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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中“有无遗漏罪行”就是所谓的“漏罪”问题,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则主要是指所谓的“漏犯”。查明漏罪、漏犯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准确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就刑事个案而言,或许未必有漏罪、漏犯可究,而就刑事案件整体而言,必定有漏罪、漏犯可查,所以,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要有查明漏罪、漏犯的意识。但是,查明漏罪、漏犯决不意味着不分性质和情节而妄加猜测,也不意…  相似文献   

2.
第一,细致审阅案卷,注重察微析疑:一是认真排查一人犯数罪和数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侦查部门承办人存在业务不熟、办案作风粗糙、责任心不强的情况,容易出现漏犯和漏罪的情况。对此类案件,可采取列案件表的方法,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每一犯罪嫌疑人、每一罪行的时间、地点、作案方式、每一罪名都与侦查部门认定的逐一比较和清查,通过对比来发现问题;二是对侦查部门执法不严出现的偏差,依法大胆提出纠正。侦查部门如果存在办人情案、油水案的现象,极容易出现漏犯和漏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追诉漏犯、漏罪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实施诉讼监督的难点和重点,既关乎国家的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又关乎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的有效保护。2008年以来,我院共追诉漏犯6人,漏罪5件,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均已作出有罪判决,成功率均达100%,笔者试从2008年1月—2009年1月我院追诉的漏罪漏犯案件入手,分析追诉案件分布的特点及产生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在追诉工作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相似文献   

4.
追诉经验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见,追诉漏罪漏犯,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我院十分重视审查起诉环节的追诉工作,把增捕追诉贯穿于审查起诉之中,并制定措施把办...  相似文献   

5.
孙海鹏 《法制与社会》2013,(34):123-124
毒品类案件因其自身特点,加之取证困难,往往存在证据薄弱,容易产生漏犯、漏罪现象.本文即是通过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审理,从中发现疑点,查找出漏犯的线索,从而一举抓获主犯使之绳之以法.因此,发挥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动性,主动做好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将审查起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6.
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说,其增加了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内容。但是,在立法上,其对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采取合并规定的方法,而没有象对假释犯数罪并罚的规定那样,对新罪和漏罪采取分别规定的方法。这似乎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方法:对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相矛盾;同时这一规定也同刑法理论界对缓刑犯数罪并罚的立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79年《刑法》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作者在分析数罪并罚的情形与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只并无减”、“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适用这三种方法的相应情形也分别有三类。指出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具有特殊性:独立性、依赖性。独立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这一情形本身;依赖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应归属于“只并无减”。由此决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数罪并罚规定的合理性,体现了其立法上的技巧。  相似文献   

7.
刑事追诉的范围不单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还应包括本案中牵涉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机关已立案并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降格作行政处理的特殊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对侦查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代表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触犯刑律的办案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首府社会稳定 2006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1209件177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40件1650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案件1671件261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485件2146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236件504人,追捕漏犯27人,追诉漏罪2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维护了首府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9.
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有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是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大家。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以及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立法上并未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这里的所  相似文献   

10.
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11.
最近,河北省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抽查了沙河、内邱、广宗三个基层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审结的四十二件刑事案件。多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漏犯漏罪。如薛谈鱼因倒卖银元被判刑,而从该犯手中购买银元又转手倒卖的另一罪犯,同样触犯了刑法,检察院未起诉,法院  相似文献   

12.
正监狱在押罪犯漏罪是指监狱在押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所没有被发现的犯罪行为。漏罪是罪犯在监狱外所犯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没有查处在押罪犯漏罪管辖权,需要移送其他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漏罪的移送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行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审判实践中,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被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复杂,在处理时存在若干难点。本文试对被假释犯罪分子漏罪、新罪处理中的若干难点问题略陈管见。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罪,且其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犯罪行为属于跨越假释期满之  相似文献   

14.
《法律与监督》2007,(6):71-71
潼南县院公诉工作自1997年重庆直辖以来,至今已连续十年无错案。经上级院逐年执法检查和岗位目标考核评定,十年中该院决定公诉的案件无漏罪漏犯、无无罪判决:决定不诉和由侦查部门撤案的案件,经上级院备案审查,全部合格,公安机关无复议复核请求.提起抗诉的案件均获成功改判,公诉工作创造了“零缺陷”的优异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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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的学问     
司法人员办理犯罪案件,自然离不开阅览案卷。案件该怎么阅览,其中大有学问,效果也大为不同。有例为证:辽宁省兴城县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赌博犯高某一案时,由于阅卷仔细认真,还从中发现了另一个大贪污案。他们在阅卷中发现高某曾在杨某家赌博一昼夜,杨某在输给高某两千元后,又从别处取来现款七千元续赌。这一细节,拨动了阅卷同志的思路:‘杨  相似文献   

16.
(一)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受理不供案件后,不要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要对定案的证据全面审查,不要疏漏。进而查明下列情况:(1)犯罪事实是否存在;(2)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经审查阅卷,在确定犯罪行为确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前提下,根据犯  相似文献   

17.
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死缓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过于模糊;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合理;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有无一般立功表现同等对待不合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未作规定;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发现漏罪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范围;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故意犯罪作出严格限制;针对有无一般立功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对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明确界定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立法明确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情形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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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几个新问题张玉明一、发现服刑罪犯的“漏罪”由谁进行侦查所谓“漏罪”,是指对罪犯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习惯上称之为漏罪。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  相似文献   

19.
罗涛 《检察风云》2013,(21):68-70
当宝山检察院公诉科的仇伟根站在你的面前时,你也许很难将“追诉大王”这个颇有几分“霸气”的称号与他联系起来。友善温和、敦厚少言是他留给大多数人的第一印象。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外表看似平淡无奇的青年检察官,却自2005年以来连续八年追诉漏罪、漏犯数居全科第一,其中有数年个人追诉数竟占据全稍宦诉总数的一半以上,创造了一个属于他的“仇氏奇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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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实在话,这个案子前有公安的侦查,后有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大局已定。我就不信,你省检察院能把这个案子怎么着?”每当吉林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的检察官们对某个已判决的案件认真审查时,总是有个别当事人表现出这种不快和不服。   “说句心里话,这个案子已经折腾了好几年,连翻了好几个‘个儿’,现在法院也判完了,怎么可能还有什么漏罪和漏犯呢?”每当该处的检察官将某个已判决的复杂案件存在的疑点向原办案单位提出时,个别原办案人总是表现出这样的委屈和困惑。   的确,人家辛辛苦苦地画好了一幅画,你却非要插手再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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