6):147-164
我国现行的警察主导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控辩式庭审改革的背景下愈益暴露出弊端:不仅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有效指控、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无法适应侦查监督、保障人权的要求。实践中自发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改革是对现行接力型检警关系的突破,其本质是检警一体化,构成了当下诉讼程序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权的行使,而非检警机关在组织上的一体化,亦非二者角色的混同。我国建构检警一体化模式,不仅存在理论基础,而且具有法律依据。采纳这一模式有助于提升侦查质量、强化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能力,也便于检察机关践行侦查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4.
赵宏 《犯罪研究》2009,(1):75-77
在西方,一个理想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模式是“以裁判为中心”的控、辩、裁三方的“三角结构”,该结构设计已被现代刑事司法学界引申到侦查阶段,将侦查权的配置设计为控方(广义的大控方包括检警机构)、辩方、法院审判的互相对立、分离和制约的模式。然而对于侦查权配置细化到广义控方的内部一—检警机构中如何分配、设置,各国都有不同的理解和模式。因为一项制度越具体,和实施该制度区域内的法律渊源、习俗国情、司法实务、国民素质、经济状况等越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5.
一家之言     
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合二为一,警方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侦破案件,这就是所谓的“检警一体化”。某地检察院已在悄悄实践“检警一体”的设想。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检警一体”的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不采用。  相似文献   

6.
侦查活动中检警关系的本质不在于形成检警一体的体制以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的发展历史、实行”检警一体“国家的立法变迁和司法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说明,检警关系的本质在于保证检察机关对警察诉讼行为合法性的控制与制约。  相似文献   

7.
“检警一体化”从基本含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警一体化”是指:对司法实践中检、警出现的协调不足、侦查监督不严、控诉能力受到影响的现象,以及现行检、警关系中存在的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出现失控状态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思路。从业务角度上讲,它强调检察官对刑事警察侦查案件的指挥权,  相似文献   

8.
正一、引言有学者指出,当前检警关系调整的关键,是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检察调控和监督。[1]此言可以说是道出了当下检警关系处理的核心问题所在。但不可否认的是,一直以来,侦查监督这一作为抑制国家权力与保障个人自由的制衡配置[2]而存在的制度,运行得并不十分理想。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权对侦查权进行监督控制的要求,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创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探讨如何完善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总被引:75,自引:0,他引:7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检警一体化”主张不符合各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 ,不利于维系检警之间的合理“张力” ,将削弱国家刑事侦查能力 ,而且不具备实践可行性。但为适应刑事诉讼的改革发展 ,需协调检警关系 ,强化侦查监督。为此作者提出了调整检警关系的三项原则、两套方案和一系列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颇有争论,在人民检察院自侦工作实践中,对现行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等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将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1.
警、检一体化模式的提出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检察对侦查的管理、领导、指挥和监督,与之相适应,应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警、检一体理论缺乏司法环境的现实基础,因而注定了其“空中楼阁”式的理论结局。针对当前警、检关系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捕诉一体化改革、检察官提前介入“证据把关”、重设“预审员”等途径加强警、检之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从建立立案、强制处分和撤案备案制度,以及畅通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促进侦查监督,以此确保侦查程序的公正。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错案中侦查权行使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侦查权在刑事诉讼模式转化下的滞后性、侦查权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权的混淆定位以及侦查权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对立化”等问题。相比于国外侦查权设置,我国具有侦查主体唯一性、侦查中立要求性以及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等特征,结合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我国刑事司法职权之间的关系进行“菱形”定位,对“下三角”中的侦查权以多元化主体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重对抗关系,为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对抗竞争提供了媒介与载体。产权改革不应寻求和强化这种一体化的模式,而应当探索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的道路。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应当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实现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主体分离后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也需从作用原则、作用特征、作用理论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以适应产权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勒芒凶杀案的调查程序鲜明地体现了法国检警关系的特点。法国实行检警一体模式,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和指挥者。其优势体现在有利于加强对警察权的制约,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形成追诉合力,实现控诉目的等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检警一体模式的优点和经验,在坚持检警分立的前提下,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诉前主导作用,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15.
检警协助模式是检警二机关在侦、诉等审前阶段所体现的一种业务上的配合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制约,进而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引导性与监督性以及公安机关技术优势的一种检警关系模式。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均能够给检警协助模式提供启示。检警协助模式具有理论上的相对合理性,检警协助机制包括立法、范畴、保障与监督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治国家检警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控制和职能充分发挥之矛盾的平衡.因此,借鉴达玛什卡关于科层式与协作式官僚体系架构的思想,将检警关系改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协作式职能关系,另一部分是人员体系科层式架构关系.在检警职能关系上趋于协作理想型模式,以充分借鉴"检警协作"之优点,在检警人员的体系架构层面趋于科层理想型模式,参照"检警一体"的优势,扬长避短以发挥各自优势,充分调动检警机关积极性,做到制度改革与结构体制改革并进,最终达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的成效.这种改革既便于操作,不会造成来自实务机关的压力,又不会背离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值得为我国司法改革所借鉴.  相似文献   

17.
杨莹 《人民检察》2023,(S1):107-108
<正>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止侦查权滥用、规范公正执法、切实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在推动检察机关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强化监督职能等具有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检警协作不畅、侦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笔者拟通过对H市K区调研的数据分析“捕诉一体”背景下侦查监督的现状,并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的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优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侦查主体与侦查权的合理设置与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石平 《河北法学》2008,26(2):109-113
我国现行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配置的二元化模式不符合国际"侦查主体一元化"的潮流,因此后者必然成为我国在此方面改革的借鉴。"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于其存在特定缺陷也难以与我国历史情况与现实国情契合,因此按"警察一体化"的侦查模式重新调整我国现有的检警关系成为我国对此改革的方向。独立、垂直的职务犯罪侦查局的设置可以将剥离出来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和纪委对党员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或称之为"准侦查权"合并吸纳,有利于对职务犯罪的实际预防、控制和惩处。  相似文献   

19.
对于侦查这一法律现象、价值权这种国家权力以及侦查程序这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在认识上存在基础性的矛盾。有学者对我国目前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作了较客观的描述:“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就行政职能而言,主要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就司法职能而言,主要是刑事案件的侦查。”①与此相应,公安机关在职司刑事案件的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称为“公安司法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负责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权是和检察权②、审判权这两种司法权并立的一种国家权力,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需,因此与司法权属性相类似,地位、形象也基本相同。对于侦查、侦查权以及侦查程序的本质属性,人们往往避而不谈。由于这种认识上的漠视以及误解,现行立法体制中对侦查权缺乏必要的规制,一方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的“配合”者和“制约”者,无从对侦查程序施以实质性的控制,“侦查监督”严重不力,范围过于狭窄;另一方面,行政立法工作中又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敬而远之,不加统摄。③这种制度建构上的缺陷导致了(最起码是放任了)侦查权这种行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扩张,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长期难以从浓重的“行政”色彩中摆脱出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理论上,这种对侦查权的性质、侦查程序的定位存在的漠视和误解也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学科基础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尤其反映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构造等问题上。本文将从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入手,对侦查权的行政性作一论说。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警关系的模式选择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这使得检警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秉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则,选取英国的检警关系为对象,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考察其改革的来龙去脉并揭示其对于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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