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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规的称谓。地方性法规的名称要反映出它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只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通过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应是该规范性文件在整个国家法律形式层次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的一个标志,所谓地方性法规名称的规范化,是指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有一个统一标准,并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协调一致。具体说来,就是要具备统一性、严肃性、明确性和专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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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名称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是当前地方立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地方性法规之法律属性、立法实践、立法技术及国外立法例的角度,提出对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应统一使用“条例”的名称;若其内容为调整有关的机关和组织的权力及其行使的,可用“规则”的名称;在法规名称的格式上,采用《××省(市、自治区)××条例 (规则)》的模式;对于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其名称统一为“施行细则”,格式则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省 (市、自治区)施行细则》的模式。这样不仅有助于地方立法技术的完善,也有助于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掌握及其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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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发表了周伟同志的《地方性法规名称标准化与规范化论要》(以下简称《论要》)一文,提出,对于自主性地方性法规,应统一使用“条例”的名称;对于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其名称统一为“施行细则”。本文不同意这些观点,现就地方性法规的名称规范化问题提出以下拙见,与周伟同志商榷。一、关于自主性法规对自主性法规,《论要》主张一律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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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成员”,不仅细化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而且丰富了法律体系的构成,更彰显了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但监察法规也对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效应,表现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更趋复杂,效力位阶的安排更具难度,现有立法的清理更需全面,以及党规国法的衔接更加紧迫。为了使法律体系维持稳定的结构,有必要明确监察法规在其中的定位,既包括在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上,厘清监察法规与其他类型国家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应立足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现实制度安排,在法律体系的外部关联上,实现监察法规与纪检领域党内法规的区分及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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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目前诸多的行政法学文献中,均沿用旧的基本体系,没有给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以应有的独立地位,将有关法律规范割裂成“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等,并被分别归入“财贸管理”,“工业管理”、“商业行政管理”、“经济犯罪”等不同法律部门子系统中,给认识、掌握和实施等带来混乱,也影响全面地研究和系统的立法。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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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名称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持一致,法律学科的名称应与其研究对象的名称保持一致。国际私法适一称谓未能反映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本质属性,未能与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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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教育的规范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是和平发展的世纪,是中国发展的世纪。中国法学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法学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需要重新设定。如果说以往的中国法学教育主要是知识教育的话。那么,21世纪的法学教育就应当是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育。知识教育是整个法学能力教育、素质教育的基础。传统法学教学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首先,知识经济的兴起,人类社会信息爆炸,法律要发挥其功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了解更多的知识和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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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1)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立法上的权限分配是一个经典课题,不同的宪法体制可能有不同的解答。在行政机关缺乏民主正当性、且定位为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时,不宜承认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制定法规范。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主张,凡含有法规(法律事项)者,均由法律创造。随着立法机关地位的强化,法律事项的范围也在扩大,法规的界定亦随之扩张。从我国宪法而言,应将一般性规范作为判断法律事项的标准。国务院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制定执行性的行政法规,或者在法律的专门授权时制定补充性、创制性行政法规。如此,方能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顺法律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维护发端于人民主权的自上而下的法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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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楼盘名称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楼盘名称,简单的说就是房地产开发商给其开发建造的物业所起的名字。计划经济时期没有房地产产品概念,住房由国家分配,所建楼盘命名都很简单,如,“××厂(所)家属院”、“××小区”、“××大厦”等等,这时的楼盘名称除了标明住处别无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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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大学的名称如同商品商标一样,具有品牌效应,有很大的潜在价值。因此,高校名称往往容易受到外来的各种侵犯,使得高校遭受巨大损失,反观,现阶段高校名称保护可操作性不强,高校保护名称意识淡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保护高校名称过程中,有必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加强对高校名称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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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有很多法律及制度是以人甚至动物的名字来命名的.
因制定者或编纂者得名
迄今所知的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叫《乌尔纳姆法典》。乌尔纳姆(前2113一前2096在位)是古时候位于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他在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别看法典就29条(序言除外),但在法律文明史上值得提及,这不光是因为“成文法祖师爷的地位”,还南于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立法已采取罚金赔偿的方式来逐步代替从前的同态复仇。而且,用国王的名字来定义一部法律的传统,极有可能就是从乌氏开始的。之后的古巴比伦第三代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期间(约前1792一前1750)也编纂出两河流域最有代表性的规范文件《汉谟拉比法典》,它刻于一根黑色玄武岩的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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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称是各个高校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而且经过长时间的积淀,它已远不只起对众多的高校进行区别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校名称背后所蕴含的是巨大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然而对于这股硕大的财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吸引相关人的注意力,导致被社会中一些不相干的人偷偷加以滥用,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破坏了高校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容易让群众在他们之间产生联想,混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以建立有效的高校名称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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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一种形式。本文拟对厂商名称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厂商名称的概念与作用 厂商名称常常被称作“商号”或“企业名称”,它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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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原产地名称及其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新课题。作者认为原产地名称是一项具有特殊权利内容的无形财产,它既区别于商标,又区别于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和商品通用名称。作者全面介绍了国外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内容。作者指出,我国目前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原产地名称的垄断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滥用和忽视使用原产地名称商品的质量。作者还对建立我国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包括建立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以及加入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