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兄弟法院互相委托代为调查案情、询问当事人、委托执行等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早在(62)法行字第21号函和(63)法行字第111号通知就作了规定,受委托的法院对被委托办理的事项,应当迅速、认真的办理,及时答复对方无法办理的事情,或办理中有困难的,也应当向委托的法院说明情况,不应该无故拖延,或 相似文献
3.
一、我省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一)我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调查统计情况看,近几年我省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执行案件数量占执行案件总量的比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 相似文献
5.
6.
委托执行是指管辖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不便直接执行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委托执行便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其一,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委托执行较于异地执行,避免了执行人员出差办案,大大节约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其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果。 相似文献
7.
<正> 民事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文书需要在委托法院辖区之外执行时,委托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由受委托法院具体实施执行措施,以最终实现执行文书内容的过程。民事委托执行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民事交往和秩序,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院的职能活动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安定和国际间的正常交往。自从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院的民事委托执行活动逐步走上正轨,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不统一的做法,反映出一些 相似文献
8.
本文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日渐增多的法院委托执行问题,对最近十年环渤海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委托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分析阐释了委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结合环渤海地区的实际,提出重新配置环渤海地区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权限以及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1999年8月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说:“委托执行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笔者认为,委托执行应成为异地执行的一般原则。(一)委托执行有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约束来自法院系统内的干扰和影响。通常认为,直接到异地去执行似乎比委托执行更能有效的抵制当地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在直接执行模式下,执行法院与当地法院之间是难以确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协助关系。当地法院在表面可能超然置…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的辖区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要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却向受委托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混淆了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的区别。今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载的文章中对此也有混淆。为了正确使用这两种诉讼文书,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执行书》是不同种类的民事诉讼文书。前者是审判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 相似文献
11.
12.
13.
区际民商交往实践呼唤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而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为蓝本的四法域仲裁立法的日渐趋同的现实是建立委托机制的法律基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机制与国内异地法院委托执行判决机制对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具有可比性借鉴价值。构建这一新型机制可以在尊重各法域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分简单的文书转递机制,收案(委托)法院代理承认条件审查,受托法院直接执行及免于承认审查,受托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等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建立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并无法理困难,需要的是区际政治的催生动力及区际仲裁同行的奔走呼号。 相似文献
14.
沿滩法院以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为目标,结合自身委托执行工作的现状,对委托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使委托执行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尽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委托执行良好的执行效果和效率. 相似文献
15.
16.
作者认为,尽快建立海峡两岸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的联系与协作,是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和保护两岸人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大陆民事诉讼法和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对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调查和执行都作了明确规定。两岸有关法院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是一个国家内法院之间的互助。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两岸法院应从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出发,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务实的态度,共同寻求建立两岸法院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调查和执行的途径,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17.
201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开展了一次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在清理活动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一些法院对委托或者受托案件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委托执行制度不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对委托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研、修订,2011年5月3日 相似文献
18.
19.
增强全局观念相互协作配合———对全国法院集中清理委托执行积案的思考本刊记者戴建志去年底今年初,全国法院集中三个月时间对委托执行积案进行清理。在这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