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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原则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这里的法定证据制度与欧洲大陆专制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完全不同。本文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证据制度分别作简要介绍,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证据制度的比较, 找出其优点和弊端,以期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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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之辩证否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根本要求是法律对证明力不做具体规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裁量。在证据能力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其中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证明力的自由评价与证据能力的法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采取自由评价制度。两大法系在证据能力方面的不同态度,使自由心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受诉讼价值目标、审判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自由心证的技术建构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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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之辩证否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根本要求是法律对证明力不做具体规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裁量。在证据能力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其中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证明力的自由评价与证据能力的法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采取自由评价制度。两大法系在证据能力方面的不同态度。使自由心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受诉讼价值目标、审判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自由心证的技术建构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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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什么样的证据制度是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必须回答的问题。证据制度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与民事诉讼相关的现实国情。我国应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 ,以自由心证为主 ,以法定证据为辅的证据制度 ,在民事证据法中不仅要规定举证、质证、认证等证据规则 ,而且要设置一些有关证明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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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以探明案件真相的同时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在不同时代,受当时认识水平与诉讼制度的影响,人们针对上述的问题作出不同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可以视为一种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的过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传统的自由心证已为更具合理性的公开心证所取代。当前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可以视为是一种"类自由心证",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在恢复传统自由心证精神的同时,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心证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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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连接抽象的立法公正和具体的司法公正的桥梁,但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学理上对该原则也曾一度持批评态度。本文在肯定应当建立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制度的比较分析,初步构建了自由心证制度合理性之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自由心证制度合理运行的制度条件,并对与自由心证制度相关的、在功能上制约或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若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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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诉讼的产物,心证制度虽说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其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合理很多。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传统上对自由心证一直持排斥态度,但实践中,审判人员一直默认并采用自由心证进行定罪量刑。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是有其存在的空间的,所以我们应该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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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汤维建教授及其同事何家弘教授分别撰文指出,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既不属于自由心证制度,也不属于法定证据制度,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制度。这样的观点不仅为许多学者接受,也对我国的证据制度建构产生了影响。对其观点之依据进行分析发现证据的关联性不同于关联程度,证据关联性的法定性不等于证明力评价的法定性;陪审员的非自由意志也不能成为证据证明力评价法定性的依据。要之,英美证据评价制度是与大陆法系证据制度不同的另一种自由心证制度,受诉讼价值目标以及审判组织结构的影响,我国统一证据法不能采用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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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确实,其证明力如何,必须经过判断予以确定。而在用什么作为判断的标准去衡量、检验证据的真实性的问题上,过去人们意见不一。有的主张“法定证据”,有的主张“自由心证”,也有的主张“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兼而有之,取其所长。至今在这个问题上仍有不同看法。“法定证据”的不科学性比较显著,在历史上已被否定。“自由心证”则不然,它是在否定“法定证据”后产生,似乎尚有可取之处。有一种意见认为,自由心证原则虽是资产阶级所创立,由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偏见,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现在只需稍加改造,赋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新内容,仍可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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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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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其解决纠纷有赖于诉讼过程的公正,尤其是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回复.为了解决争端,对于寻求事实真相方式而言,诉讼经历了神示证据、法定证据、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演变.本文指出证据问题是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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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运用的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凸显了对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进行衡平的必要。以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同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必备条件的现代证明模式的确立是实现衡平的基础。衡平的基本路径除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准确定义外,需要重点关注证据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则设计的现代化,以及达成证据规则"软化"或"硬化"的程序控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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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及群众路线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观,而法官对案件证据审查的自由心证体现了法官的职业化、神秘化、精英化,可见司法民主与自由心证存在内在不同.本文从司法民主与自由心证的合理性说起,在肯定自由心证的合理性同时也发现自由心证存在的不足,进而寻找自由心证合理存在的制度环境及必要限制,力求让法官对证据审查的自由心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得司法民主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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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自由心证的涵义"自由心证"是一个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从观念形态上说,自由心证表现为一种主义,一种学说。它是一种关于判断证据标准的主义或学说。从制度上论,它是证据法上的关于证据判断标准的制度。德、日、法等许多国家的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从动态行为的角度而言,它又是一种判断证据的行为。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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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规则之间:为法定证据辩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定证据不仅仅包括形式的法定证据和积极的法定证据,实质的法定证据和消极的法定证据也是其当然内容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在证据评价中,把越来越多的经验法则上升为证据规则已成为可能。法定证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与自由心证的区分是相对的,具有开放性、可反驳性和普遍认知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