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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0 毫秒
1.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引发情势变更曾一度作为部分学者阐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差别的重要依据,然而这只是因为立法与学术探讨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与不可抗力制度从而导致的误读,这样的误读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合同变更权。可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实际法条的解构,真实案例的分析以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制度以及情事变更制度,以期对实践能够作出一定的指导。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则的规定,突出了其非不可抗力性的特点。文章通过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概念及其规则的比较,以及对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解读,认为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履行艰难的情形,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相似文献   

3.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现代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历史渊源、制度本身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司法实践中应对二者加以区别。当前,我国立法应尽快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4.
法学界对"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看法不一,分歧颇大,有不可抗力说、意外事件说、情势变更说等,相比较而言,采用情势变更说更为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更易把握,也更易操作.在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情势变更及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不可抗力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法定免责事由,该法出台时并未设立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情势变更原则得以确立,此两种规则貌似相同,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文章通过比较两种规则的异同,论述了其并存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具有诸多相似性,实务界对二者的适用十分审慎。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情势变更主要包括“事由-原因-程序-理念-效力”五大要素;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事由-原因-效力-补充规定”四大要素,这些要素在实务中应当进行前后相继的评判,“事由”是其中最根本和首先被评判的内容,其根本特性是不可控制性。“事由”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的评判仍然依赖个体差异的评价,其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应对“事由”所付出的努力程度。  相似文献   

7.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 ,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有必要引入情势变更原则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8.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适用广泛,而立法却存在滞后现象,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障碍。立法者应当把握民法法典化的契机,在正确认识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必要性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论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定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情势变更由于种种原因而经常出现,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合同的现象亦时有发生;该当事入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其所凭借的正是前述变更权。一关于变更权的概念、依据与后果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是指在情势变更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取得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可以仅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而行使它,这一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即…  相似文献   

10.
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也称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 ,如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 ,必然显失公平 ,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利于经济秩序、建筑秩序的稳定。一、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首先 ,在客观上须有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很大 ,而且与签约时相比这种变化是重大的、根本性的 ,使…  相似文献   

11.
契约严守原则是合同领域的基础性原则,但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是现实不存在或尚不完全存在的,从预售合同成立到合同全部履行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的起伏等可能导致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异常变动或合同不能按约履行,而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实践中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往往难以区分,需要分析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对情势变更做出界定.  相似文献   

12.
情势变更原则是关于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情势变更引起合同效力变化的重要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笔者就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一些阐述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合同法制度,对当事人交易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合同一旦解除,交易将自始无效,尤其是其中的法定解除原因,从根本上反映着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基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原因存在着具体类型缺位、逻辑上不够严谨、程序上存在冲突等现状,笔者特别提出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与一般违约解除在内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一概述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出现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原则,究其实质,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①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对“契约神圣”、“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限制和补充逐步发展起来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真正出现源于十三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不变条款。情势不变条款…  相似文献   

15.
集国际商事合同立法大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系统地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通则中的不可抗力制度与同样作为合同法“有约必守”例外的艰难情势制度具有相同点,会发生竞合,应当厘清二者的不同,以指导司法实践.另外,通则的不可抗力制度与CISG中的规定相比更具明确性与合理性,显示出通则的先进性.鉴于通则的示范功能和先进性,我国在《合同法》的修订中可以借鉴其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提供的适用通则不可抗力制度的仲裁与司法判例对上述研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6.
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一项不可缺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完成这一原则的立法化,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溯源,适用要件及其效力等问题,结合国外的理论学说及其立法经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增设情势变更原则,仍完善合同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7.
我国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概念界定的模糊性,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谬误.可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从对情势变更事项的界定、可预见性的判断和显示公平的标准上探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分析的疑难点,最终通过情事变更判断标准的立法规范、司法适用过程的规制以及当事人的自我防范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情势变更(rebus sic stantibus)又称情事变更,就其拉丁语原文字义来看,是指"情事如此发生"的意思。所谓情事,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  相似文献   

19.
房地产新政出台的初衷系为遏制投机与"炒房",但现实中受其影响的范围相当之广,其直接导致当事人因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无法获取银行贷款甚至无法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故而产生诉讼。由于司法实践对当事人受新政影响导致的利益受损情形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抑或正常的商业风险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法院应立足于新政制定背景,结合上述规则的法理基础,区分不同事项作出恰当的裁判。  相似文献   

20.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与诚实信用、不可抗力相比,情事变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长期以来,我国虽无相应立法,但却存在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为了避免情事变更原则被滥用,在采取谨慎态度之外,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其具体适用情况的研究探讨,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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