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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公证调解和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甚至法院调解的不同之处在于,应当将客观性作为公证调解的核心原则。客观性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在公证调解启动、执行的过程中,应始终依法保持自身的客观、中立地位,避免公证调解制度、方案和行为逾越公证依法被赋予的职能、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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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的现阶段,建立公证调解制度,构建公证调解格局适逢其时。当前,我国的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我国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从中可以看到党和国家对我们的期待与要求。公证调解制度作为全方位、全流程的公证法律服务中的重要因素和环节,理应得到全行业的关注和进一步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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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三、公证调解的比较优势体现
从上述公证调解的概念看来.公证调解的基本涵义与其他调解无异,均以“合意”为基础.只是公证调解受案范围颇有限制而已。尽管公证调解受案范围较窄.但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它仍然有着先天的无可比拟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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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调解在构建我国ADR体系中的比较优势(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ADR的研究热潮中,调解受到了我国研究者的热捧.关于理性构建“大调解”体系的思路的论证也日渐深入。愈显明朗。本文拟从鲜为人知的公证调解人手.剖析公证调解与“大调解”框架中其他调解方式的比较优势,旨在阐明公证调解的特殊作用.厘清公证调解的应然价值,还原公证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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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方式中,司法调解具有各种优势和条件,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重要选择。几十年来我国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在不断探索、借鉴的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调解经验和制度。当前,我们的司法调解工作正处于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阶段和过程之中。对此,我们应构建一种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二阶段结合的制度,从而实现司法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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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调解是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置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成双方合意的活动。公证调解一般分为证前调解和证后调解。证前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未介入之前发生的矛盾,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邀请公证员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办理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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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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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自觉拓宽公证领域,关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努力以公证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用公证调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调解的方式多元化,让公证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从而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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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改革进程表明,调解依然应当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民事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将调解程序前置到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设置的专门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主持进行的调解。独立的审前调解程序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程序构制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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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独有的特色,并且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就目前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而言,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了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对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就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展开探讨,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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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事例:在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他们常常会向原公证处寻求帮助或申请调解,那么公证机构是否具有调解的职能,其调解的性质、原则又应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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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8日宁夏日报
“以前.做公证的双方有矛盾.公证机构的通常做法是中止办理.公证双方的处理途径只有走成本高、耗时长的诉讼程序。可这个苦命的女人已经无力支持。”2013年7月4日.宁夏石嘴山司法局公证工作负责人杨静告诉记者.自从在公证行业设立“公证调解委员会”.进行公证前双方矛盾调解后.像俞女士一样的当事人的维权路轻松许多。含辛茹苦抚养残疾孩子的俞女士.2011年遭到生命中最痛苦的打击——丈夫不幸离世。处理完丈夫后事.俞女士担忧起来,自己没有工作.该怎么照顾二级智力残疾的儿子?想着丈夫生前留有一套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上遗产应由俞女士、儿子及其公婆共同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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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调解是我国一种重要形式的行政调解,然而,它并非是对民事争议的调解,而是以调解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并无调解权,其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这种状况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公安机关应拥有对民事纠纷的法定调解权,并通过调解协议公证或法院备案的方式将其主持下产生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公安调解的人员、编制、经费、程序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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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新时期、新任务对法院调解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要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科学内涵,坚持自愿、依法、民主调解,围绕"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的问题,着力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实现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和工机制作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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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完善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强制劳动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二是体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着重调解原则,应当在收费、监督、财政等方面落实着重调解原则的实现;三是通过转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劳动调解组织与劳动仲裁组织的合一化建设,实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置中的"三方原则"和中立性建构;四是将确立劳动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机关的立法,以增强其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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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调解制度的肯定,是对调解制度的现实需求进行立法回应的结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一方面,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并不能推导出行政纠纷不可调解的结论,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理论与利益衡量理论又为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注入了正面元素。在行政复议调解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将除无效行政行为之外的所有争议均纳入调解范围,并构建行政复议调解的自愿原则和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