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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22-2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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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2):3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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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法院首先要判定案件的性质,并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是犯罪的概念.所以,要正确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弄清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而进行生产、销售,且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一)犯罪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列罪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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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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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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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现行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共有9个,它们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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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健康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由于管理力度不足,药品市场假药泛滥的现象对人类的安全构成威胁,为了准确惩罚假药犯罪,必须通过相关罪名的研究为司法实务提供准据。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主要对本罪在司法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罪正确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司法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特别重视:一、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现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们对把本罪犯罪客体界定为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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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立法的必要性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不采取刑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漫延。然而,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有的虽然作了规定,但罪状偏窄、法定刑偏低,致使司法实践中执法困难,不能及时有力的惩治这类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我国刑法第164条虽然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及其为处的法定刑,但对于生产、销售劣质药品及医疗卫生保健器械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却无明文规定,而且“制造。贩卖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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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于此案的定性,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属于牵连犯。应采用吸收原则。根据1993年8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9日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和刑法第156条规定的:“故意损坏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重罪吸收轻罪,应定罪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析此案,我从以下角度入手: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1.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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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再思考王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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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19-19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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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正就是一例。无论从入罪的标准,还是处罚的规格,该规定都顺应了现实的需要。本文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变迁,对其立法现状与问题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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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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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有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价值超过了五 万元,但销售金额却未达到五万元。由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规定为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使得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认 定。请问,对此应如何处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阚文通
阚文通同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 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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