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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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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观念越来越多地被质疑,在对"无害的正义"追求过程中,刑事和解有着其独有的功效;在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必然引起现有权力结构的重建,文章将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入手,通过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使用现状的阐述,认为刑事和解是我国本土的产物,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主持和解以及对诉讼外和解效力有权确认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2.
第一,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具有正当性.我们曾经在很长时间里把刑事诉讼看作打击犯罪的活动,目前这种传统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本质上来讲,刑事诉讼是解决社会冲突、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没有太大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许多人还不甚所了解,在司法实务界尚处于试行阶段。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专章规定,但过于笼统。文本上的抽象性影响了实务上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探讨引入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区分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调解、案件私了之间的不同,以及进一步分析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4.
因和解内涵的理解差异,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在立法、司法与学界存在严重分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刑事和解内涵的重新厘定以及刑事和解与刑事政策在案件处理方面的差别。当刑事和解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而致起诉权的放弃与加害人刑事可罚性降低的前提下,它只能适用于存在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而且,应当遵循宪法原则、平等原则下的差别原则及公序良俗确定其中的个罪能否和解。  相似文献   

5.
基于对检察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我国应当规范检察刑事和解,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其体现自身的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它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探索了一些实践经验。由于各种原因,检察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基于对检察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我国应当规范检察刑事和解,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其体现自身的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公私兼合的契约形式,被害方和加害方享有缔约权和请求权,行使刑罚权的公权力主体享有提议、审查和监督权。该审查决定程序是刑事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不但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也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对该协议的审查包括了对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相似文献   

8.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经历了从权利被漠视的"诉讼参与人"到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的历史过程。然而,纵观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我们却不难看出,从1979《刑事诉讼法》到1996《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理想与现实"的困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尴尬的"当事人"地位——既不完全又不完整的"当事人",仍然延续1996《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在进一步构建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之际,不断探索被害人地位的理性界定,走平衡各方利益的再探索之路。  相似文献   

9.
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而决定了犯罪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的必然。从人性出发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必须富有人性化色彩。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最强烈的时代主题,富于人性化刑事政策的提出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刑事和解所特有的人文情怀契合了当代人性化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而传统的刑事司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已是力不从心,社会现实生活与刑罚功能的变迁对刑事和解制度都有着迫切的需要,该制度的引入是时代发展的必需。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名并走上法制化道路。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事和解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对于纠纷解决的部分主动权、参与权与决定权。这标志着中国传统的以国家—被告人为中心、以惩罚和报应为主要目的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恢复正义模式正逐渐踏上历史舞台。作为刑事和解制度中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和实施主体,加害人、被害人、公权力机关、及其他参与人都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刑事和解中各方地位的确定及作用的认定,对于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及功能的发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既是检察学中的重要范畴,又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核心问题。欲完善我国检察制度,必须重视对检察监督范围的研究。本文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理论与实践的现状,阐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范围的确定依据,并提出建立我国检察监督范围的构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检察权定位问题上,学界存在司法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双重属性说等观点之争,但这些观点均无法准确界定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检察权应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其表现形式为司法权,内涵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  相似文献   

13.
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从其产生就代表国家享有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公诉权。这是研究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理论前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对一切执法和守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监督。公诉权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而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本质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检察机关有必要行使民事公诉权,但其行使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应从解决公民控告申诉检举问题入手,对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难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形成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格局,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5.
文章论述了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演进及历史渊源,以及检察一词的由来,并重新关注、审视了检察权之性质。  相似文献   

16.
论检察权与被害人人权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检察权作为一种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国家公权力,在保障被害人人权方面具有特殊的职责和价值。我国应明确界定检察权的性质,合理确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内涵,以便完善检察权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保障被害人人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7.
理论界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及行政司法两重性说三种观点,这些学说各有利弊。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8.
论检察机关民事诉权所及的范围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基于检察监督理论和公益原则 ,检察机关应当具有一定的民事诉权。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所及的范围应当包括 :违反亲属法并损害或危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等公害行为 ;垄断行为 ;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阐明制度不仅能修正辩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也有助于防止突袭裁判,探寻事实真相,追求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在社会诉讼观的倡导下,法官的阐明制度成为法官与当事人对话的一种纽带。法官阐明权范围的扩大成为当今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趋势。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关于法官阐明权范围的规定,我国可以效仿德国的法官实质指挥诉讼义务体系,从两个方面来界定阐明权的范围:一是建立阐明权范围的一般标准;二是明确阐明权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20.
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着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职工安全意识差、技术素质不高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致使职工安全健康权利遭到侵犯。在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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