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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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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关于其调查主体、内容,特别是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应用规则的规定均有不清楚之处。社会调查报告应区分事实与评价,并在评价中附加量刑建议。宜立足于法定证据种类,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单一实体分析其证据属性,即它是一种笔录化的(专家证人)证言。调查主体宜走专业化之路,以官方为主导、非官方社会团体为辅助,经费由财政单独列支。在诉讼程序中,它有必要发展为独立的一方参与人,配备必要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2.
石晓琼 《法制与社会》2013,(31):181-182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求入手,对未成年人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透过该条款设计特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结论.  相似文献   

3.
目前新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规定过于泛化,各地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由于立法缺乏操作性,导致了目前未成年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必须从根本的立法角度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的法律属性角度,去解决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马康 《犯罪研究》2016,(2):26-33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部分,但社会调查报告所具有的量刑证据意义和刑罚个别化的预期功效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调查方式主观性和调查方法的不科学导致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助于过程分析的方法,着眼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制作过程,发现刑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已经成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性缺陷,导致社会调查人员难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千人一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在主观经验和量化数据结合的基础上制作.  相似文献   

5.
目前,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局限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内容也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对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流程等也未有明确规定.建议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前移至案件的侦查阶段,并在立法层面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具体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6.
杨璐 《法制与社会》2014,(9):52+54-52,5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在检察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更是重要的一环。该制度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目标。但目前,这项制度在调查机构、人员、调查报告的全面性、专业性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徐俊美  洪磊 《中国审判》2012,(8):100-10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帮教和办案具备独有的价值。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较详尽的规范,解决了实践中呈现出的信息零散、片面,缺乏必要的综合分析与评估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帮教工作中被调查对象真正的失足原因及其感化点等深层次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尚需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重大事件为调查的独立款,增加未成年人的朋辈交往情况作为个性特点中的调查项,合并分散在两款中的未成年人对涉罪行为的主观认识项,增加未成年人主观方面项补全帮教条件中相关调查内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我国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和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分析,对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雄 《法学论坛》2008,23(1):25-30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质、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以补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式性,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社会政策.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这种社会调查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作为司法机关办案辅佐者的社会调查主体应由独立于控辩审三方的人员担当;社会调查报告只有在听取诉讼参与诸方的意见之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11.
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各地法院财产刑的执行中存在财产刑判处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财产刑执结率低、执行手段单一且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等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财产刑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判罚标准不尽合理以及公安司法机关配合不力。对此,调查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设置财产刑诉辩程序以及完善财产刑执行的立法机制等对策,并提出了财产刑执行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思路。调查报告还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财产刑的问题给予了关注,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建议对其有限制地适用财产刑。  相似文献   

12.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现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由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正确定罪,合理量刑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当前,宜从规范未成年入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方法入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刘立霞  张晶 《时代法学》2009,7(4):15-24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相似文献   

15.
黄敏 《法制与社会》2013,(31):82-82,86
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好的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但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出现了众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论证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6.
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与以犯罪行为为导向的定罪程序不同,量刑程序是一种以犯罪人为导向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为实现准确量刑,量刑前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尤为重要。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对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启动与实施、内容、调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诸多成熟经验。未来,我国普通刑事诉讼中量刑程序的改革可以从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以及其衍生制度中汲取经验。  相似文献   

17.
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是经未成年少女同意或无法证明违背其意志而发生的性关系,因而不存在侵害性自主权的问题。如果认为本罪的设立是部分提高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进而认为身心健康权是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则会在刑法内部产生矛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受其照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密切关系的纯洁性。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刑诉法新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办案实际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价值与实际发挥的作用等很多问题仍需厘清,建议从明确调查主体、规范报告内容等多方面对此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金兰  黄周炳 《法治研究》2009,(12):75-80
本文旨在探讨社会调查制度如何在基层法院更好地实施这一命题,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的论证:一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基层法院实施的现状:二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基层法院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三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本文首先是厘清社会调查制度概念.分析该制度在国内外的总体实施情况。其次通过对J区法院的调查分析.发现社会调查制度在基层法院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实施不普遍、调查人员和调查经费不固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缺乏保障、缓刑监管机制不配套等,最后针对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推导出相应的具体对策,以期社会调查制度在基层法院得以普遍实施.挽救更多的未成年被告人.  相似文献   

20.
我国较早就开始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实践探索,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出台制度规范、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实绩上取得一定成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既往法学理论成果及司法实务经验,在立法层面上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施行后,应当关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进而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以有效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实务操作层面,立法只是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该制度设计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实践中制度运行仍面临制度适用率不高,调查主体缺乏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调查方式主观性较强,调查制度适用不平等,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确,调查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等问题。本文结合四川省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情况,以案例统计分析、走访座谈等实证调研为基础,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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