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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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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颖 《法制与社会》2021,(17):11-12
本文先论述遗产管理人制度产生的背景是为了满足被继承人遗产分配的需求,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对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进行解析;然后论述公证参与遗产管理人制度所具有的两个主要优势:一是身份优势,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二是专业优势,公证员在家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证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协助...  相似文献   

2.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实际上,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独立的主体,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有利于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  相似文献   

3.
为解决日渐复杂的遗产管理和处分问题,《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遗产管理人是指经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或者法院选定等方式产生,按照遗嘱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的个人或组织.遗产管理人的义务有履行清理遗产、保管、管理和分配遗产、处理债权债务,也有报酬请求权.该制度的设立不仅...  相似文献   

4.
李安宁 《时代法学》2023,(4):108-116
在既有的“公证+律师”遗产管理人制度实践模式中,公证机构通过担任“库管员”的角色间接参与遗产管理。但从公证角度来看,“库管员”角色与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无法衔接;从遗产管理人角度来看,“库管员”角色违背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当限制了非入库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能。而在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直接模式中,公证机构基于其中立客观的价值定位与遗产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价值相契合;同时基于公证机构在遗产继承活动积累的丰富技术经验以及公证机构自身具有的官方权威性、社会认可性等社会资本优势,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更能够促进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因此,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普遍共识下,公证机构能够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  相似文献   

5.
马丁 《华中电力》2022,(3):28-42
《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死者遗产的规范、有序处置,但部分规定的妥当性值得思考。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既与生活逻辑不符也会在诉讼中产生问题,此种情况下最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首推死者近亲属。由此反映出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遗产管理人的功能定位和法律地位仍有模糊不明之处。遗产管理人不是为特定人或者特定财产履行职责,而是为妥善了结死者遗留的财产方面事务。为有效实现此功能,需要赋予他特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当事人身份。立法与实践问题反映出对民事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内在联系认识不足。民法上的制度设计理应关照司法领域的运用,司法上的构造和安排也应有效回应民事生活需求。只有打破隔阂、实现对两个领域的整体思考,才能确保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6.
付翠英 《法学》2012,(8):31-37
1985年实施的仅有37个条文的《继承法》的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由于当前的社会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私有财产状况、亲属关系等与《继承法》制定时相比都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再加上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加强,因此,对于继承法的修订就不能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理论基础完善现有的制度,以及建构新的制度。其中,遗产管理制度就是我国继承法修订时亟待构建的制度。当前普遍存在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大多源于缺乏有效的遗产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遗产诉讼及未来我国自然人之遗产破产中,谁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谁是被告和被申请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并不清楚。首先要确定的是:概括继承原则还是个别继承原则?尽管我国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规定有个别继承,但从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47条之规定看,概括继承应该是我国继承的一般原则。因此,继承人全体也就自然成为遗产诉讼的主体。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诉讼主体区分为实体主体和程序主体,但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已经否定了“程序主体”的这种做法——破产管理人只能以破产债务人(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因此,遗产管理人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尽管他可以启动程序——这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如果对遗产开始破产程序,由于“限定继承”的适用,必须把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同遗产区分,就不能把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只能针对遗产本身。因此,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程序中必须有一个在继承人团体与每个继承人之间的阻隔主体——国外称为“破产财团”(我国未来如何称谓待定)。另外,在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可能成为遗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遗产债务价值取向的不同决定了相关制度设计的差异。本文将我国债务清偿法律制度与德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并结合目前我国国情对我国的遗产债务清偿立法进行了设计。  相似文献   

9.
本文试图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现实法律问题,理清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法律关系,界定债权人、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现行《继承法》尚无系统、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通过分析设立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阐述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以及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与民众的继承习惯,考察和评析国外立法例,结合法律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效益等价值取向,提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设想,以期依法管理遗产、清偿遗产债务,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分配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1.
2006年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法律对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造成了对相关概念的混淆。正确的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报酬标准、责任承担和监督机制等相关制度,对解决其他破产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张月圆  高洁 《法制与社会》2013,(18):211-21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已属于正常经济现象。而在破产程序中得重要角色之一就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如何履行这些职责是当前破产法律必须首要探讨之处,而破产管理人在我国法律中还是一个新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改革开放程度日益加大,要求把破产管理人的制度纳入国际轨道,这篇文章主要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故事聚焦冯某是位私营企业主,拥有房产、古玩、股票、债券等众多类型的财产,虽然立有一份遗嘱,明确在自己去世后其财产由两个儿女和两个弟弟继承,以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但由于经营中涉及债务和税款等,所以仍担心几位继承人届时会就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甚至发生相互抢夺遗产的事情.果真如此,既有违其真实意愿,也会损害他人利益.冯...  相似文献   

14.
遗产破产是自然人破产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各国破产法都对此有规定。本文指出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遗产破产问题,但这一问题在中国《破产法》中没有涉及,遗产破产的理论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相似文献   

15.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企业破产实践经验基础上,首次建立了管理人制度,改革了原有的清算组模式,体现了我国企业破产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开创了我国破产制度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良好开端。但是,破产管理人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和分析管理人制度在目前我国法律体制之下的现状与问题,对如何完善管理人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破产法》创设了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在本文中对管理人指定与报酬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认为应对随机指定制度加以改进,为解决基本上无产可破或无报酬可支付案件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支付问题,应设立相关基金,并对管理人协会的建立作出进一步呼吁。此外,文章对管理人的资格制度改革与培训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7.
《法律与生活》2021,(4):17-18
2021年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适用民法典和新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了一起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此案是民法典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审结的第一起执行审查类案件.  相似文献   

18.
申静涛 《法制与社会》2010,(29):48-48,67
各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二是追求一种融法院指定、债权人选任为一体的方法。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本文认为该制度与当今世界破产立法传统相悖,应该做出变革,以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与物权法相关制度冲突的问题。修改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针对不同的破产程序为临时管理人和管理人设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变更管理人的产生时间为破产宣告时;规定若不具备宣告条件,临时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债务人完成交接。  相似文献   

20.
李旺东  董坤 《法制与经济》2013,(10):100-101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新制度的引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破产管理人缺乏监管、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有弊病、管理制度中法院权力过大、管理人准入条件不确定性的缺陷。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设置债权人救济程序、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此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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