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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海燕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2):107-109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往实践中对抢劫罪相关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导致量刑上的巨大差异。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抢劫罪的特征、既遂和未遂及加重情形中入户抢劫、“准抢劫”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徐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38-141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为标准。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形式上齐备构成要件,实质上对公私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和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都是适用的。加重犯本身无所谓既遂未遂,加重犯的既未遂实质就是所依附的基本犯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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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抢劫罪理论研究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光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4):30-40
建国60年来,刑法学界对于我国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抢劫犯罪进行了卓有建树的研究。研究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刑法典颁布之前;第二阶段是自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至1997年刑法典的出台;第三阶段是1997年刑法典出台至今。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典型抢劫罪的基本犯形态的客观特征、典型抢劫罪的加重形态、“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聚众打砸抢”以抢劫罪认定的理解、抢劫罪的对象、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抢劫罪的刑罚配置等。这些研究,对于丰富抢劫罪的刑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中国现行刑法典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理清转化型抢劫罪的形态,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暴力迫使他人说出银行帐号、密码并取款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构成抢劫罪,在加盟店消费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定抢劫罪;抢劫特殊对象后侵犯新的法益的,以其侵犯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真正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未取得财物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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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典第2 6 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 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 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理清转化 型抢劫罪的形态,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刘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2):108-110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中止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以是否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标准,但对于具有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加重构成要件,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既遂. 相似文献
9.
郭震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1):73-76
我国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的争议,对法条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在定罪量刑上的巨大差异。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进一步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0.
金泽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4):47-52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同样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其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11.
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使用普通抢劫罪的标准,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是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未遂。认定是否成立共犯实行过限,应当依据临时实行行为的犯罪与原共谋罪行的性质差异、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在场、当场或事后的即时表现等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典型抢劫罪包括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和聚众打砸抢中毁坏财物的准抢劫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三类非典型抢劫罪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3.
但未丽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2):19-24
本文在占有翔实资料的基础上,梳理了自1979年至今抢劫罪研究概况及发展脉络,并对抢劫罪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比较客观的整体评论,在评论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关于“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的对象范围、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及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等近年来学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主要研究得失,并总结了抢劫罪研究的整体成就和不足,意图为有志于深入研究抢劫罪的后继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线索。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转化的前提条件应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的客观条件应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的主观条件应是为了占有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相似文献
15.
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3):54-58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既未遂不同犯罪形态及划分标准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造成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予以认定,加上个案复杂性,更使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判定问题成为难点。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划分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几个方面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16.
罗朝晖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携带凶器抢夺,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凶器应当是指杀伤力较大,能让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菜刀、水果刀等。携带凶器应包括将凶器显露在外部和暗藏凶器两种形式。携带凶器抢夺转化型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相似文献
1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62-69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8.
徐洋洋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62-69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9.
杨燮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3):18-22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在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这一转化为抢劫罪中有否既遂与未遂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影响此条款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20.
郑建新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4)
抢劫既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又是发案率较高的暴力性犯罪.抢劫罪基本的特征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作为抢劫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因此,有必要从抢劫行为中暴力的实施对象、程度等视角来阐释暴力的本质,以准确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的暴力犯罪、抢劫犯罪的既遂、未遂等性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