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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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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比1929年《华沙公约》原告可以选择四个地方的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第五管辖权。分析"第五管辖权"的利弊对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和运输使用人(乘客、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只有正确地解决这种关系,才能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保护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在华沙举行的第二届国际航空私法会议,于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我国政府于1958年7月15日递交了加入书,同年10月18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华沙公约》不涉及国际民用航空的原则问题,而只是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手续”、“承运人的责任”作了统一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是指  相似文献   

3.
1999年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修改了华沙公约体系下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对国际航空运输凭证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世界各国国内航空运输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国内的民航法律法规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解决公约与国内民航法相衔接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首次具体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原则。民航华沙体制,则除上述《华沙公约》外,还包括《海牙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协议》和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议定书》,虽经多次修改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关系到承运人责任的确立,是处理空运纠纷的关键所在。理论上讲,它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也是主给付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适用航空法责任制度的期间。为保护幼稚的航空运输业,1929年《华沙公约》实行双要素标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创立的单要素标准延长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加大了承运人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双要素标准已不适应实践的要求,作者建议实行"法律上掌管期间"标准。  相似文献   

6.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在绝大多数国家之间的商业航空运输中或受到华沙公约的调整,或受到海牙议定书的调整。依这两个条约第32条,经公约统一的规则、原则以及规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得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予以规避或悖离。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通过各国际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内部的合作,已得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事先均由承运人单方制订,性质上属于附合合同。作为一种消费者合同,由于航空公司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事实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在许多国家中,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7.
<正> 随着国际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国际上的责任公约也逐渐增多。责任公约是指国家之间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协议,如调整海上货物运输责任的《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调整航空运输责任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在各种各样的责任公约中,虽然各自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不  相似文献   

8.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华沙公约》的管辖权原则基本上属于“原告就被告”,原告封管辖的选择权受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约。目的地点管辖权是《华沙公约》中具有最广泛基础的管辖权。第五种管辖权的特点是有利于原告提起诉讼,并且仅仅适用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10.
国际航空法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国际航空承运人的严格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尤其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文章分析了《华沙公约》第 1 7条的涵义 ,分别考察了美国、英国和中国的司法实践。 1 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解决这一难题。精神损害可能与身体损害一样对受害者产生严重影响 ,医学发展已经能够证明精神损害实际上是一种身体损害 ,对三种类型的精神损害尤其是纯粹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是国际航空私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陈宇 《法学家》2006,21(3):141-146
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体系一直致力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规则,以成功的国际实体法著称于世.然而,各国间在国际航空运输概念的界定以及公约体系适用范围这些基本问题的解释上仍然存在分歧,这直接影响到公约的适用以及统一规则的贯彻执行,也给一些绕过公约而适用本国国内法的作法提供了便利.因此准确界定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尤显重要.  相似文献   

12.
航空旅客运输航班延误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远程客运已经越来越依赖于航空运输,而国际远程客运则几乎完全是航空运输的天下。近年来,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引发争议最多的方面无疑是承运人的延误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了。〔1〕我国《民用航空法》第9章(公共航空运输)有着浓重的《华沙公约》体系的痕迹,除责任限额有所不同外,其余几乎都能在《华沙公约》体系内找到对应的条款,因此就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其实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亦不作国内与国际的刻意区分。从民法角度而言,航班延误可归属于履行迟延的范畴,对…  相似文献   

13.
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对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性质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是以海运履约方这一制度代替了实际承运人制度,这一新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完善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及其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新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其目的是统一当前华沙体制下纷繁复杂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新国际航空旅客责任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背景。其中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双梯度赔偿额的划分将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及我国的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王瀚  张超汉 《时代法学》2011,9(1):100-103
先行付款制度是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定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体系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创新因素之一。该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旅客运输事故中的受害者权益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但是,该制度制定十多年来从理论到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架构,因而有必要对此制度做必要的考量和检讨,以利于我国正确运用和在国内法中加以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16.
董念清 《中国法学》2020,(1):184-201
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相似文献   

17.
先行付款制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承运人责任规则的新成果,是国际航空立法人本化的体现,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空难受害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该制度虽是一个理想法律构架,但具有软法性质,在理解和适用中仍存困惑和模糊之处,其具体执行和实施因国别或地区不同而差异较大,出现破坏公约统一价值和目标的端倪。为落实和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受害人权益,我国在修订《民用航空法》时应原则性地规定这一内容,然后在部门规章中丰富先行付款的条件、范围、限额、期限以及违反该义务时的制裁措施等具体规则,使其装上“牙齿”,以实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协调与统一,便于操作与执行。  相似文献   

18.
王彩丽 《法制与社会》2015,(3):280-282,296
界定航空代码共享协议是讨论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前提.对于航空公司而言代码共享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行为,对于旅客而言它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替代运输方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中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相关规定,代码共享情形下缔约承运人向旅客承担绝对的法定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旅客承担责任的情形可以在双方的代码共享协议中做出意思自治的安排.  相似文献   

19.
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造成损失,承运人原本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关乎船货双方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评价《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豁免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我国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20.
龙翼飞  韩钧 《法学家》2006,(6):53-62
在航空运输业由一个新兴产业发展为成熟产业、法律所依存的经济社会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统一华沙体制下的各项公约和议定书为目标,基于航空运输中新的条件和要求对国际航空运输凭证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该公约反映了国际航空私法立法的趋势,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以说,蒙特利尔公约的制订表明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民事法律制度重新走向一体化和现代化.该公约不仅是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应该遵循的规则,它对于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则和制度对于明确我国大陆与台湾之间及内地与港澳之间所谓的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的民事法律制度、填补有关法律空白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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