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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合营的任何一方(包括外方)经  相似文献   

2.
《法学》1991,(9)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大批兴办和迅猛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明确。目前,在一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营一方提出转让出资额,就是一个较为普遍的新问题,而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对转让出资额(出资额是合营的本金,但开业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投资效益或负效益,因此,原出资额已不等于其实际价值,可称为“投资权益”转让。下同)的做法还未作出具体规定。律师在代理或参与办理这类法律事务时,难以帮助当事人果断决策。为此,笔者试就转让出资额的法律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现代的财产关系中,股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正如其它财产一样,股权是可以按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而转让。就我们上面分析,合资企业是为合资组织,公司存在可与股东人格分开。根据中外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  相似文献   

4.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由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要涉及到二种关系:一是原合同关系,二是转让合同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国际上有三种立法例:  相似文献   

5.
赵秀文 《法治研究》2010,(11):21-24
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6.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三级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  相似文献   

7.
[文(令)号]司复〔2006〕13号[公布日期]2006·8·14[类别]行政法·司法行政四川省司法厅:你厅《关于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后债权人持原公证书申办执行证书能否出证的请示》(川司法〔2005〕6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批复如下: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此复。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  相似文献   

8.
一、技术转让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关系问①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但在专利理论中,专利权的转让与专利的实施许可是全然不同的。专利权一经转让,专利权主体即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失去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享有原专利权人的全部权利。而专利实施许可仅是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不因此而丧失专利权,被许可人不能据此获得专利权.他仅有权实施该专利,…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不仅为合同当事人之间转让合同规定了行为准则,也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合同转让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活动和司法实践中正确执行这一规定,对于促  相似文献   

10.
由于对第三人是否具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见解不一,对于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存不同认识。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受让人是否具备审查章程的义务,是否构成"恶意",以及在不构成"恶意"的情况下,该合同是否完全有效。  相似文献   

11.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12.
略论涉他合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理论上认为,就第三人利益合同而言,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的给付,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因此,此类合同的标的为“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意义相近的还有一些概念,如债权转让等。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内关于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间纠纷的诉讼管辖确定规则的理解存在误判。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并非合同关系。受让人所取得权利性质上为以合同债权为客体的支配权。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受让人行使该支配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因此其管辖权的确定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而应直接适用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本质上为一个新的、有别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则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除受股权转让合同影响之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都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出现瑕疵的因素。对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这种股权仅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产生了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  相似文献   

15.
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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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瑛 《法制与经济》2013,(10):62-63,65
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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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原告:曾庆被告:廖华第三人:张良第三人:崔莉原告与汪某系房屋相邻关系。1996年10月汪某将房屋转让被告。1997年3月被告拆建房屋时与原告签订《处理房屋相邻边界有关事宜的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相邻合同》。合同第2条规定,甲方(被告)拆建房屋南立面墙毗连乙方(原告)房屋北墙不设门窗,不开洞口,不设下水道及雨蓬。第3条规定,甲方(被告)转让房屋时,必须将本合同第2条内容载人售房合同,房屋受让人必须遵守上述条款;甲方(被告)同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售房合同需有乙方(原告)签字认可并持合同一份。第7条规定,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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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为主导性裁判倾向.然而,股权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是尽快继受股权或在发现目标公司合作氛围不睦时可单方撤销合同而非获得违约赔偿,因此合同有效状态下的违约责任比其他状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更能保护受让人的观点其实偏离了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鼓励交易原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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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一是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的原则。依此原则,当占有人未经原所有人同意而将其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不能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可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第三人的损失由转让人赔偿。二是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依此原则,所有人将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如占有人将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原所有人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第  相似文献   

20.
赵申豪 《政法论坛》2023,(1):145-155
《民法典》第761条的将来应收账款应当指将来债权,而非会计学上的将来应收账款。将来债权转让分为转让合同与转让行为。转让合同满足《民法典》第143条则有效,可期待性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过度转让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转让行为生效需满足“将来债权可特定”“登记公示”与“转让人有处分权”这三个要件。转让人虽然对于现实债权没有处分权,但对于将来债权具有处分权。基于交易安全之考量,将来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时间应采“溯及效果说”,溯及到登记时。转让人破产之时,受让人名义上享有将来债权,实际上享受不到破产保护效果,对此,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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