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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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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但实务中裁判多有分歧.《民法典(草案)》将好意同乘条款写入了侵权责任编,在这一背景下,对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的法律性质、请求权基础和归责原则再界定,对今后统一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但因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时就转变为侵...  相似文献   

2.
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会演变成为一种准合同关系.当发生侵权损害后果时,好意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在特定情形下对好意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予以减轻、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相似文献   

3.
朱琳 《法制与社会》2013,(22):18-19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工具,正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家,也因此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现象和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越来越普遍。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好意同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各地法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划分侵权责任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好意同乘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以及好意同乘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明确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及其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4.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是助人为乐的道德体现,但在同乘过程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却引发了众多争论。通过分析好意同乘的性质和特征,可以发现其归责原则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当前的机动车保险制度做出反思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汪性国 《法制与社会》2011,(30):171-172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对好意同乘的含义及特征、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法律性质以及好意同乘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分担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6.
好意同乘作为好意施惠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增进人们彼此之间的情谊。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因好意同乘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但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深入研究好意同乘及其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好意同乘是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它具有非营运性、不同目的性、顺路性、无偿性、合意性的特点。好意同乘具有双重性质,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即情谊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是一种准合同关系,可以类推适用客运合同之规定。  相似文献   

8.
好意同乘是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问题,在好意同乘中,侵权者该如何担责以及其责任大小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故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好意同乘中侵权者(主要是驾驶员或乘车人)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力求通过此次研究明了好意同乘中的责任分担。同时,好意同乘典型案例发生后,其伴随的争议也往往随之而来,有人为驾驶员鸣不平,有人为乘车人主持公道,本文因此也对此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力求弄清其中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9.
好意同乘是个争议性比较走的问题,在好意同乘中,侵权者该如何担责以及其责任大小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政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好意同乘中侵权者(主要是驾驶员或乘车人)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力书通过此次研究明了好意同乘中的责任分担.同时,好意同乘典型隶倒发生后,其伴随的争议也往往随之而来,有人为驾驶员鸣不平,有人为乘车人主持公道,本文因此也对此表明了自已的立场,力求弄清其中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10.
王长发 《法治研究》2010,(11):68-75
好意同乘在本质上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情形,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与搭乘者之间的关系属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对于搭乘人所受之损害,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以承担过错责任为宜。但对于不知搭乘或明确拒绝的、约定免除的、意外事件、自甘风险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在理论界,关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不同的观点,尚未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认为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宜采用减轻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论述好意同乘的性质及风险自负类型特征,提出风险自负在好意同乘中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3.
乔辉 《法制与社会》2014,(7):123-124
随着车辆数量呈爆炸式的增长,交通事故亦越来越频发不断。交通事故诉讼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案件之一。在这些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其中有一类型出现在其中,那就是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就是同乘者无偿搭乘他人的车辆,主要由车辆提供者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鉴于国内法律并没有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本文对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规则进行了调查,并对此类案件进行的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15.
理论上,主观过错责任原则逐渐成为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主流。世界各国均持行政处罚责任以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为必备条件的立场,并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过错推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归责制度中规定的也是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但在认定主观过错时必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缺陷,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从罗马法开始,合同责任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归责标准。潘德克顿法学通过一些特别的制度(种类之债、自始主观不能、迟延、权利瑕疵担保等)将归责方式基本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早期英国法采用绝对责任原则,后受到大陆理论的影响,逐渐演变为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要素被通过默示条件的方式隐藏于免责事由当中。法国用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的划分来协调不同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和法国《特雷草案》将过错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债务不履行的标准,从而将归责原则重新统一为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中表述的“过错”与“故意”“重大过失”相对应,强调的是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对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而非主观心理状态。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项下,“过错”不应独立出来成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因为过错的因素已经包含在违约行为这一基本要义之中。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将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受托人,这可能导致委托双方利益的失衡。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根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完全商事化的特点,明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使司法解释中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达到“准立法”的科学合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20.
叶知年 《中国律师》2003,(10):33-34
违约责任乃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而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之后,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那么,我国违约责任是否承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学者间有不同看法。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我国违约责任到底采何种归责原则,学者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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