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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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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香港和内地现有的关于两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相关规定 ,以及世界各国解决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的分析 ,对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判决相互承认执行问题作初步探讨 ,以解决目前两地判决的承认执行混乱的状况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中,作为国家司法主权表现形式的外国法院判决只有在被承认之后才获得域内效力。期间,国家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承认外国判决时所依据的即是所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条件包括互惠关系(保障)、审判管辖权、不违反公共秩序、不存在无矛盾判决、以及符合程序正义等条件。对于这些条件而言,有积极条件(承认前提条件)和消极条件(承认阻碍条件)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因为或这样那样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将从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理论出发,分析和比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最终明确消极条件这一立法模式更加符合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当前,以仲裁方式解决两岸经贸纠纷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但两岸现行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却存在简单套用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申请认可时效违背仲裁效率原则、潜藏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滥用可能和可以认可与执行的仲裁裁决范围不明等问题。为了消除上述问题,海峡两岸可采取完善各自单边立法、签订两岸专项协议,乃至两岸统一后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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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不可放弃的价值观念的体现,而对公共秩序进行保留,所维护的正是国家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律秩序中不可放弃的正义观念。〔1〕因此,几乎每一个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都会设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用以保障公共秩序。具体到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一般国家都会将不违反公共秩序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它所保护不是承认国〔2〕的国家司法权威或司法主权,而是其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所以,各个国家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审查程序中就外国判决是否有违于本国的公共秩序进行审查。本文将从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法律制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之间差异的辨析入手,进一步就国家法院审查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时进行的公共秩序审查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公共秩序审查的内容、尺度。  相似文献   

6.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互惠关系是承认外国判决时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因为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带有司法主权性质的判决意味着在主权上的相互妥协,而这种妥协恰恰建立在相互之间互惠关系之上。互惠原则从产生之初就是以满足国家的政治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所以,从传统意义上讲,互惠原则主要体现的是它的政治功能,即形式互惠原则。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复杂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形式互惠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法律交往以及国际程序法理论发展的需求,必须对该原则进行重新研究与思考。本文将从互惠原则的历史演进、互惠概念出发,对原有的互惠原则进行批判,并进一步论证新互惠原则的内容以及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7.
一起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送达不同的判决书,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玩笑,它透视着传统法观念的影响.判决要合法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同时判决又要合理,以符合民众的法意识,情理法忽视程序法的价值,司法泛行政化,导致法设而不用,司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与执行之间必须有合理衔接才能达到司法的实效.执行要有可能性,又要有妥当性.传统社会的社会组织以及行政权的泛化对于执行有效性而言是值得思考、借鉴的.行政对司法不应干预,但应加以配合.因加强社会组织的作用,使司法不至于在传统现念与现代法律之间无法应对.  相似文献   

8.
仲裁是解决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但是,两地在仲裁法制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且香港回归后还涉及到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故对此作一番探讨,既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又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2018年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出台了新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公约》规定了判决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通过对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存在之必要性进行分析,将拒绝事由进行分类并解读,认为《公约》应当修改或明晰在条约中过于模糊的概念、明确相关问题的说明责任和清楚说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外国民商事判决在别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0.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国际司法协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其不仅可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可以兼顾诉讼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内国主权,因此,各国都不是无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本文通过对我国原来及现行的相关制度进行剖析,指出我国现行制度还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判决能否得以承认与执行不仅关系到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同时也关系到一国司法尊严的维护.为了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我国立法及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务约都对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规定,但从实践来看这些规定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今后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各国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的分歧立场,使得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在实践中经常遭遇困境:一些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已不再一概地拒绝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做出不同的处理。我国法院在审查此类外国判决时,也应综合考虑判决的缘由、惩罚性赔偿的支付对象、数额等因素。为协调各国在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的立场,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就此问题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3.
本文主要就如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相关国际条约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互惠原则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各国在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上缺乏条约关系,因而基本上都坚持了互惠原则,以此来希望别国能够对本国法院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但是,由于互惠原则自身的缺陷、互惠机制运用上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在国内法中规定互惠所存在的相互不信任,因而,互惠原则很难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付诸实践 ,使我国形成了独特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共存共荣的局面 ,也衍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尤为突出。我国目前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落后而混乱。因此 ,有必要在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等原则下 ,对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予以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6.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复杂、最关键的阶段.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逐渐形成了以务约和互惠为条件的承认制度.美国于2009年8月在中美间没有条约与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承认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三联公司诉美国罗宾逊公司产品质量侵权案所做的判决,确认了我国判决在美国的效力.在国际合作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如何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推动国家间司法领域的合作,切实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美国的做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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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好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直接关系到全省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依法行政,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最近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海东地区循化、化隆、民和、互助4县、海南州兴海、共和、贵德3县和西宁市城北区,对《青海省人1:3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情况和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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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纽约公约》作为仲裁裁决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指导性公约,在界定仲裁裁决范围上存在不清晰的地方,导致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很可能无法适用公约而更便利的在缔约国间被承认与执行.无论依照法律英语语境、各国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能发现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和《纽约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存在分歧之处.而仲裁临时措施推进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保障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两大功能只有通过跨国承认与执行才能实现.因此,讨论能否对《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的定义做扩大化解释,或者通过其他方法使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的跨国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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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保证党政领导干部正确用权、尽职尽责而建立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它明确了问责的根本目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对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基本程序,指出了问责后的主要影响及救济措施.这无疑是加强了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拓展了问责适用范围,把问责进一步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从一般行政问责制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深化.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尤其是有关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的重新设计和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澄清作用。因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立法本意上,并没有把所有不动产纠纷案件都规定为专属管辖案件,但是其有关条文确实给当下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小的误解。本文建议在修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时,借鉴域外国家的做法,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作出明确的区分规定:只有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才实行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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