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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为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司法目的 ,首先要依靠司法公正。而作为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与作为程序公正的公正司法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成为导致司法不信任的口实 ,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从。克服这一局限性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几乎到了可怕的境地。必须正确认识制度权威、法律权威与法院权威、法官权威之间的关系 ,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之间的良性互动 ,以确保司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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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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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以来,全国各地拍卖判决书的情况屡见报端.司法审判的神圣性招致民众的质疑,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是导致司法权威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白条"不断出现.生效的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如果连代表着法院最高权威的判决书都无法得到执行,那么司法权威要如何体现?本文通过公民对判决书的拍卖这一现象,分析我国法律的困境--"执行难",进而揭示司法权威流失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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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权威危机与法治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在你之上,你切不可逾越这一句西方的法谚形象地阐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作为赋予法律生命并通过裁判行为来彰显法律公正和正义的司法行为,本应该获得社会公众普遍的信赖、尊重和认同。但是纵观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存在一些如当事人聚众冲击法庭、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高,生效的裁判书执行难,令我们不得不承认:神圣的司法权威似乎危机四伏。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反思,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及缺失的背后意味着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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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要开展“办案质量年”活动;要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今年要开展“执行年”活动;要加强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廉洁;以司法公正为核心,加大法院改革力度;要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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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的病症,其直接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根子却在于现行司法体制的防腐蚀和抗干扰能力太弱。为此,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在清除司法腐败和强化、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防腐蚀抗干扰能力强的新体制———司法独立体制。围绕法官独立这一核心,确立法官身份独立、法院集体外部独立和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以多种措施保障此三项独立的实现。改革现行不科学的法院运行机制、法官任免方式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法院的“人权”“财权”统归中央行使, 以实现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权威的司法改革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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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执行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使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公正的执行,一定程度上也弱了判决、裁定的意义,加剧了执行难。本文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法规定做一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探究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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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相对弱势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效果不佳的形势下.刑事被害人往往难以获得经济赔偿.这与人权保障和司法的实质公正相去甚远。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既是矫正实质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也是对和谐司法理念的有力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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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包括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执行监督权和行政执行监督权。我国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具有以下特点:所有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均是监督的内容,对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判、决定的执行是监督的重点,派驻检察是执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主要监督手段,主动性是必然要求,同步性是客观需要。完善执行监督权需要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领域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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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着力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着力消解当事人的心理症结.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与消解法律纠纷同样重要。判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是和谐的基础.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个案判决形成公正感.则是接受的前提。考察表明。对判决过程的感知与情感的认同影响人们对判决结果的感知与接受。心理学研究中的公正感理论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提供了更清晰的理解图式及诠释依据.也为公正的求得提供了恰当的指引。在裁判活动中,应做到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的兼顾.通过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强化司法调解、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努力追求实体公正、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吸收恢复性司法的有益思想等途径.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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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接上期)六、执行制度执行是指对法院裁判的执行,包括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这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标志着司法功能的最终实现。(一)刑事执行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在澳大利亚,刑罚执行不属联邦事务,由各州负责。但是,这项工作不是由州警察承担的,而是由州里的另一支行政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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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原则.目前,我国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而推行司法公开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从理论上讲,司法公开应从狭义、中义、广义三个层面进行解读;司法公开的主体应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司法公开的核心领域应是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公开不应局限于庭审、审后两个阶段,应扩展至审前阶段;刑事司法不公开的案件范围不应突破法律规定,大众传媒对刑事司法的报道也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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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涵(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阶段,肩负着最终实现刑罚目的的使命。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有效刑事裁判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所谓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刑事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保障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推动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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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交付执行是法院生效裁判得以最终实现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中存在看所守拒收罪犯、社区矫正机关拒收矫正对象等问题,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建立沟通联动机制、人员转变理念对于执行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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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再救济制度,自诞生起就面临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系的问题.因为再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相反性的规定.基于既判力原理,当事人不得对确定终局判决有所争执,这是为了维持确定判决的法律安定性.但如果绝对贯彻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不对错误判决赋予重新审判机会的话,则无法兼顾判决的正确性及法律正义的要求,势必会使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公正感和信赖.因此,对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理论界永恒的论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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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之执行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使得行政诉讼执行难在当事人双方并不具有同等的程度。由于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以及法律规定的疏漏,行政裁判执行难尤其是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执行难已成为我国执行难的一大痼疾。这种状况不仅使行政审判举步维艰,而且降低了司法权威。解决行政裁判执行难的关键在于解决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问题。而要完善行政裁判执行制度,就必须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的制裁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