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发生而不得根治。本文试运用法律分析技术对借冒名贷款发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明晰借冒名贷款的几种情形,探寻借冒名贷款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2.
冒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而以冒名、顶名、借名等方式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冒名贷款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的一个毒瘤,是滋生犯罪的温床。一、冒名贷款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常见的罪状表现形式农信社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 相似文献
3.
当前,有少数银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虚立人名贷款。二是,冒他人名字贷款,被冒者不知情。三是,被冒名者知情但默认(为与一、二种形式区别,称之为“顶名贷款”)。四是,被冒名者曾贷过款,但贷款数额少于银行或信用社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冒名贷款案件,对保证银行工作的改革,保障金融正常流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罪与非罪,在掌握此罪构成要件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冒名贷款是银行系统(包括信用社)经济违法犯罪的一种乡见形式。关于冒名贷款的定性问题,“两高”曾在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下称《意见》)中作过专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掌握信贷的便利,盗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贷款、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者单位)贷款或者趁办理贷款之际截留部分贷款归个人使用,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 相似文献
6.
7.
8.
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金融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此类纠纷能否妥善处理,关系到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借名贷款"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关系及还款责任的认定。原则上应认定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相对人,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另形成单独的借款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依法免除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举证。 相似文献
10.
11.
<正>自《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两高两部”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了冒名作假婚姻“存量”的处理,解决了一批冒名作假婚姻纠纷问题想方设法伪造身份入赘,生了孩子又玩起失踪,女方想离婚却因入赘的男方消失而无法办理手续,向警方报案后还是无法解决……面对“离不掉的前婚”“结不成的后婚”,忍受太久的张妤珍终于向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江川区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事情原委,遂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12.
13.
14.
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银行卡使用的普及,近年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银行卡冒名纠纷,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实务中出现的银行卡冒名纠纷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冒名存款纠纷,即使用他人的真实的身份证件或者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件开立银行卡并存款而产 相似文献
16.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林某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负责全面工作)。在1993年1月间,林某为解决其朋友谢某某借款的要求,在该县某国有公司与其联系贷款时,林某提出可以协助公司贷款20万元,但需将其中10万借其周转的条件和要求,当该公司向县工商行所贷期限为3个月的20万元贷款到位后,林某向该公司借10万元转借其朋友谢某某,并书写一张“兹借到某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 相似文献
17.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金额较小或已归还的,由主 相似文献
19.
被冒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该股权又被冒名签字转让的人,其至始不享有公司的股权,但享有排除冒名行为所致妨害的权利。被冒名人在与公司有关诉讼中提起的多项诉讼请求,可从案由类型、诉讼效率、当事人讼累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案抑或并案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