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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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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机关在判断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应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作形式判断外,还必须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同时,应当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入刑标准,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醉驾入刑后,本罪的侦查职能实际将由惯于在效率原则指导下执法的交通警察履行.为确保醉驾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制定专门的查处醉驾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基于对醉驾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应制定专门的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减缓案件积压产生的办案压力.对可以预见的影响醉驾案件查办的行为,应周密部署、做好应对或由立法、司法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否则可能被醉驾犯罪嫌疑人钻漏洞,影响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重视发挥不起诉、定罪免刑和缓刑的积极作用,正确把握和适用量刑幅度,适当降低量刑基数,为可能出现的酌定、法定从重情节留下空间,减少因同案不同判或不同案情相同处理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2.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3.
刘宪权  周舟 《现代法学》2011,(6):99-106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也能够保证罪与非罪判断的准确性,体现了司法者对立法者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但书"条款在司法中有可能被随意适用而否定"但书"条款司法适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刑法》总则第13条有机组成部分的"但书"条款,理应适用于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应正视醉驾各种情形的差异性,在综合考察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4.
5.
戴斌 《法制与社会》2014,(14):273-274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该条实施后,引发了社会争论和学者争议,争议大多围绕着对于"醉驾入刑"的合理性和法律适用,本文拟从醉驾的现状入手,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提供一些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6.
陈俊洁 《法制与社会》2011,(28):285-286,288
“醉驾入刑”是针对我国社会公共道路安全现状,并经普遍征求意见后的一项刑事立法举措,对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顺应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刑法应当能够“防微杜渐,止恶于初”,注重早期介入,以较小的成本避免更大的危害结果发生;醉驾入刑也是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体现。该罪入罪的主客观依据、八罪标准、量刑幅度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衔接,是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内容,理论上也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赵秉志  袁彬 《法学杂志》2012,33(8):15-21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显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与政策精神上,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的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同时也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对醉驾入罪应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同时合理理解和正确适用醉驾的标准,并从立法上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李克杰 《法治研究》2013,76(4):99-108
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的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属于严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情形。  相似文献   

9.
醉驾风波     
智敏 《江淮法治》2010,(18):26-27
成都孙伟铭醉驾造成4死1伤,被判无期;广州黎景全醉驾造成2死1伤,被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5死4伤,被判无期。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处罚开篇,对比之前国家关于酒驾、醉驾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对比国外对醉驾的处理,论述了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普及率不断攀升、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逐年猛增情形下,酒后驾车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势头的法律应对措施.最后呼吁整个国民良知的普遍觉醒,尤其是那些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屡屡酒驾、醉驾而仍旧执迷不悟者.  相似文献   

11.
高晓军 《法制与社会》2013,(32):237-238
醉酒驾驶在争议中以“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了刑法。而审判实践中,醉驾入刑案的查处亦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对醉驾案件审理,分析醉驾的实务操作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构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和和谐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12.
贾凌  李霞 《法治研究》2012,(8):79-83
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的有效遏制,凸显了刑法的评价与教育功能。但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司法适用问题的考察,针对醉驾行为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诸如取证、法定刑配置、刑罚裁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此罪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殷磊 《法制与社会》2015,(9):132-134
醉驾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着具体操作不尽统一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本文指出为有效防控醉驾犯罪,应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建立较为完善、统一的的运行模式,包括进一步规范适用强制措施,明确办案期限,确立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正确适用不起诉决定权,以及加强诉讼监督等等.  相似文献   

14.
15.
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规范,但作为一种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该罪在刑法上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现有行政、民事手段对醉驾、飙车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惩罚、教育警示中所显现出的力度上的不足,因此,从立法目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来说,在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应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应慎重适用免除刑罚和宣告缓刑等手段。但刑罚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决定了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能盲目排除免除刑罚和缓刑等的适用。另外,要根据刑事政策以及量刑空间、法律间相互衔接等需要进行量刑起点的设置,并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作为量刑参考。  相似文献   

16.
醉驾案件作为一种轻罪案件,需要有相应的特别程序与之配套。在醉驾案件中,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而应尽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认定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和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时,应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最高法院应通过细化量刑规则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来统一醉驾案件的量刑。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建立刑事处罚令程序来处理类似醉驾的轻罪案件。  相似文献   

17.
申伟  周洲 《政法学刊》2024,(1):67-75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预防转向之体现。欲厘清醉驾入刑相关疑议,应先阐清其不法内涵;学界普遍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形式,然抽象危险犯只是一种拟制危险,其处罚基础需进一步说明。从风险社会语境出发,以法益论和规范论两种进路检讨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基础,并得出结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并无太大意义,维持人们对规范的期待,使人们能够自由行使自身权利,才是对危险行为进行规制的理由。基于此规范—安全性理论,对醉驾条款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余响铃  谭琼 《人民检察》2020,(20):27-3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列为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醉驾入刑对遏制醉驾行为产生良好的预防效果。然而,醉驾案件"体量庞大、稳中有升"的状况没有改变,且存在执法力度不均、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差异大、缓刑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对此,应多维度看待醉驾案件办理效果,充分发挥诉讼环节的分流作用,形成多层次犯罪惩罚机制,完善多层次犯罪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9.
作为对民声的呼应,《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被称为“醉驾入刑”.但落实到司法具体操作层面,公检法三家态度却有了微妙的不同.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何种程度的后果可以衡量为严重等都成为本次醉驾入刑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从醉驾入刑是否符合法理上的合理性进行探讨,为该条款的最终完善以资参考.  相似文献   

20.
司法解释和司法个案认为可以援引但书规定作为个罪的出罪事由,但这种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状况与立法逻辑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我国入罪容易出罪难的特定背景下,但书规定的善意滥用为司法机关极为困难的出罪提供了某种法律支撑。然而,将但书规定作为出罪的总括性根据,存在着遮蔽通过对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法理解释而形成开放性出罪事由之弊。尤其是,滥用但书规定作为出罪根据的做法背后,隐藏着出罪须有法律根据这样一种思想,这是建立在对罪刑法定原则误解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于但书规定的功能和性质不能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而是应当作客观公正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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