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张金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18-29
解除合同与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是债权人借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两个主要手段。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两项制度功能上的差异以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决定了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从而可得并用。如果债权人解除合同,应依差额方法计算损害赔偿。反之,在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只能依替代方法计算损害赔偿。费用补偿是无从依通常标准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时的一种替代措施。在此领域,应辨明两个问题:已提供的对待给付是否属于费用;费用补偿与解除是否仅为并用关系。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进行的一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其效果是导致合同不再履行,并恢复至合同成立前的法律状态。合同解除的原因,又称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某一条款,该条款既可以视为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立即解除的条款,又可以视为一方违约 (不履行或履行不当 )导致合同解除的条款。这种合同解除条件的相重合,指的是在实施和规范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时,同时涉及和涵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 例如… 相似文献
4.
5.
6.
7.
8.
9.
根本违约制度的核心认定在于把握它的构成。在比较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国际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如何借鉴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14.
15.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16.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恪守承诺,严格依约履行,这是商业贸易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但是,商业贸易领域毕竟是一个充满风险的领域,合同订立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违约行为影响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后果类似于合同无效,应当属于能够引起合同关系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因此,对合同解除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实际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各国因立法不同而有差异。关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及其方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合同解除权以此方式行使时解除效力从何时起算等问题尚存一定的分歧。此外,由于我国立法也未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影响司法实践。为此,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约定解除权的类型及其行使程序、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是否都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如何确定等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研究,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件、程序,准确把握其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8.
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目的及根本违约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违约。国内合同法理论对合同目的讨论不多,故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以违反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时,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借鉴刑法理论中的“动机”概念,将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分为合同动机和合同目的。在我国合同立法尚无明确的根本违约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在案件的审理时如何参考运用国际上相关的合同法原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买卖合同的一方某汽车销售公司违反合同交货期的行为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裁定另一方霍某不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19.
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原因(条件)的多元并立导致了合同解除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充满混乱和矛盾。为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性,应限缩合同解除制度的涵摄范围,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由合同订立制度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恢复原状的功能和含义,确认合同解除的一体溯及力;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上,采用瑞士债务法的思路,由过失方赔偿无过失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20.
未生效合同的命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被解除。未生效合同产生了不完全债务;债务人若已经履行了不完全债务,只是不完全;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不完全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不完全债务,构成了先期违约,债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或第4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将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解除。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的合同亦可作为解除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