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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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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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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告人明知其被交警部门查扣的车辆难以通过合法途径领回,而纠集他人采取蒙面、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回"被扣押的车辆,而后又向交警部门索赔,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也能够成为"本人"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对象。案情回放:"抢回"被交警查扣车辆后又索赔2010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卢中康因驾驶无证无牌铃木GSX-R1000摩托车,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杭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上城大队(以下简称"上城大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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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邀约好友去KTV唱歌。在结账付款时,由于其KTV会员储值卡内金额不足,便生盗窃之念,遂趁收银员招呼其他顾客无暇顾及自己之时,私自登录电脑后台管理系统,非法给自己所持有的会员卡充值29000元。后又于12日利用此张会员卡在KTV消费2200元。由于KTV即时对账核算,张某所持会员卡剩余充值金额被及时冻结划扣。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一是从行为对象上来讲,张某在未实际缴纳资金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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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郑小平,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邹小虎,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9日被逮捕。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以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犯抢劫罪,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小平辩称,他没有殴打邓岩,在营业所贷款和取款时亦未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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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作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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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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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必须是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才能构成本罪。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浅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9.
在以盗窃为手段的敲诈勒索中,两行为须同时符合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牵连犯,每一独立的犯罪构成需以着手为起点进入实行阶段才可进行刑法评价。但在有些情况下牵连犯中的一种犯罪构成本身又包含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如敲诈勒索中发出胁迫的手段行为与索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复行为犯罪"。针对具有牵连关系的复行为应以其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的实行,作为认定该种犯罪构成的"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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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13年1月6日(疑案精解)刊登的刘娜娜、王春丰《以抢劫掩饰报复伤害行为如何定性》文,认为焦某等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并罚。该文值得商榷。[案情]焦某因女友魏某提出分手,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焦某找来李某、王某,三人预谋让李某用刀捅伤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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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往往以是索取债权而认为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否认成立财产犯罪的抢劫罪。然而,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看,暴力、胁迫行使债权通常并不欠缺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理论常以不具备实质的财产损害为由否定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是,尽管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也不能认为欠缺构成要件阶段的财产法益的侵害。事实上,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通常已经符合了抢劫罪定型的构成要件,只是部分情形因不具有实质违法性而排除犯罪的成立,对于无正当权利和手段明显超过必要性和相当性的暴力、胁迫行使债权的行为,应当肯定抢劫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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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历经百余年的法治进程洗礼,当下中国,罪刑法定已成为一种社会常识,尊重法律、解释法律也已然成为了法律人士的基本生存方式。但是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有些行为,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继续犯罪化不仅不具有合理性,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由于立法条文的制约,对于这些行为,仅仅立足于法律解释显然是不够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上"非罪化"予以排除。现行《刑法》第175条第1款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就是这样一种应该予以非罪化处理的行为。一、对案件本身的一个基本认识本案中,隙某事后收受"好处费"、"利息分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周某构成行贿罪。对于此点,当无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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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3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186号至第188号3个指导性案例。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86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经最高法院刑三庭推荐。2021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召开专业会议对该案例进行了讨论。2022年9月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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