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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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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报送案件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也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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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规则对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转换的程序术作进一步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何时结束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检察院何时办理新的取保候来手续?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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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是提起公诉和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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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理到审查终结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办案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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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通知看守所就被羁押人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联系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应使用换押证:(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案件改变管辖的,包括由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管辖和由此检察院管辖改为彼检察院管辖的;(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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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也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级别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向下级司法机关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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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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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是审查起诉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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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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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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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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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以内就必须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规定三日内告知,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做到。首先,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